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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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刑事案件全階段適用合規機制的探索
自2020年6月以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主導的涉案企業合規試點改革工作,從試點到全面鋪開,積累了大量的規范層面和檢務層面的成功經驗。從規范層面來看,最高檢在2021年、2022年聯合全國工商聯等部門,前后發布了《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等規范文件;而在檢務方面,最高檢陸續發布了四批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截至2022年12月全國檢察機關累計辦理涉案企業合規案件5150件,其中對1498家企業、3051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當前司法機關還探索在審判階段適用合規機制,如在2023年3月23日召開的全國法院學習貫徹全國兩會精神電視電話會議中,最高人民法院張軍院長指出,可以研究同檢察機關共同做好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依法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充分利用當地已構建起的第三方合規監管機制。目前浙江省紹興市、江蘇省宿遷市、湖北省襄陽市、安徽省蕪湖市等地的法院已經“試水”在審判階段辦理涉案企業合規案件。
正是在上述背景和實踐基礎上,結合現階段企業合規的中國化發展趨勢,本文嘗試對涉企刑事案件全階段適用合規機制展開探索和分析,希望相關內容對當前涉案企業合規試點改革工作有所裨益。
一、偵查階段適用刑事合規機制
(一)案例樣本
在最高檢發布的企業合規典型案例(第二批)中,最早出現了企業合規中的偵查機關參與,案件二張家港S公司、雎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主動發揮檢察職能,采取介入偵查形式開展個案會商,在對企業開展合規監督考察后,與公安機關達成共識對企業開展合規建設。在合規建設評估合格后,經公開聽證,最終公安機關依據檢察建議予以撤案處理。
而地方實踐的偵查階段合規中、公檢聯動也逐步啟動。如在陜西省長安區檢察院辦理的某虛開發票罪中,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即對該案企業合規整改,并在通過合規考察與評估后,對涉案負責人員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并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在河南省周口檢察辦理的某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組成專案組,提前介入,調研企業情況,對企業負責人變更強制措施,為企業合規創造條件,并后續正式啟動合規整改,最終對涉案人員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二)發展趨勢
針對偵查階段的合規參與,《辦法》中雖然明確企業人民檢察院可以參考評估結論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但因客觀整改期限限制,合規整改難以在批捕階段即形成有效結論。實踐中,檢察機關往往在偵查階段提前介入,引導企業、偵查機關啟動合規;或基于合規必要性與整改需求,對于涉案個人不予批捕或變更強制措施。公檢聯動共同開展合規,一方面可以凝聚合力提高合規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將合規啟動節點提前,也可在合規整改過程中充分利用偵查期限,有效緩解合規考察期限與審查起訴期限沖突問題。而對于企業而言,更早地進入合規程序也將更有利于企業規范經營。
(三)偵查階段適用合規機制的模式
1. 偵查階段合規撤案模式
隨著涉案企業合規制度的發展,合規開展與合規效果均逐漸向刑事訴訟全流程延伸,而在偵查階段,合規效果主要應體現為偵查機關基于合規整改進行撤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經偵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由此針對情節本身較輕、社會危害不大的案件,本身即具備一定撤案基礎。偵查機關可進一步以企業合規作為依據,就撤案情節進行論證。在此過程中為了保證合規整改的有效性與撤案流程規范性,可依托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由第三方組織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情況進行調查、評估、監督與考察。經第三方組織合規考察后,由檢察機關對合規成果進行驗收并向偵查機關制發撤案檢察建議。但在實踐案例中,由公安機關直接予以撤案的樣本數量非常少。最高檢第二批合規典型案例中公安機關雖根據檢察建議予以撤案,但該案中針對的主要是長期“掛案”情形,具有一定特殊性,難以形成可復制的偵查合規撤案模式。
