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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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如何代理刑事申訴案件?
刑事案件再審,也被稱之為刑事案件審判監督程序,是對錯誤的刑事判決或刑事裁定進行糾正的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規定,刑事案件再審是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作為主體提起,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代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或刑事裁定提起申訴,在申訴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有可能引發再審程序。
一、再審的條件
刑事案件申訴,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立案、重新審理的要求。律師雖然不具有提起申訴的直接資格,但根據《律師法》第25條第4項關于律師可以“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的規定,律師經“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授權委托,可以代理進行申訴。雖然受害人也有權利對案件提出申訴,但本章因站在辯護的角度考慮申訴,因此,此處的當事人特指刑事判決書或刑事裁定書認定為犯罪的人。
由于申訴并非啟動再審程序的制度性環節,因此并非所有的申訴都會導致再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規定,只有申訴事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才會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律師在代理申訴的案件中,為使申訴能成功地啟動再審,需要使申訴理由符合上述4個條件之一。但就第2個和第3個條件而言,主要是講證據不足或法律適用錯誤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是否存在證據不足或法律適用錯誤的問題,可能只是提起申訴者的個人觀點,提出這樣的理由,除非原判決確實有非常明顯的錯誤,一般難以引起人民法院的重視。就第4個條件而言,調查并證明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實在不是一方當事人(即使有律師的幫助)能力所及。
因此,為使申訴成功,最好的辦法是通過調查取證,提供新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這樣的證據主要有:證明是其他人犯罪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證明當事人不在作案現場的證據;結果犯或結果加重犯中,證明結果的發生是由其他原因導致的證據;證明存在正當防衛或意外事件情形的證據,等等。
二、制作并提交刑事申訴狀
1.刑事申訴狀的一般格式
刑事申訴狀的一般格式與上訴狀相仿,在表明申訴人的身份后,提出具體申訴針對的事項(如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以及申訴請求,最主要的部分是論述申訴的事實和理由,并再次重申申訴請求,尾部寫明申訴狀致送機關。
2.遞交刑事申訴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申訴,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但實踐中,往往是受害人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時,申訴人可以選擇向終審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8條的規定,受理、審查申訴一般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經過作出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審查,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交該人民法院審查,并通知申訴人。因此,將申訴狀直接遞交到原終審人民法院能夠提高訴訟效率。
依據上述《解釋》第302、30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對不符合法定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駁回。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法定申訴條件的,也應當書面駁回。經過兩級人民法院處理后又提出申訴的,若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
申訴人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理;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辯護律師參加再審案件的訴訟工作,包括會見申訴人、查閱案卷材料、調查取證、參與法庭審理、發表質證、辯論意見,等等,與一審、二審中的辯護工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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