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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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合同詐騙罪
隨著1997年《刑法》的修改,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被分離出來,形成了特別法條與一般法條的關系。根據法的特別條款優于一般條款的原則,當某一行為同時具備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時,一般會以前者對行為人進行追究。二者的區別主要集中在:行為人的詐騙手段是否利用了經濟合同;侵犯的法益除了被害人的財產外,是否還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能否準確地區分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和履行的過程中的行為是構成合同詐騙罪還是僅僅是一起簡單的違約行為抑或是合同欺詐行為,對于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以及貫徹國家對于民營企業的保護政策起著重要的作用。以下就此角度淺析該罪在實務中的運用與界定。
一、合同詐騙罪的基本概念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前文所述,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特殊形式,本罪的制定旨在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及人民的財產,因此合同詐騙罪必然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完全具備詐騙罪的構造。合同詐騙罪的行為必須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被害人必須是合同對方當事人。因此,合同詐騙罪的構造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欺騙行為,使被害人產生認識錯誤,進而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最終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同時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即行為人隱瞞事實真相,虛構或者是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
二、本罪與合同欺詐(民事法律關系)的區別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在外觀上存在諸多相似之處,但從本質而言,二者存在若干不同之處。
合同欺詐從本質上來說仍然屬于民事糾紛的范疇,雖然會對經濟秩序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所造成的社會危害遠小于合同詐騙,未達到刑事犯罪的標準,不受刑法調整,因此實施合同欺詐行為的當事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后果。而合同詐騙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企圖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客觀上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對于國家的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的沖擊,所需要承擔的是刑事范疇的法律責任。
在合同欺詐行為當中,行為人根本目的是促使合同簽訂和在履行的過程中使自身實現利益最大化。主觀上,合同欺詐的行為人愿意履行合同。但針對合同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騙取他人財物且并不具有履約的意圖。實際辦案中,可以結合當事人簽署合同時的約定、履行合同的能力、具體履約的表現及獲得財物后的處置方式對行為人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
合同欺詐行為體現在合同中的內容虛假成分較少。行為人往往通過夸大事實或隱瞞部分真相的方式繼續履行自身義務進而參與經濟活動,以實現經濟目的。其次是手段不同,在實施合同詐騙的行為時,行為人常會使用虛假的身份信息,以此躲避偵查并逃避法律責任;而在欺詐行為中行為人往往會使用真實身份進行經濟活動。最后是方式不同,合同詐騙中,訂立合同是行為人達到犯罪目的時使用的方式;而在欺詐中,具體的表現方式為:虛構事實(部分或者全部)或者隱瞞真相、履行合同不積極。
三、本罪與違約行為的區別
行為人主觀意圖不同。合同詐騙罪一般出現在經濟合同中,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通過簽訂經濟合同的手段來達到不法目的。違約行為主要是指合同一方因為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違約方并沒有一開始就抱有不履行合同的心理,只是因為自身原因或者客觀原因發生變化從而無法履行合同,主觀上不帶有詐騙的目的。若行為人主觀上不存在詐騙,客觀條件變更只是合同無法履行,應當按違約來處理。
行為人所 “侵犯”對象不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務的所有權以及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對象是將公私財物所有權據為己有。違約行為是給對方帶來一定損失,減少可得利益,而不是侵犯其財產所有權。在司法實踐中,有效判定侵犯對象能夠更好的界定合同詐騙罪和違約行為之間的差異,從侵犯對象進行對比能夠更直觀的判定出二者之間的區分。
行為人最終所承擔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詐騙罪嚴重觸犯刑法,應受到刑罰處罰,由刑法規范進行調整。行為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要負責雙重法律后果,不僅要負責刑事責任,如果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則是根據合同具體的約定來確定違約責任,進而承擔民事責任,受民法調整。
四、司法實踐中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定
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實施犯罪行為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作為手段,虛構相關事實、條款,使被害人對合同內容陷入錯誤的認識,進而錯誤處分財產,導致自身財物損失。在整個過程中,行為人無任何履行合同的意愿。若剝離掉行為人利用合同作為手段這一要件實施詐騙行為,則僅構成普通的詐騙罪。
其次,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而合同詐騙侵犯的不僅有公私財物,還侵犯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影響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協調有序的發展和國家對經濟合同的政策管理制度的完善,因而合同詐騙罪被規定在《刑法》第3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
最后,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立案標準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22年4月6日)中第69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由此得知,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2萬元以上。特別注意的是,若行為人的涉案金額尚未達到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但卻達到了普通詐騙罪立案標準金額,那么司法機關是否應當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該問題在司法實務中尚有爭議,基于所侵犯的客體不同,以及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也不相同,針對那些未到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卻符合普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一般不定為普通詐騙罪。
五、總結
隨著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各主體之間的合作、交易等經濟活動愈加頻繁,當事人因合同的簽署、履行產生的糾紛也隨之增加,其中涉刑案件也隨之增多。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法發【2019】26號),強調要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合法財產與犯罪所得、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做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依法嚴格把握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妥善解決民刑交叉問題。筆者認為,依前文所述,正確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對評價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刑法》作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應當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謹慎運用,不能隨意利用刑事手段干涉民事糾紛,在正常的市場經濟活動中,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保留由當事人自己處理、解決糾紛的最大空間,否則濫用刑事手段干涉民事糾紛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有違刑法的謙抑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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