2. 偵查階段合規參與模式
在當前的涉案企業合規實踐中,合規整改已可前置在偵查階段啟動,但受制于合規考察期限限制,合規整改未必能在偵查階段完成,而是待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由檢察機關進一步完成合規整改并基于合規驗收結果給予刑事激勵。部分檢察機關則不直接在偵查階段啟動涉案企業合規流程,而對偵查機關偵查進行指導、取證,并進行必要的合規準備(如引導企業進行合規盡職調查、合規風險評估等),待案件正式移送審查起訴后,由檢察機關正式啟動涉案企業合規制度。在以上兩種模式下,合規整改主體環節均在審查起訴階段完成。而對于部分可在偵查階段完成的合規整改,最終的合規整改效果通常也由檢察機關最終作出。在當前偵查階段的適用刑事合規的實踐中,無論對于合規的開展或是合規效果的適用,仍由檢察機關進行主導。
二、審判階段適用刑事合規機制
審判階段企業合規亦是合規改革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在合規試點工作開展至今,已有相當數量涉企業合規案件在偵查階段提前介入啟動,摸索總結經驗。但審判階段如何辦理企業合規案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地方法院也鮮有嘗試。
(一)地方法院審判階段的合規適用規范
2023年4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于加強涉案企業合規工作協同協作的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江蘇省《紀要》”),作為正式地方合規文件首次全面對審判階段企業合規工作的具體開展作出規定。多地亦發布紀要、意見、辦法等探索法院參與合規整改機制(詳見表一)。自此,審判階段合規整改工作正式進入新階段。
(二)實踐案例
在最高檢先后發布的四批企業合規典型案例中,審判機關已經實際參與企業合規實踐(詳見表二),主要方式為法院對于檢察機關基于合規整改提出的寬緩量刑建議進行審理,即將合規整改效果自審查起訴階段拓展至判階段,但就具體合規整改過程,法院仍尚未進行實質參與。
2023年以來,審判階段合規工作的進一步推進。在湖北省谷城縣法院受理的首起審判階段涉案企業合規破冰案件中,谷城檢察院在對該案啟動合規監管后,向法院提交了延期審理申請。谷城法院對本案裁定中止審理同時對公司進行合規監管考察,建立“第三方監管組織考察+法檢聯合督導”模式,由檢察院與法院共同對涉案企業開展合規,涉案企業通過第三方監管組織考察后,法院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對企業負責人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三)審判階段合規實踐的主體與模式
1. 審判階段的合規實踐主體
當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模式中,仍以檢察機關作為合規主導機關。在企業合規自審查起訴階段向其他階段延伸的過程中,仍然堅持檢察機關的主體地位。《辦法》第一、二條規定涉案企業合規審查,是指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對第三方組織的評估過程和結論進行審核。實踐中主流的企業合規整改通常仍由檢察機關主導,如偵查階段的刑事合規,檢察機關雖在偵查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但偵查機關僅僅就合規工作進行配合輔助,后續的合規考察、驗收評估仍落于審查起訴階段,最終的合規效果結論也由檢察機關作出。而在法院階段的刑事合規中,如江蘇省《紀要》第七條規定,在審判階段申請開展合規整改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人民檢察院對于合規開展的意見,決定開展的,也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工作,人民法院給予必要支持或由人民法院直接組織開展合規整改。在當前江蘇省《紀要》的視野下,審判階段的合規整改仍以檢察機關為主,法院為輔。
2. 審判階段的合規參與模式
(1)基于合規量刑建議審查
結合《辦法》以及各地地方的實踐來看,檢察機關綜合合規整改情況提出從寬量刑建議,由法院進行審查,是當前審判階段參與合規整改的主流模式。但對于基于合規情節而提出的寬緩量刑建議,法院是否可以接受、如何審查卻存在不確定性。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調整量刑建議或說明理由。人民法院對于量刑建議具有調整建議權,而從當前合規實踐來看,法院對于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采納率較高,大量合規案例中法院對于檢察機關基于合規的寬緩量刑建議往往直接采納,法院的合規參與程度與角色定位并不明確。在所有的涉企案件中,影響量刑的基本事實和各量刑情節均應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目前對認罪認罰的審查目前已相對成熟。而對于企業合規證明材料,江蘇省《紀要》中明確同樣應組織出庭公訴人和相關訴訟參與人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人民法院審理認定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有效的,可以將合規整改合格作為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確定從寬處罰幅度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
