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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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審判中的“五必查”
涉外刑事審判是我國向世界展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一張特殊的司法名片,也是我國對外司法交流的一扇獨特的法治窗口。
自2012年3月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正后,涉外刑事案件下放基層法院以來,我一直從事涉外刑事審判工作,先后辦結涉美國、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新加坡、越南、科特迪瓦、烏干達、塞拉利昂、津巴布韋、尼日利亞等20余國計50余件涉外刑事案件,總結出涉外刑事審判中的“五必查”。
一、查身份
對被告人身份、國籍的查明可具體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1. 外國人的國籍原則上以入境時(使用)的有效證件(護照)為準,具體可以表現為出入境提供的附護照信息的《口岸出入境記錄詳細信息》《外國人簽證/居留許可/綠卡詳細信息(全項)》。
2. 對于被告人入境時所持的身份,可以向我國警方在各轄區的出入境管理處請求協助核查身份。
3. 對于外國籍被告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使領館工作人員如果發現自報不實,一般會先與市高院外事辦溝通,并在使領館會見過程中再加以確認。
4. 對于已查明是持偽造護照入境等國籍不明的情況,國籍的認定就不能再按照其所持有的偽造護照認定,可以先按其自報的國籍暫定,再根據我國警方或外國使領館出具的證明予以確認。
5. 在查明國籍的同時,被告人在中國的就業、就學等情況也必須查明。如果是有工作的,要查明工作單位名稱、職務,如果是就學的,要有學籍證明,這涉及后續緩刑、附加刑驅逐出境等能否適用的審核。
二、查名稱
涉外法律文書在名稱的使用上有其特殊要求,比如文書的標題處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前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現的外國國家名應用官方全稱,如應使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而不是“英國”。特別容易出差錯的是人名表述,一些法律文書中對于外國籍人的姓名通篇使用英文表述,這種做法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為中文本。
但司法實踐中,外國人的中文譯名比較混亂,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會出現不同的中文譯名,給工作帶來諸多不便。
為此,我結合自己辦理的案件中出現過的中文譯名,梳理出幾條規則,以供參考:
1. 中國人入籍外國的,可以直接用其原來的中文名;
2. 外國人到中國后,有官方認可(如駕照、學籍上使用)的中文名的,用該中文名,這能與其在中國的經歷相匹配;
3. 外國人到中國后,給自己起了中文名,而且平時也在用的,直接沿用;
4. 如果沒有以上情形,根據護照上的外文名音譯成中文;
5. 辦案過程中,中文名盡可能保持一致,特別是要注意看守所登記的中文名,以便于檢索和填寫相關法律文書;
6. 信息輸入時,要先輸中文名,然后在括號里標注外文名。
需要指出的是,各個國家外文名的排列順序可能會不一樣,不是所有國家的外文名都是名在前、姓在后,要尊重被告人本國、本民族的習慣。除了前面所述的人名以外,涉及的外文名稱也應使用翻譯的中文,可在隨后括號內加注外文。關于翻譯件的外語文本,按照被告人之前確認使用的訴訟語言。
同時,考慮到各單位在外國人的中文譯名上可能不一致,建議在堅持訴訟活動中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為原則的同時,增強一定的靈活性,在數據交互、與外單位的對接等領域可依護照信息上的護照號碼和英文名。
三、查邊控
邊控是針對限制出境的對象,包括未羈押的被告人、必須到庭的證人。邊控的有效期是3個月。對于未被羈押的外國籍被告人,必須辦理邊控。司法實踐中發現,有些涉外案件的外國籍被告人在未被邊控的情況下被起訴到法院,法院由此面臨案件受理后被告人脫逃的風險。
此外,對于之前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進入法院審判階段后,如果改變強制措施予以羈押,必須及時報告市高院外事辦,由市高院外事辦通報使領館。
四、查證據
在對涉外案件的證據進行審查時,有些容易被忽略但又相當重要的點:
1. 要注意案卷中沒有混入諸如偵查手段等具有敏感內容的材料,同時在電子掃描卷中也不能混入;
2. 電子數據要有合法來源,如果是外文,比如微信聊天記錄、短消息等,要譯成中文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3. 要注意有無被查扣的財物,比如手機等私人物品,一般不作沒收處理,以免在對被告人執行驅逐出境時給被告人聯系造成困難,同時應提醒警方人員在被告人被驅逐出境時及時發還。
五、查探視
我方辦案人員在使領館工作人員探視過程中的主要職責是主持。
在探視開始前,要根據使領館提供給市高院外事辦的函所記載的探視人員身份信息與到場人員進行核對,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件,可自己查看,也可以讓翻譯輔助查看。身份核對無誤后,告知對方探視的時限和需要注意的事項。
探視開始后要現場把關,確保不發生涉及案情以及其他不妥內容的傳遞。辦案人員和使領館工作人員之間不直接傳遞材料,使領館的材料須通過市高院外辦轉交。使領館工作人員帶給被告人的書籍等物品,須檢查有無夾帶涉案內容以及其他不良內容。探視現場如有遺留使領館工作人員帶來的物品(包括廢棄物),可通過翻譯人員轉告使領館工作人員自行帶回處理,或留給看守所處理,我方辦案人員及翻譯不宜幫助處置。
案件審理過程中,辦案人員如果收到看守所轉來的被告人的信件,經審核與案情無關后轉給市高院外辦轉交,不可按信上的收件人直接寄送。
結語
辦理涉外刑事案件,要特別注重程序的涉外性和工作的規范性,做好“五必查”,嚴格遵守外事制度,切實維護國家司法權威。
來源:上海高院 孫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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