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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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行為方式及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走私和反走私斗爭中,走私分子的走私手法不斷翻新,特別是在我國加人 WTO以后,走私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手法,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一)直接走私行為
直接走私行為,是指在通關這一環節即采用非法手段以偷逃關稅的行為。直接走私行為可分為繞關走私行為與瞞關走私行為兩種情況:
1.繞關走私行為,是指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行為。
關聯案例:2006年9月18日,深圳海關緝私人員在沙頭角18小區一公司的單身公寓地下發現了一條自挖的地道與貫通深港的下水道相連。這條在路面以下3米、長約40米的地道,出口直通到深圳與香港之間的界河邊,為方便滑輪車行進,地道內已鋪設木板。緝私人員在現場查扣涉嫌走私IC 芯片12萬個、摩托羅拉手機338部、諾基亞手機465部,案值156.57萬元,偷逃稅額27.29萬元。
2.瞞關走私行為,又稱通關走私行為,是指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但采用偽報、瞞報、偽裝、藏匿等欺騙手段,瞞過海關的監督、檢查,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行為。司法實踐中,瞞關走私是比較常見的走私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行為類型:
第一,偽報。偽報是指在報關時對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價格、原產地國別、貿易性質等進行虛假申報。
關聯案例:2000年12月至2001年11月,柯某某、劉某某先后以公司的名義向香港多家公司聯系訂購或者以“包柜”的形式代理進口日本、中國臺灣等地生產的氨綸絲,并約定在香港交貨。待貨物運抵香港后,柯某某指使公司職員將貨物運輸托運單上的貨物品名由“氨綸絲”更改為“橡膠絲”,貨物單價由4.5美元~10.3美元/千克更改為0.865美元~0.95美元/千克,用虛假資料報關。海關關稅部門核定,兩人共計偷逃稅款21349714.64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柯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第二,瞞報。瞞報是指以實際申報的貨物來掩藏要走私進口的貨物,如走私進口汽車,卻申報為其他低稅率貨物,并在集裝箱內的外層裝載少量上述貨物作為偽裝,企圖蒙混過關。瞞報的常見手法有兩種;實箱報成空箱;瞞報價格。
第三,偽裝。偽裝是指將走私物品改制變形或者掩護包裝,以偽裝后的物品外觀形態向海關申報,企圖蒙蔽海關而進境。
第四,藏匿。藏匿是指經過設關地點時,為逃避海關監管,利用人體或者運輸工具的自然形態,通過夾藏、改制結構等方法走私貨物、物品,如將貨物、物品藏入汽車輪胎之內;利用人體外部和服飾隱藏或綁扎物品的方法隱藏走私的貨物、物品;用特制的工具藏匿走私的貨物、物品等。
關聯案例:2004年3月8日,深圳海關查獲犯罪嫌疑人張某利用一港牌豐田面包車藏匿走私案。張某在該車的兩上尾燈內、車中座位右邊煙灰盅位置、車右座的空調出口、車后座的煙灰盅左側、車頂部燈旁、駕駛室與后座的空調位置等6個部位均特制夾層,內藏4865條手提電腦內存,747部手機和電池等6000多個物件,偷逃稅51.7萬元。
第五,闖關走私。闖關走私是指行為人既不向海關申報又未藏匿應申報貨物或物品,利用海關監管空隙或漏洞乘機攜運進出境,如在比較繁忙的進出境地點,利用海關工作人員的疏漏,將走私的貨物、物品放到運輸工具上,偷運出境等。
另外,還有一種俗稱“三包走私”的瞞關走私行為,即中介單位以替貨主“包證”(許可證)、“保稅”(較低的關稅)、“包核銷”(出口核銷)的方式,為貨主辦理申報進口手續,貨主支付應繳進口環節稅和中介費用。這些中介單位為了多獲利潤,會采用高進低報、多進少報、真貨偽報等手法偷逃關稅。其結果是客戶省了錢,代理公司賺了錢,而國家卻因關稅流失而賠了錢。
(二)后續走私行為
后續走私行為,也稱變相走私行為,是指在海關后續管理中,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在境內銷售保稅貨物或特定減稅免稅貨物進行牟利的行為。后續走私是海關為適應新的貿易方式,監管由口岸向內陸延伸,在其后續監管中出現的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54條第1~2項的規定,后續走私行為也可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應繳稅款,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行為。
關聯案例:1994年7月,范一成代表遼鐵集團所屬亞鐵公司與澳大利亞BHP公司下屬公司簽訂了6年“易貨”合同。合同規定:由澳方通過其代表公司亞洲礦業公司每年向遼鐵集團下屬亞鐵公司提供錳礦原料,由亞鐵公司加工成錳系合金產品,以“超出實際生產單耗”的比例出口給BHP公司,BHP公司則把“超出生產單耗”結余下的成品留給亞鐵公司頂替加工費(注:単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然而海關不允許企業“超出實際生產單耗”來辦理加工貿易手冊。于是,范一成以“實際生產單耗”與BHP公司的代理公司簽訂合同,辦理了來料加工貿易手冊。而“實際生產單耗”遠低于上述“易貨”合同中規定的單耗比例。例如,按實際生產單耗比例為2.5:1計算,消耗2.5噸礦石生產1噸鐵合金產品,而范一成與BHP公司簽訂“易貨”合同中的單耗比例卻高達到4.5:1以上。這中間產生了巨大的進口礦料差量。范一成正是以這種方法,不花一分錢就得到了大量礦石原料。然而,亞鐵公司將這部分原料產出的成品,也即BHP公司以此頂付亞鐵公司加工費的部分成品,拿來在境內銷售獲利,并且沒有按海關規定辦理加工手冊核銷手續及向海關補繳稅款。遼鐵集團在隨后的6年間,在國內銷售成品價值1億余元,偷逃應繳稅款1344萬元。2003年3月11日,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并罰,判處范一成有期徒刑13年。