(2)審判階段合規整改
除審查起訴階段向審判階段延伸的合規整改外,江蘇省《紀要》中首次對于企業合規整改階段進行了大膽突破,即對于審查起訴期限屆滿合規評估驗收尚未完成的,可先行提起公訴并在審判階段繼續開展工作。此外,涉案企業、個人還可在審判階段申請開展合規整改,人民法院可綜合考量案件信息最終決定是否同意開展。
審判機關參與合規整改作為審判階段合規參與的新模式,在實踐中可借鑒的案例較少。在湖北省谷城縣法院受理的首起審判階段涉案企業合規案中,谷城法院對本案裁定中止審理同時對公司進行合規監管考察,建立“第三方監管組織考察+法檢聯合督導”模式;而在安徽省蕪湖中院辦理的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檢察機關更是開創性地在二審階段對涉案企業啟動合規整改程序,組建第三方監督評估小組,在通過合規整改驗收后對被告人依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三、涉企刑事案件適用合規機制的現狀
(一)檢察機關主導,其他機關定位模糊
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的合規整改,在實踐中均以檢察機關為主導,由檢察機關發起,并尋求其他司法機關主體的配合與聯動,其他主體無法主動適用而僅能被動參與。而在合規整改的效果上,無論是合規撤案、合規不批捕,抑或是從寬量刑,均以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為基礎。當前涉案企業的合規形態,仍呈現出以審查起訴階段為中心向前后輻射的模式,大部分合規案件的開展與結果仍依托于檢察機關的意見。
涉案企業合規制度向刑事訴訟全流程延伸,本身即是為了避免“企業合規”與“檢察機關”“合規”與“不起訴”綁定在一起,使涉案企業合規形成普遍穩定的適用規則。從企業合規的發展趨勢來看,涉企刑事案件的全階段適用是大勢所趨,而在不同階段的適用過程中,更應該分別發揮不同階段主體的獨立功能,明確定位,各司其職,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一來能有效節約司法成本,二來也充分保障合規活動的有效性。
(二)第三方機制的功能定位不突出
在我國的企業合規試點中,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即是第三方機制。《意見》也將第三方機制確認為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主要模式,由于第三方機制本身的中立性和專業性,可以最大限度地確保合規整改落在實處,又能夠有效避免不當合規、紙面合規等風險。然而《意見》的適用對象主要為審查起訴階段的合規整改,對于偵查階段的合規整改開展,目前尚未有文件對第三方組織的參與形式予以明確規定;而對于審判階段的合規開展,以江蘇省《紀要》為例,其中規定在庭審中對于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情況,僅在必要時可以依托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對合規整改情況進行審查。
但此處第三方機制僅對合規效果進行評價,而對于在審判階段決定開展的企業合規整改,江蘇省《紀要》則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相關工作,人民法院給予必要支持或人民法院直接組織開展,而尚未體現第三方機制在其中的作用。筆者認為,第三方組織作為我國涉案企業合規的特色制度,其在企業合規整改過程中具有顯著的優勢與不可取代的地位,偵查階段與審判階段的合規整改也應強化第三方組織的參與。
(三)合規適用片段化、孤立化
盡管涉案企業合規適用正式在刑事訴訟全流程適用已具備可實現性,但在整體適用上,各個階段呈現出片段適用、孤立適用的現象。首先,在合規適用環節,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全流程適用仍處于初期階段,對于偵查階段及審判階段的合規適用尚無明確統一的標準,在實踐中更多的體現為個案中個別階段的個別適用,并未在司法機關內部形成穩定的合規工作機制。而這一現象擴大了合規適用的“貧富差距”,需要回答的是,為什么有些企業在偵查階段即可獲得整改激勵,而有些企業直至判決生效仍無法獲得合規的機會。企業合規若需要貫穿于全流程中,則在各個階段均應形成統一且標準化的合規審查機制,真正做到“應合規,盡合規”。其次,在具體的整改工作過程中,目前主要體現為“公檢”或“檢法”的部分聯動,而未能真正貫徹于“公檢法”的全流程之中,涉及跨階段的合規適用中,對于合規工作的銜接流程,對于已完成的合規整改的互認標準與機制當前亦無規定,不同階段的合規工作難以形成高效聯動。
四、涉企刑事案件
全階段適用合規機制的相關分析
(一)完善合規機制的適用基礎
