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yè)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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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的行為方式及罪與非罪的界限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主要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等方法,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一)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進行集資詐騙
在我國現階段,由于證券、期貨等全融市場發(fā)展不成熟,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相時較低,普通民眾無法找到安全合適的投資渠道。因而,有的詐騙分子利用投資者的逐利心理,以高額利息為引誘,并通過使前期投資者獲得高額收益的廣告效應,進而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受騙,將資金“自愿”交給集資詐騙分子占有使用:在集資過程中,詐騙分子用后集資者的錢去還先集資者的利,用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展開運作,維持經營,最終形成惡性循環(huán),資金包袱越背越大,致使眾多投資者血本無歸。
關聯案例:1997年8月,潘芙某與丈夫陳芙其向金融機構以及個人借登數百萬元后,開始經營無言酒樓。然而酒樓每年的利潤僅100多萬元。為了歸還債備,1998年至2000年11月間,潘芙某以支付月息2至5分不等約高額利息或寫利惠欠條以及給飲茶費、送洋酒等為誘餌,先后以資金周轉、買地友、做礦產。煙折生意、炒股票或投資新酒樓等名義,采取詐騙的方法從28人處非法集資共計2916.8萬元,除用于支付受害人的高額利息外,至今仍有2503.9萬元被其使用、揮霍而不能歸還。2005年3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潘某某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
(二)以經營高額利潤項目但資金短缺為借口,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進行集責詐騙
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fā)展,老百姓收入的日益提高,特別是貨幣收入水平的提高,普通公眾手中的“閑錢”越來越多,但由于民間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信息不暢通等原因,中小投資者手中的“閑錢”日益被犯罪分子覬覦,詐騙分子利用投資者意圖獲取高額回報的心理,以經營高額利潤項目但資金短缺為借口,以給予投資者高額回報為誘餌,并通過電視、廣播等各種宣傳手段或熟人介紹,以增加騙局的真實性,致使廣大投資者將手中的余錢,甚至畢生的積蓄,投入詐騙分子精心編造的財富騙局。
例如前述汪振東集資詐騙案,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間,遼寧營口東華經貿(集團)有限公司以其下屬企業(yè)東華生態(tài)養(yǎng)殖有限公司發(fā)展養(yǎng)殖螞蟻為名,承諾35%-60%不等的高額回報,誘使群眾投資所謂的“養(yǎng)殖螞蟻”,為使騙局更加“真實”,主犯汪振東花費數億元包裝企業(yè)形象,在報紙、電視臺發(fā)布廣告,并通過慶典、贊助活動等方式,以獲取與領導、明星合影的機合,汪振東還通過花錢摘關系,弄到“遼寧省民營企業(yè)協會副會長”、“省特種養(yǎng)殖學會副會長”等多個頭銜。2004年,汪振東為當地電視臺春節(jié)晚會投巨資冠名,還冠名贊助了沈陽一男子籃球隊參加聯賽。2004年下半年,汪振東集資的資金鏈出現裂痕,汪振東又通過鋪天蓋地的輿論宣傳,引誘迷惑更多的人把錢砸進來。遼寧某主流媒體為汪振東和他的東華集團做了幾個整版的形象宜傳;2004年9月18日,汪振東又搞了聲勢浩大的“集團慶典”,領導出席、明星表演,在當地引起巨大反響。正是這種鋪天蓋地的宣傳,吹噓造勢,使眾多投資者信以為真,“自愿”陷人這一巨大非法融資騙局,致使汪振東非法集資近30億元資金,案發(fā)前,尚有7.9802億元無法返還,還導致1人自殺身亡,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巨大損失。
(三)利用互聯網等高科技技術進行集資詐騙
隨著互聯網的日益流行和普及,網民群體不斷壯大,網絡已成為當前社會不可缺少的一種工具,它在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來進行網絡集資詐騙。如在傳銷活動中出現了一些新型的網絡傳銷手段。傳銷組織以電子商務為幌子,通過網上購銷,網上有獎競猜,購買網上空間等方式,欺騙廣大網民,聚斂錢財。
關聯案例:2001年6月,全國首宗利用互聯網為載體、以支付高額利潤為誘餌、以傳銷方式推銷神龍廣告卡為作案手段、詐騙群眾購卡資金的網上集資詐騙案在廣州告破。此案犯罪嫌疑人林某注冊了“廣東省廣州市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利用互聯網在各地進行非法傳銷,對外宣稱,購買“神龍數碼廣告卡”后,憑卡登錄神龍網站點擊廣告,每點擊一次可獲得0.3元回報(每天限33次,每張卡限期3個月),每10天支付一次,三個月可獲回報891元,扣除購卡費380元外,可獲利511元。由于這一巨大利潤的誘惑,2001年4月起,“神龍數碼廣告卡”的銷售量出現巨幅增長。到6月17日,該公司收回的資金已經不能支付網民的點擊廣告費,林某開始策劃攜款潛逃。后公安部門根據舉報及時將主要犯罪嫌疑人抓獲。此案涉及全國30個省、市、區(qū)的20余萬人,共銷售“神龍數碼廣告卡”87萬余張,涉案總金額2.34億元,抓獲犯罪嫌疑人100余人,繳獲“神龍數碼廣告卡”6萬張,凍結、扣押贓款近2000萬元。
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qū)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考慮以下兩個因素:
1.行為人非法集資數額的大小。根據《刑法》第192條規(guī)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只有達到數額較大,才能以集資詐騙罪論處。如果行為人雖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了非法集資,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不能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應按一般違法行為處理,不應認定構成犯罪。根據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fā)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41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于行為人為實施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xù)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fā)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2.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項的目的。集資詐騙就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等方法,非法募集公眾資金的行為。故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項的目的,才構成集資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情形,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因而,如果行為人有上述客觀行為之一,就可以判斷其有非法占有集資款項的詐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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