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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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如何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施行以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強化人權司法保障、節約執法司法資源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檢察機關積極倡導少捕慎訴慎押司法理念,亦是該刑事司法政策的延伸。202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為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修訂。上述動向無不體現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對于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依法從“嚴”、從“寬”、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做出多項總體規定,成為刑事法官審理案件的寶典。但在形形色色的案件類型和案情之中,在不同被告人的不同個人情況之下,要準確把握這一刑事政策,作出罪責刑相適應的判決,讓判決結果符合人民群眾最樸素的是非觀念,還需刑事法官深入理解政策要求,不斷琢磨、總結和運用規則。
1、注重區別對待不同案件類型及同一類型案件中的不同情況
基于社會危害性程度的不同,我們可以把犯罪區分為重罪和輕罪。重罪作為嚴懲的重點,依法從重處罰。比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嚴重危害國家政權穩固和社會治安的犯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強奸、綁架、拐賣婦女兒童、搶劫、重大搶奪、重大盜竊等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反之,輕罪性質尚不嚴重,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可以從寬處理。
劃分重罪和輕罪,并不意味著重罪一律嚴懲沒有從寬機會,而輕罪一律從寬不會嚴懲。做如此劃分是確立了一個基本原則,對于犯重罪的處罰相對嚴,而對于犯輕罪的存在相對從寬的機會。比如,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由于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與辦理其他刑事案件相比,總體上應當體現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這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在要求。但在個案中也要靈活適用政策,正確把握嚴和寬的程度。即使犯罪情節、手段大致相同的案件中,在動機、案件的起因、被告人主觀惡性、悔罪態度、人身危險性方面也可能會有不同,而這些都是在量刑時需要慎重考慮的因素。
首先,判斷案件的起因和動機。如果是報復社會或者謀財類的,則被告人屬于動機卑劣,被害人無過錯,此類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該考慮從重;如果是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或者被害人存在過錯的,此類被告人因激情犯罪,再犯的可能性小,則應考慮從寬。案件的起因和動機往往也是人民群眾比較關注的因素,人民群眾會以樸素的價值觀去衡量“好壞”與“善惡”,法官在做出判斷時,不應與此相背離。
其次,判斷被告人自首情節的法律價值。法律規定對于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在一般情況下,被告人具備此情節一般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法官在審理時要特別注意,被告人是否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如果存在上述情況,可以考慮不予從寬。另外,如果被告人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其自首對于偵破案件并不具有重要作用的,亦可以不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最后,判斷被告人是否具備其他從重或者從輕的情節。比如,被告人系累犯,需從重處罰;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構成立功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取得被告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2、注重區別對待同一案件中的不同被告人
以惡勢力刑事案件為例,惡勢力犯罪屬于刑法打擊的重點,但不能將依法嚴懲簡單理解為一律從嚴,而是要充分體現區分情況、區別對待的原則,根據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體犯罪中的罪責來確定不同的刑罰。
第一, 對惡勢力首要分子需從嚴把握。
犯罪組織或集團中的為首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從嚴懲處,如果其具有從輕、減輕的情節,但是從輕處罰可能導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予從輕處罰。比如,首要分子到案后交代團伙內地位、作用較次犯罪分子的犯罪,本可酌情從輕處罰,但考慮到其交代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屬于交代自己組織的犯罪事實的義務,以此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如果檢舉揭發的是下屬在惡勢力犯罪之外的其他罪行的一般犯罪事實,亦可以考慮不對該首要分子從輕處罰。
第二, 對惡勢力犯罪中的糾集者從嚴程度的把握。
惡勢力犯罪集團屬于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已經形成相當高的組織化程度,但其畢竟有別于黑社會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較為松散,糾集者的作用一般只體現在具體違法犯罪活動中,平時與其他成員大多沒有領導、管理關系,不具有明顯的優勢地位,難以與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相提并論。故在從嚴打擊的總體原則下,也要區別于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第三, 對于惡勢力集團一般成員從嚴、從寬處罰的把握。
