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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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做有效辯護?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基礎認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上海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金融犯罪類型,準確理解該罪名的定義、構成要件及上海地區的司法實踐特點,對于有效刑事辯護至關重要。
1.罪名定義與法律依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指的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進而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在于對金融秩序的破壞,這種行為使得資金的流向和分配脫離了正常的金融監管體系,給金融市場的穩定帶來了潛在風險。我國《刑法》第176條對該罪名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更為詳細的法律適用指引。這些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共同構成了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犯罪的法律框架。
2.四大構成要件解析
構成要件 | 特征 | 認定難點 |
非法性 |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 對于“非法性”存在限縮解釋的理論爭議,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界定“未經許可”和“合法經營形式的借用”是難點 |
公開性 | 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 宣傳范圍和程度的界定存在一定難度,例如如何判斷宣傳是否達到“向社會公開”的程度 |
利誘性 |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 回報的形式多樣,如何確定承諾的回報是否構成“利誘性”是司法認定的關鍵 |
社會性 | 指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 “不特定對象”的判斷存在爭議,例如對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是否屬于“不特定對象”需要具體分析 |
3.上海地區司法實踐特點
在上海地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涉案金額標準有著明確劃分。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達到立案標準;個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單位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則為“數額特別巨大”。在主體追責范圍方面,對于高管通常會因其在犯罪活動中的決策和領導作用而承擔較重的刑事責任,而普通員工如果只是執行上級指令,參與程度較低,可能會被從輕處罰。近三年來,上海非吸案件數量呈現出一定的波動趨勢,反映出金融市場監管和打擊犯罪力度的動態變化。
在上海地區辦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案件時,有效刑事辯護可圍繞“四性”要件突破、主體責任區分、退贓退賠作用等方面展開,同時兼顧主觀故意的抗辯。
1.“四性”要件的辯護突破
要件 | 辯護切入點 | 對應案例 |
非法性 | 審查涉案主體是否具備合法的吸存資質,吸存行為是否超出授權范圍。若主體有相關資質,吸存行為雖存在瑕疵但未嚴重違反刑事法律規范,不應認定為“非法” | 吳微微案中,若其所在主體有一定吸存資質,吸存行為在授權范圍內,雖可能存在一些操作不規范,但不符合“非法性”特征,進而不構成犯罪 |
公開性 | 分析宣傳方式是否真正達到向社會公開的程度。若宣傳范圍局限于特定人群,如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不應認定為“公開宣傳” | 在某些案例中,宣傳僅在特定圈子內進行,未通過公開渠道面向社會大眾,不滿足“公開性”要件 |
利誘性 | 核查承諾的回報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夸大或虛假承諾。若承諾的回報在正常市場范圍內,不構成“利誘性” | 一些項目承諾的回報與市場同類項目相近,不存在過高回報的承諾,不滿足“利誘性”要求 |
社會性 | 判斷吸收資金的對象是否為社會不特定對象。若對象為特定人群,如基于特定業務關系、合作關系等,不屬于“社會性”范疇 | 吳微微案中,若資金吸收對象為特定的合作方或親友,不具有“社會性”,可作為出罪理由 |
2.主體責任的精準區分
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案件中,準確區分主犯和從犯的責任邊界至關重要。主犯通常是刑事犯罪活動的決策者和宣傳骨干,他們在刑事犯罪過程中起到組織、策劃、指揮的關鍵作用,對刑事犯罪結果的發生具有較大的影響力,應承擔較重的刑事責任。而從犯主要包括普通員工和輔助崗位人員,他們往往只是執行上級的指令,參與程度相對較低,在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較小,處罰也相對較輕。
根據《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對于單位犯罪中個人責任的承擔,應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實際作用和參與程度進行判斷。僅執行指令的普通員工,如果沒有主觀故意和明顯的犯罪行為,不應過度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會綜合考慮員工的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對犯罪活動的認知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其責任范圍。
3.退贓退賠的量刑價值
