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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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詐騙犯罪主觀要素的審查思路及認定規則
議題一:詐騙故意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具體內容判定
該議題由上海檢察一分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奚山青主持,上海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徐亞之、上海市律協副會長徐宗新、上海高院刑庭副庭長胡亞斌、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付玉明參與研討。
本議題圍繞“站臺型”和“牽線搭橋型”詐騙案件為討論案例,兩類案件的特點是,行為人與直接實施詐騙犯罪的犯罪分子存在特殊的身份關系或社會交往背景,在相關詐騙犯罪過程中,行為人未直接實施詐騙行為,而是為犯罪分子“站臺”或“牽線搭橋”,導致對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實施詐騙而提供幫助、是否放任詐騙結果發生、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存在爭議。
? 一是詐騙罪中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在對詐騙故意的司法認定中,應綜合能夠反映行為人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諸多要素加以評判,對于詐騙共同犯罪而言,可結合行為人對危害行為及結果是否具有認知能力、是否多次持續參與他人的詐騙活動、是否導致或加劇了被害人的錯誤認識、是否與主犯形成穩定的利益關系等方面進行判斷。
? 二是行為人的獲利情況并非認定其主觀故意的必要條件。從詐騙行為中獲利是詐騙犯罪的常見形態,但并非所有參與詐騙的行為人都一定會從中獲利,不乏部分行為人出于攀附、討好等動機單純為他人謀利。因此,在共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是否獲利雖可作為認定其主觀故意的輔助判斷依據,但并非必要條件。即使行為人未獲利,只要實施了具有實質的幫助行為,其本質上也是在積極參與詐騙行為或放任他人實施詐騙,應視為其具有共同詐騙的故意。
? 三是對“站臺型”“牽線搭橋型”詐騙中行為人主觀心態的判斷應結合具體情境進行審查。具體可根據行為人是否對委托事項進行審慎核實、是否獲取對價、是否提供實質幫助加以綜合評判。若行為人多次未經核實即對被害人盲目承諾,或截留大額款項用于個人消費,可認定其主觀上存在希望或放任他人實施詐騙的故意。
此外,鑒于詐騙犯罪主觀要件的抽象性和復雜性,參與研討的專家學者提出以下實務建議:① 對詐騙故意的認定可從行為人知識背景、社會閱歷及涉案行為的反常性入手,依據經驗法則和邏輯規律進行推定;② 對于未經核實即介入高風險經濟活動的情形,若行為人系專業人士或熟悉相關業務者,則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③ 對于詐騙共犯的認定應注重分析行為的整體性、連貫性,結合事前、事中、事后表現進行系統判斷。
議題二: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該議題由上海長寧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徐世亮主持,上海市公安局法制總隊四支隊教導員高勝,上海市律協刑訴法與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主任王思維,上海一中院刑庭三級高級法官于書生,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蔡道通參與研討。
本議題以“股東為實現撤資虛構對公司的債權”和“債權人債轉股后擅自處分公司財產”兩則案件為討論案例。兩類案件的特點是,行為人對公司具有一定的權利基礎,但在實現自身權利的過程中,實施了虛構債權、未經授權處分公司財物等欺騙性或程序瑕疵的行為,導致對其主觀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存有爭議。
? 一是要注意區分“手段違法”與“目的非法”。在詐騙犯罪中,對于主客觀要件的審查應當獨立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具有欺騙性的行為雖然具有“手段違法性”,但對手段行為的違法性判斷,并不能當然證成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 二是要注意區分“占有意圖”與“非法占有意圖”。在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時,需要重視行為背景與事后表現,謹慎推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行為人事后實施的逃匿、揮霍、反復轉移財產等行為,可用于判斷行為人對取得的財物是否具有占有意圖,但不能據此直接推定行為人占有意圖的非法性。對行為人占有意圖非法性的判斷,需綜合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民事權利基礎,以及被害人是否負有相應的財產給付義務,若行為人所取得的財物在價值上并未超出其依法可以主張的合理范圍,則難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意圖。
? 三是要秉持慎刑理念,防止刑事責任泛化。非法占有目的作為詐騙犯罪的核心要素,應審慎推定。對于發生在市場領域的糾紛,尤其是公司內部出資、盈余分配、債務償還等問題往往涉及多方主體,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此類糾紛的妥善處理有賴于民商事裁判的條分縷析。在上述糾紛中,對于行為人在主張權利中采取的不規范行為,若未謀取不當利益,不宜貿然定罪處罰。刑法應當尊重前置法的調整機制,在市場行為中保持理性。
此外,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屬主觀心理狀態,極難通過直接證據證明,參與研討的專家學者提出以下實務建議:① 要充分查明行為人處分財產的權利依據,避免將程序性瑕疵等同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② 堅持占有目的的二重性判斷,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占有目的”,再判斷該目的是否具有“非法性”;③ 當民事爭議與刑事犯罪的邊界模糊時,應秉持慎刑理念,防止刑法的過度介入。
議題三:如何判斷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產生的時間
該議題由上海金山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余劍主持,上海檢察一分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萬大慶、上海市律協刑法與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馬朗、上海二中院刑庭副庭長李杰文、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錢葉六參與研討。
本議題以兩則合同詐騙案件展開討論,此類案件的特點是,被害人根據合同約定向行為人交付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后既不按約履行合同義務,亦不返還財物,并以合同尚在履行過程中為由否認其具有非法目的,或以非法占有目的產生于合法占有相關財物后為由否認其構成詐騙類犯罪,導致對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相關行為是構成詐騙類犯罪還是侵占類犯罪存有爭議。
? 一是要遵循先客觀后主觀的認定思路。在詐騙類案件中,應當先審查是否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實行行為,以及相關行為是否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物,而后才有必要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產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時間節點。
? 二是要遵循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詐騙類犯罪要求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產生于取得財物之時或之前。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與被害人可能存在磋商、簽訂及履行合同等一系列行為,時間跨度較大,但根據詐騙犯罪的構造和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無論是普通詐騙還是合同詐騙,對于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產生時間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均要求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產生于取得被害人交付的財物之時或之前。若行為人是在取得被害人交付的財物之后才產生非法占有目的,則不能構成詐騙類犯罪。
? 三是要結合多方因素綜合判斷。非法占有目的作為詐騙罪的主觀要素,需要通過推定的方式進行判斷,在做具體判斷時,需要注意掃描因果鏈條的全過程,避免根據片段事實進行推定。諸如行為人是否虛假承諾、隱匿財物、有無履約能力、取得財物后的實際用途等,這既是法定證明標準的具體化,也是具體認定犯罪事實的實操路徑。同時在進行刑事推定時,對于行為人的辯解,既不輕易采信,也不能置之不理,應將之納入到全案證據鏈條中作整體判斷。
此外,針對詐騙犯罪主觀要素司法認定的難點,與會專家學者提出如下三點建議: ① 全面收集、固定客觀證據。以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為錨點,全面收集固定客觀證據,為推定主觀要素提供堅實基礎。② 遵循法定證明標準。無論對于何種詐騙案件都應堅持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即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③ 準確理解運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事實存疑的前提是對相關事實進行了充分完整地查證活動,詐騙犯罪中主觀要素的查證雖具有復雜性,但不應放棄對關鍵事實的查證,否則會人為縮小詐騙犯罪的成立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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