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相對不大,且能夠真誠認罪悔罪的其他成員,量刑時要體現總體從寬的原則。對于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通過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或者其他協助行為,配合司法機關查辦案件的,在判決中應給予積極評價;在偵破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查處“保護傘”等方面起到較大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從輕處罰,以此起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提高案件查辦效率的效果。
3、注重社會關系的修復
刑法的終極目的不在于懲罰,而在于教育與懲治相結合,達到預防犯罪、化解社會矛盾,保障社會平安、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
第一, 進行背景調查。
案情是通過庭審中經過控辯雙方質證的證據來證明的,但在案情背后,還有一些鮮為人知的背景,需要法官去調查了解,并將這些背景因素也納入量刑考慮的范圍之中。
比如,對于在校學生的犯罪,該學生平時在學校中的品德表現,是否經常違反校規校紀,此次犯罪是否是其一貫行為的發展延續,其在同學、老師眼中的形象,刑事處罰對其的影響程度等等,均是法官量刑時需要綜合考慮的問題。這些背景因素可能不會出現在證明其犯罪事實的證據中,法官可以到學校進行走訪、調查,了解相關情況,最終在綜合全案因素的情況下作出判決。
第二,注重調解工作。
中國人向來主張以和為貴,對于家庭內部或者鄰里之間矛盾引發的犯罪,意味著家庭成員關系或者鄰里關系遭到破壞。在侵犯公民個人利益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案件中,可以進行調解工作,促使被告人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進行認罪、悔罪,從而對其從寬處罰。使雙方放下彼此成見,待被告人回歸社會后,相應的家庭、社會關系亦能夠續存,也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應有之義。
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即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對于經過司法機關做工作,被告人認罪悔過,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從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由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對被告人依法從輕或免予刑事處罰。但對于罪行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大的案件,即使通過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在是否予以從寬方面也要尤其慎重,應嚴格把握從寬幅度。
4、注重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認罪認罰制度以“從寬”為核心,承載著現代司法的寬容精神,彰顯了刑事訴訟活動的人文關懷,也是對“治以寬平,民樂其安”的中國古代傳統刑罰寬平理念的繼承和發展,對于更好落實坦白從寬、全面貫徹寬嚴相濟,推進繁簡分流,實現公正與效率相統一都有著重要意義。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寬嚴相濟、坦白從寬刑事政策的具體化和制度化,其制度定位決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特別的案件范圍限制。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認罪認罰從寬絕不是“一律從寬”,而是“依法”從寬、“可以”從寬,在適用時必須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因此,對那些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一般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特別注重以下方面:
第一,正確把握法院最終的量刑權。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對于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采納。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應當告知檢察院,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如果認為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應當予以采納;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后仍然明顯不當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這就要求法官全面審查案件,對于案情、犯罪情節、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程度等做綜合評判,既要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做到從寬為原則,也要把握寬的程度,如果在審判過程中,發現不應適用認罪認罰制度,要及時與檢察院溝通。
第二,注意改變強制措施,保障被告人權利。
在審理過程中,對于羈押在案的被告人,如果發現訴訟程序時間過長,實際羈押時間可能超過對其判處的刑期,或者發現被告人可能被判處非監禁刑,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且不影響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在綜合考量被告人刑期和實際羈押時間的情況下,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啟動變更強制措施。反之,對未被采取逮捕措施的被告人,發現其有逃跑、串供、重新犯罪等具有人身危險性或者可能影響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情形,亦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逮捕被告人。
第三,保障被害人權利。
適用認罪認罰制度,主要針對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的被告人,但切莫忽視被害人的參與。重視被害人的合理意見,亦是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但對于被害人提出的要求明顯超出合理限度,而被告人的賠償及悔罪程度已超過基本水準的情況,對被害人的要求可以不予采納,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結語
在刑事審判中,法官需切實全面發揮刑罰功能,做到堅持寬嚴并舉、突出懲治重點,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文/姜琳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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