根據2022年司法解釋第6條,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退賠比例與量刑幅度存在密切關聯,全額清退違法所得的,有可能免予刑事處罰。以下是一些退賠策略:
優先退賠工資提成:將在犯罪活動中獲取的工資、提成等非法所得優先退還,以表明悔罪態度。
爭取投資人諒解:積極與投資人溝通,爭取他們的諒解和支持,這在量刑時也會被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合理規劃退賠資金: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合理安排退賠資金的來源和時間,確保退賠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上海地區典型案例與裁判規則
通過對上海地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無罪、輕判案例進行深入剖析,能夠提煉出具有指導意義的裁判規則,同時對比不同情節下的判決差異,為有效辯護提供實踐參考。
1.無罪案例:“四性”不滿足的出罪路徑
在吳微微案中,法院最終作出無罪判決,其核心裁判邏輯在于該案件不滿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性”要件。具體而言,在公開性方面,案件中不存在通過網絡、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行為,宣傳范圍極為有限;在社會性方面,資金吸收對象為特定人群,并非社會不特定對象。這兩個關鍵因素使得該案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從而成為出罪的重要依據。
竹某案中,竹某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在于主觀不明知和平臺呈現出合規表象。竹某作為普通參與者,對平臺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并不知情,且平臺在運營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合規表象,使得竹某難以察覺其違法性。法院綜合考慮這些因素,認定竹某不構成犯罪。
2.輕判案例:從犯與退賠的量刑效果
案例 | 情節 | 判決結果 | 同類案件差異 |
某業務員案 | 從犯身份,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僅執行上級指令,起次要作用;積極退賠全部傭金,展現出良好的悔罪態度 | 相對不起訴 | 部分同類案件中,業務員雖為從犯,但未積極退賠,可能會被起訴并判處一定刑罰 |
某財務人員案 | 處于輔助崗位,未參與犯罪決策和宣傳活動;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未造成嚴重后果 | 判處緩刑 | 一些同類案件中的財務人員,若參與程度較高或未積極配合,可能會被判處實刑 |
從上述輕判案例可以看出,從犯身份以及積極退賠在量刑中起到了關鍵作用。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具有類似情節的案件,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這些因素,作出相對從輕的判決。
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辯護過程中,掌握正確的實務操作方法和有效防范風險至關重要。這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著刑事辯護的最終效果。以下將從律師介入時機、證據審查要點、家屬應對策略等方面進行詳細闡述,并提示常見風險。
1.黃金37天:律師介入與不批捕爭取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37天,是律師介入并爭取不批捕的黃金時期。在此期間,律師應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詳細情況,為其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和心理支持。通過會見,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幫助其正確應對訊問。
同時,律師還應積極收集關鍵證據,如崗位職責證明、資金用途憑證等。這些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和行為,對于判斷其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有逮捕必要具有重要意義。在收集到充分的證據后,律師應及時向檢察機關提交不批捕意見,闡述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理由。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時,會充分考慮律師的意見,這為犯罪嫌疑人爭取不批捕提供了重要機會。
2.證據審查:數額與對象的精準核查
涉案金額計算:仔細審查涉案金額的計算方式,扣除親友投資、已兌付部分等不應計入的金額。確保涉案金額的計算準確無誤,避免因錯誤計算導致當事人承擔過重的刑事責任。
對象特定性:嚴格區分親友與不特定公眾。若資金吸收對象主要為親友等特定人群,可能不滿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社會性”要件。通過對對象特定性的審查,為辯護提供有力依據。
證據合法性:關注證據的合法性,特別是電子數據的提取程序。若證據的收集過程存在違法情形,可能會影響證據的效力。確保證據的合法性,是保證刑事案件公正審理的基礎。
3.家屬應對:退賠與溝通的注意事項
家屬在應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案件時,應合理籌措退賠資金。籌措資金時,工資提成應作為優先考慮的部分,因為這部分資金通常與當事人在案件中的獲利直接相關。積極退賠不僅能夠體現當事人的悔罪態度,還可能對刑事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在與投資人溝通時,家屬應掌握一定的技巧,避免激化矛盾。保持冷靜和理性,以誠懇的態度與投資人交流,解釋當事人的情況和家屬的態度。同時,要避免虛假退賠和干擾作證等行為,這些行為不僅會影響刑事案件的正常審理,還可能導致家屬和當事人承擔更嚴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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