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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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審質證,法官這樣建議
質證作為庭審中的重要活動,高質量的質證意見有利于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方面的作用。要提升質證效果,需要控辯審三方的共同努力。
一、庭前準備
1、辯方在庭審前需要為質證工作做好充分準備。
仔細閱卷并會見被告人。辯護人在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或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宜盡快聯系法院并申請閱卷、前往看守所會見被告人。
在閱卷方面,辯護人通常采取拍照、復印等方式復制卷宗,容易忽視鑒定報告所附光盤,對此應予關注,尤其是針對手機存儲信息出具的鑒定報告。光盤中所附微信、短信聊天記錄通常是證明案發起因的重要證據,若庭前沒有仔細閱看,難以在庭審時充分發表質證意見。
在會見當事人方面,辯護人不僅要就在案證據詢問被告人意見,以便確定辯護思路,詢問有無非法證據排除情形,以便及時準備材料,還要詢問被告人是否需要提交證據等,因此會見當事人工作很重要,需要高度重視,必要時還需多次會見。
例如,被告人提供線索要求辯護人收集罪輕、無罪證據的情況下,需要再次會見被告人告知證據收集情況。
實踐中有個別辯護人提出希望法庭在庭審前安排十分鐘左右供其會見被告人,亦存在被告人當庭稱有證據要提交且證據在辯護人處,而辯護人卻稱沒有證據并當庭向被告人解釋相關證據沒有收集到的情況,以上情形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被告人對于辯護人的信任程度,也不利于質證工作有效開展。
2、準備程序性事項申請。對于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以及提交證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規定,要在開庭五天前提交相應材料。要求非法證據排除的,要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的,要提交書面申請并寫明理由;提交證據的,要注意提交的證據是否已在卷宗中,是否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等。
例如,梳理卷宗內的轉賬記錄等形成的表格不是證據;此外,二審案件中還要注意只能提交原審沒有舉證質證過的新證據,對于原審已經質證的證據,不能因原審法院沒有采納或者以原審庭審質證不充分為由而作為新證據提交。
控方除了全案證據審查、擬定舉證提綱以外,為確保庭審質證效果,還需要注意兩個方面:
一是對于需要當庭播放視聽資料的,宜事先聯系承辦法官,庭前調試播放設備,對于以在線方式開庭并需要使用在線舉證系統出示證據的,更需要提前調試設備。
二是對于辯護人提交的證據,要做好審查工作,以確保在庭審中充分發表質證意見;對于辯護人提出的程序性申請事項,例如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要注意收集提訊登記、體檢記錄、核查材料、相關訊問錄音錄像等材料,必要時還可提請法庭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3、法官在庭審前需要做好兩方面工作:
(1)初步審核卷宗,熟悉證據情況。除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以外,還需關注涉案財物相關證據材料,如查封、扣押、凍結情況,涉案財物權屬情況等。庭前盡量梳理全案證據,制作證據目錄,既便于在庭審過程中根據公訴人舉證情況逐一核對,又利于全面把控庭審舉證質證情況,進行有效組織引導。
(2)處理申請事項并決定是否召開庭前會議。對于辯護人所提程序事項類申請要及時回應,必要時可以應申請或自行決定召開庭前會議。庭前會議除了處理程序性事項以外,還可以進行證據開示,詢問控辯雙方對于證據材料的意見,在組織證據開示過程中,需要把握控辯雙方發表意見的尺度,避免將對證據的聽取意見變為對證據的實體審查。
二、法庭調查階段
1、控方舉證:合理分組,詳略得當。
舉證是質證的前提,舉證方式與質證效果密切相關,鑒于控方承擔主要舉證任務,故重點討論公訴人舉證情況。
從舉證順序來看,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類是根據證據種類分組并依次舉證;第二類是根據證明事實分組并依次舉證。鑒于舉證目的是為了證明案件事實,故根據證明事實分組并依次舉證更有利于彰顯證據與事實的關聯性,展現證據鏈條構造。
從舉證方式來看,對于爭議不大的證據可以采用一組一質的方式,簡要說明待證明事實并概括宣讀證據內容,但對于該組證據的證據名稱仍需逐一準確宣讀,不能籠統表述,否則可能會存在相關證據有無質證的爭議;對于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則一般應當采取一證一質方式,詳細說明證據名稱、內容以及要證明的事實。
2、辯方質證:重點突出,有理有據。
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控辯雙方的調取證據能力差異決定了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以質證為主、以舉證為輔,辯護人有效開展質證工作有助于實現庭審實質化。從司法實踐來看,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宜關注三點:
(1)對于單一證據發表質證意見要突出重點。刑訴法解釋對于八類證據均明確規定了審查要點,辯護人圍繞審查要點發表質證意見更易獲得法官的重視和采納。
(2)避免圍繞在案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問題展開論述。法庭調查階段主要是就每項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聽取控辯雙方意見,而在案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案件事實,則是在明確在案證據均具備證據三性后,如何把握證明標準的問題,在法庭辯論階段就此展開論述更為合適。
(3)對證據提出質疑或否定意見要提出有效依據。辯護人不宜僅根據主觀判斷來否定專業性較強的鑒定意見。
例如,有關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意見,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具有法定資質、鑒定意見書形式完備的情況下,辯護人不宜以自己認為被告人表現不正常為理由否定鑒定意見或者要求重新鑒定。
3、法官:隨機應變,有效組織。
法庭有效組織、引導質證活動可以提升質證效果。法官在庭審組織質證過程中可以注重三個方面:
(1)視情要求控方對于辯方所提質證意見進行答辯。從司法實踐來看,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質證意見,有的公訴人會立即答辯,有的公訴人會在法庭辯論中的發表公訴詞階段一并回應,對此法官應當有所作為并作出引導。如果質證意見確實影響證據三性認定,可以先要求公訴人對于相關質證意見進行回應,對于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必要時可以組織多輪質證。
(2)視情主動發問以有效發揮庭審查明事實的功能。從目前刑事庭審程序來看,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在先,舉證在后,在被告人當庭供述與庭前供述或其他證據相矛盾時,公訴人通常會說明被告人當庭供述與在案證據相矛盾,但是在后續舉證階段,因公訴人通常不再訊問被告人,故有些矛盾點無法直觀呈現,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主動發問以凸顯被告人供述與在案證據的矛盾之處并要求被告人做出解釋。
例如,被告人否認作案并辯稱沒有到過案發現場,在公訴人播放相關監控視頻后,法官可以就此訊問被告人。
又如,被告人當庭供述與庭前供述不一致,可在公訴人宣讀被告人庭前供述后,法官可以就哪份供述是事實、為何當庭供述與庭前供述不一致等問題訊問被告人。
(3)視情合理處置證據突襲情況。雖然刑訴法解釋規定辯護人應當在開庭前五天提交證據,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仍有辯護人當庭提交證據的情況出現,對此如果一概宣布休庭擇期另行開庭會嚴重影響審判效率,法官可以先了解未能庭前提交的原因,并在辯護人闡明證據來源、證據內容和證明事項后,進行簡要概括并詢問公訴人或檢察員能否答辯。
三、法庭辯論階段
法庭辯論階段,與證據相關的問題主要是在案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起訴指控事實,在被告人否認犯罪、缺乏直接證據的案件中,控辯雙方較易就該問題展開辯論。從狹義層面來看,該問題并不屬質證范疇,而是關乎證明標準,但是從廣義層面來看,對證明標準發表意見,實際是對全案證據的質證,故一并討論。
1、辯方:注重綜合判斷認定。
辯方在法庭辯論階段圍繞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發表辯論意見時,需要注意兩點:
(1)注重綜合判斷,不宜割裂看待每項證據。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案件中,每個間接證據無法單獨證明案件事實,認定事實的思路是判斷間接證據之間證明方向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無法解釋的矛盾,是否能夠形成證據鎖鏈。辯護人在這類案件中發表辯護意見時,宜把辯護重點放在公訴人構建的證據鎖鏈是否存在薄弱點、各間接證據間是否存在矛盾等問題上,如果僅是逐一強調每個間接證據不能獨立證明案件事實,以不具有關聯性要求排除該證據,則公訴人不僅無法進行較強針對性的當庭答辯,法官也只能在裁判文書中以構建證據鎖鏈的方式進行籠統回應。
(2)注意表述簡潔,不宜過多重復已發表意見。在有的案件中,辯護人為了強調對于某項證據的質證意見,不僅在法庭調查階段進行詳細闡述,還在法庭辯論階段再次強調,由于調查階段和辯論階段的側重點不同,在辯論階段仍重復在調查階段已經發表過的意見,可能會導致無法充分發表其他辯論意見。
2、控方:充分論證證明過程。
在依靠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鎖鏈的案件中,公訴人在發表公訴詞時宜將構成要件事實分為幾個細節事實,詳細闡釋證明鏈條的構建過程,如果僅是羅列證據名稱并籠統發表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則會顯得說服力不足。
3、法官:準確歸納爭議焦點。
在法庭辯論階段,法官的作用主要體現為準確歸納爭議焦點,在控辯雙方對于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問題展開辯論時,法官歸納爭議焦點亦細不宜粗,可以細化到構成要件事實的細節事實,以使控辯雙方在第二輪辯論中的發言更具體、更具針對性。
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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