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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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各階段辦理流程歸納總結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與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往往是由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首先是公安、檢察機關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最后由法院進行公正的審判。
01立案階段
刑事案件的第一步是立案。簡單來說,就是司法機關發現犯罪線索后,判斷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1. 線索來源:可能來自群眾報案、他人控告、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司法機關主動發現的線索。
2. 審查標準:司法機關會根據管轄范圍審查線索。如果發現有刑事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就會立案;如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則不立案。
3. 關鍵意義:立案意味著案件正式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接下來將進入偵查階段。
02偵查階段
偵查階段主要由公安機關負責,目的是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這個階段會用到多種偵查手段,比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搜查等。以下是幾個關鍵環節:
1傳喚與拘傳。偵查機關會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時間到案接受訊問(傳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可強制其到案(拘傳)。
時間限制:傳喚和拘傳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的,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且不能連續傳喚、拘傳變相拘禁嫌疑人。
2刑事拘留。對于現行犯(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時被發現的犯罪嫌疑人)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拘留后24小時以內會通過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上會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期限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殊情況:有些刑事案件可能在拘留后直接取保候審,無需提請逮捕。
3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經審查批準后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會通過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
羈押期限: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不能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上級檢察院批準后可延長1個月。重大復雜刑事案件如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省級檢察院批準后可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省級檢察院批準后可再延長2個月。
4釋放。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后,公安機關會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同時撤銷案件并終止偵查,整個刑事案件流程終止。
5取保候審。檢察院做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但案件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會對其依法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后,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 取保候審期間案件仍會繼續偵查,根據案情變化,會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會超過12個月。因此,隨著案情的變化,取保候審后也有可能會被羈押,取保候審的狀態也可能會一直持續到審查起訴甚至是審判階段。
6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監視居住期間案件仍會繼續偵查,根據案情變化,會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監視居住。
期限:監視居住最長不會超過6個月。和取保候審一樣,監視居住這個強制措施也有可能會發生變化。
此階段犯罪嫌疑人往往被羈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師和辦案人員以外,包括家屬在內其他人員通常均不得會見。刑事律師在這一階段可以發揮諸多關鍵作用。
案情摸底與風險攔截
律師第一時間對接辦案機關,掌握涉嫌罪名、強制措施等關鍵信息。通過會見當事人還原事實真相,及時攔截誘供、疲勞審訊等風險,防止"無心之言"被曲解為認罪證據。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根據案情判斷取保可能:①可能判輕刑(管制/拘役)②重罪但無社會危害③特殊身體狀況(重病/懷孕)④超期羈押。律師針對性準備保證金、保證人材料,全年無休與辦案機關交涉,爭取"黃金救援期"。
代理申訴與控告
如果發現非法取證(凍餓曬烤疲勞審)、超期羈押、財物違規扣押等情況時,律師3日內啟動申訴程序,通過檢察監督糾正違法。
03審查起訴階段:決定是否起訴的“過濾器”
偵查結束后,案件會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是否起訴。
審查期限:偵查機關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后,犯罪嫌疑人已經被羈押的,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嫌疑人未被羈押,檢察院應當在1年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1補充偵查。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該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后移交到檢察院的案子的審查起訴期限會重新計算。 補充偵查補到證據后會提起公訴。補充偵查最多只能有兩次,如果兩次后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不起訴。不起訴有三種情形:絕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與存疑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做不起訴決定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酌定不起訴: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做不起訴決定1.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分,但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2.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 罰處罰而又可以免除處罰的3.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又可以免除處罰的4.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免除處罰的5.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免除處罰的6.預備犯比照既遂犯而免除處罰的7.中止犯而又具有應當免除處罰條件的8.從犯又具有免除處罰條件的9.被脅迫參加犯罪,按照他的犯罪情節可以免除處罰的
存疑不起訴: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案卷材料、證據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審查起訴階段是指案件從偵查機關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后,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的階段。在這一階段,刑事律師同樣承擔著重要職責。
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向檢察院提出申請,對案件的卷宗材料進行查閱、摘抄和復制。通過仔細研究證據材料,律師可以深入了解案件的全貌,包括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等;重點關注嫌疑人無罪、罪輕的事實和材料;查看偵查、審查起訴期間的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齊備;分析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以及證據之間的矛盾與疑點等。這些工作有助于律師發現案件中存在的問題,為后續的辯護工作提供有力依據。
會見當事人
律師在這一階段會多次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深入了解其案情細節、心理狀態以及對指控的看法。律師會向犯罪嫌疑人詳細解釋相關的法律規定,分析案件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并為其提供法律建議。通過會見,律師還能評估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況,判斷其是否存在不適宜接受訊問的情況,從而及時向檢察院提出相應意見。
羈押必要性審查
檢察院批準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律師可隨時向檢察院申請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律師會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的表現以及新出現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等因素,綜合判斷羈押是否仍有必要。每月定期向檢察院提交"放人攻略":①認罪認罰書②賠償諒解協議③社會危害評估報告。爭取讓檢察院作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提出不起訴意見
律師在對案件材料進行充分研究和會見犯罪嫌疑人后,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向檢察院提出律師意見。如果律師認為案件存在沒有犯罪事實或符合不追究刑事責任法定情形的,以及犯罪情節輕微等情況,可以通過"三階辯護法"爭取不訴:①法定不訴(顯著無罪)②相對不訴(微罪不究)③存疑不訴(證據不足),爭取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04審判階段:公正裁決的 “最終章”
刑事案件起訴到法院后,就進入審判階段。根據案件情況,會適用不同的審理程序:
1一審程序
速裁程序:對于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的審理期限為10日,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簡易程序: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適用簡易程序也沒有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20日,可能判處三年以上的,可延長至1個半月。
普通程序:應當在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這四種情況: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二審程序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檢察院不服一審判決的,可在十日內提出上訴或抗訴,不服一審裁定的,可在五日內提出上訴或抗訴。時間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開始算。
審判階段是刑事案件的關鍵環節,直接決定著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結果。刑事律師在這一階段全力以赴,為被告人進行充分有效的辯護。
庭前擬定辯護方案
根據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研究,結合被告人的具體情況和訴求,律師會制定詳細的辯護方案。辯護方案包括確定辯護的總體思路,是做無罪辯護、從輕還是減輕處罰的辯護;明確在庭審中需要重點關注和辯論的問題;規劃如何對控方證據進行質證,以及如何向法庭展示己方證據等。
庭審中攻防有術證據攻防體系搭建
質證三板斧:真實性(證據造假)、合法性(取證違規)、關聯性(與本案無關)舉證雙保險:有利證據+控方未出示的隱蔽證據。律師根據法庭對案件事實調查的情況,針對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發表的辯論意見,律師結合案件爭議事實,就定罪、量刑、涉案財物處理、法律適用等關鍵問題展開法庭辯論。通過有理有據的辯論,讓法官接受自己的辯護觀點,為被告人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
整理、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庭審結束后,律師及時對庭審情況進行總結和梳理,將庭審中口頭發表的辯護意見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整理成書面的辯護意見提交給法庭。書面辯護意見能夠更系統、全面地闡述辯護觀點和法律依據,方便法官在撰寫判決書時進行參考,有助于法官更深入地理解律師的辯護思路和案件的關鍵問題,從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05執行階段:判決落地的 “最后一公里”
法院判決生效后,就進入執行階段。執行時間:一般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法律文書送達執行機關(如公安機關、監獄等)。刑罰種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執行機關會根據判決內容執行相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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