由于當前企業合規并非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不同于檢察機關擁有《意見》與《辦法》的制度支持,公安與法院系統卻欠缺配套的政策與規范支撐。以審判階段合規量刑建議為例,面對檢察機關的寬緩量刑建議,法院是否可以接受,如何接受以及是否具有違法風險均存在不確定性,也在實踐中導致了合規適用的不暢,涉企刑事案件合規全階段的適用基礎需進一步明確。
在國家立法層面,當前正在積極推動涉案企業合規立法,通過將企業合規制度正式在《刑事訴訟法》中予以立法確定,作為一項基本制度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流程之中,則任何司法主體均可對于符合企業合規適用的企業依申請啟動,對于完成的合規整改也可直接在制度框架下給予激勵,而不必受制于特定階段或主體。必要時,可以通過制定相關的司法政策以推動在具體環節的落實。
在地方政策上,各地也可根據試點經驗明確各司法機關在合規流程中的角色地位與分工,以地方文件形式明確各司法機關對于合規案件的處理依據,提供實踐指引,減少合規適用障礙。如江蘇省《紀要》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在量刑建議書中明確表述將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合格作為酌定從寬處罰情節。黑龍江《關于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工作的辦法(試行)》規定:對檢察機關根據企業認罪認罰和合規整改情況,提出的緩免或從輕處罰量刑建議,……一般應當采納。
(二)全階段適用合規機制的分析
根據《意見》所確定的基本合規模式,涉案主體認罪認罰是適用企業合規制度的必要條件。隨著涉案企業合規適用的全階段流程化,企業合規制度與認罪認罰制度的適用方式呈現出一定的并行與關聯關系。當前認罪認罰制度已貫穿于刑事訴訟全流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在刑事訴訟的任意階段自愿認罪認罰,根據兩高出臺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9條,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幅度的把握,“主動認罪優于被動認罪,早認罪優于晚認罪,徹底認罪優于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于不穩定認罪。”
就合規適用而言,也可參照上述對于認罪認罰制度的適用原則進行一定借鑒。在各個階段,司法機關對于企業都應告知其具備申請合規適用的權利,對于主動申請、自愿開展合規整改的企業應優于司法機關引導下被動開展合規的企業;對于在更早階段啟動合規整改的企業,在原則上也應在合規適用優先度上獲得更多優待。
而就合規整改的從寬標準而言,對于企業合規來說無法單一地以合規整改的啟動或者完成時間來衡量企業合規的價值,合規整改的啟動會因案件本身的復雜程度、企業的規模、司法機關的合規適用分析進度而調整,越完整越精細的合規計劃往往需要更長的論證與整改時間,不同階段的合規本身并無優劣之分,企業合規一旦完成,在各個刑事訴訟流程中都應起到一致的合規評價。
(三)確立合規機制適用的功能價值目標
當前的合規整改階段逐步由審查起訴階段向偵查階段、審判階段延伸,而延伸的價值在于讓合規整改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階段,保障合規有效性,體現合規價值。
自合規試點以來,合規考察期限與刑事訴訟期限的沖突問題一直是合規制度適用的“攔路虎”:一方面為了保證合規計劃與合規整改的有效性,合規整改期限通常為3-6個月,部分案件中甚至可達1年;而另一方面審查起訴期限則較短且相對固定,在試點初期限制了大量合規案件的啟動。而隨著合規整改的全階段適用,以整個刑事訴訟階段為合規整改提供便利,充分調動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的期限空間,將合規整改從期限問題中解放出來,也可進一步保障合規的獨立與有效性。
另一方面,企業合規的全流程適用,將進一步推動企業合規整體的制度化與標準化。自2020年試點以來,當前涉案企業合規在國家層面的制度規范尚不成熟,更多的合規經驗以地方檢察乃至個案的形式零星呈現,而無法形成普遍穩定的模式。而隨著合規機制的全階段適用進一步推進,則需要統一不同階段的合規適用啟動標準,并進一步推動合規效果在其余階段的互認機制。
最后,從企業合規的內涵與目標而言,其初衷是為了激勵企業消除犯罪基因,實現合規經營。合規整改不應成為企業的出罪工具或擋箭牌,在某個特定階段走過場,流于形式,最終淪為“紙面合規”。刑事合規全階段、全流程適用在客觀上擴大了合規適用的范圍,將為更多的涉案企業提供“合規”思路與機會,在觀念上也將有助于重塑對于企業合規的認知,使合規經營一般化、普遍化,得到廣泛的認可與落實。
五、結 語
隨著涉案企業合規制度的逐步發展,涉企刑事案件全階段適用刑事合規機制已成為刑事合規的發展趨勢。目前偵查階段與審判階段的合規工作開展雖已形成部分樣本經驗,但仍存在主體定位不明確、合規適用標準不統一、適用片段化、孤立化等問題。未來仍有待國家以及地方適用基礎的進一步完善,結合更多的實踐樣本,形成穩定規范的全流程合規適用機制,為形成涉案刑事合規的中國樣本提供實踐基礎。
文/劉華英、成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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