第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關聯案例:蔣某利用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從國外免稅進口了6臺舊挖掘機,未經海關許可且未補繳稅款,將6臺舊挖掘機在境內銷售,偷逃稅款20多萬元,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并處以刑罰。
(三)準走私行為
準走私行為,亦稱間接走私行為,指不直接進出國(邊)境,但刑法明文規定以走私罪論處的行為。現行《刑法》第155條規定了兩種準走私行為:
1.販私行為,即明知對方是走私分子,仍直接向其收購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2.推定走私行為,即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此外需特別注意的是,《刑法》第156條明確規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共同犯罪中,有的企業或個人為了牟取私利,利用自身條件為走私分子提供運輸、保管等便利,在明知自己的這種行為是在幫助走私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這種行為在刑法上界定為走私幫助犯,亦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三、律師提示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153條的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必須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因而,偷逃應繳稅額,是認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非罪的法定標準。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必須偷逃應繳稅額達5萬元以上,如偷逃應繳稅額未達到前述法定標準的,即使存在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的事實,也不能認定構成本罪,而只能以一般的違法走私行為,由相關行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即可。這里的“偷逃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對偷逃應繳稅額的計算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偷逃應繳稅額的證明也是認定涉稅走私也就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在《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出售走私貨物已繳納的增值稅應否從走私偷逃應繳稅額中扣除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走私犯罪嫌疑人因出售走私貨物而實際繳納走私貨物增值稅的,在核定走私貨物偷逃應繳稅額時,不應將其已繳納的增值稅額從其偷逃應繳稅額中扣除。
此外需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刑法》第157條規定,如行為人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時,采取武裝掩護走私或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則可直接視為“情節嚴重”認定其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而不論其偷逃應繳稅額的大小。
(二)利用虛假合資公司進口減免稅設備自用或移作他用,甚至就地倒賣的行為,是否構成本罪
利用虛假合資公司形式走私,是指利用國家給予合資公司的免征稅款的優惠政策,采用虛報注冊資本、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形式,騙取注冊成立合資公司,免稅進口減免稅設備、貨物、物品,以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依據刑法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規定,利用虛假合資公司進行走私的行為,構成本罪。例如某人民醫院設立虛假合資公司,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免稅進口了CT機多臺,并用于經營。即使這種經營接受國內工商、稅務機關的監管,也仍構成本罪。理由是:該人民醫院利用虛假合資方式進口免稅貨物、物品是一種偽報行為,其偽報了貿易方式。行為人本來不該享受減免稅的政策,其所需要的設備、貨物、物品應當以一般貿易方式交稅進口,但是由于行為人采用了虛假合資方式導致這種本該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設備、貨物、物品免稅進口了,偷逃了應繳稅款,所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即使其沒有將免稅貨物、物品移作他用或倒賣,也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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