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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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該如何進行法庭辯論?
一審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流程特點是由公訴方提出控訴,而后即進入法庭調查階段,不像民事訴訟那樣在法庭調查之前有一個被告方的答辯程序,因此,刑事案件中,只有在法庭辯論時,辯護律師的辯護觀點才能全面表達出來,特別是對無罪辯護而言,審判者將首次聽到辯護律師對公訴觀點的根本性反駁。在已經聽過公訴人對本案犯罪構成的詳細論述,且措辭嚴厲的公訴意見后,只有說理充分、于法有據的無罪辯護意見才能說服審判者作出無罪判決。
一、識別法庭辯論焦點
法庭辯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辯護律師應該認真聆聽。公訴人為證明犯罪指控成立,必須對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每一個方面進行證明,公訴方為此提交的證據必須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公訴方提交的證據和公訴人的論證只能產生唯一的結果即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被指控的犯罪。
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即是對上述犯罪指控的反駁,但在決定反駁的內容上,辯護律師有更多的選擇權,他(她)并不需要對公訴方的每一個證明要件都進行反駁,辯護律師通常只需要通過證明(或論證)公訴方指控中的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不成立(或不能無疑義地成立)即可取得無罪辯護的成功。
1.識別辯論焦點
因此,準備作無罪辯護的律師應該分析公訴方的指控是否存在薄弱環節,若存在就將其識別出來,辯護律師應該全力以赴地攻擊公訴方的薄弱環節,這個薄弱環節如果被辯護律師擊打斷裂,則捆綁在被告人身上的指控鎖鏈就自然瓦解墜地了。識別公訴方指控的薄弱環節,就是識別法庭辯論焦點。
公訴方指控的薄弱環節,可能存在于哪些方面?在無罪案件中,最常見的公濟方指控中的薄弱環節一般有:
(1)行為主體不符,如因年齡、精神狀態或身份職務等因素,不具備特定犯害的主體要求;
(2)有罪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得出唯一結論(如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或不能排除行為本身的合法性,或其他可能性);
(3)公訴方不能否定辯護方證據的有效性,而辯護方證據能證明被告人無罪(如不在現場證據,或無作案時間證據,或其他證據);
(4)存在阻卻違法的法定事由,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意外事件等;
(5)法律適用錯誤,如將刑法未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以犯罪行為提起公訴。
2.建立辯論主題
識別出辯論焦點后,在辯護律師發表辯論意見時,作無罪辯護的律師首先就要主動地將辯論焦點提煉總結出來,并據此向公訴人提出挑戰,將辯論焦點以闡述辯護主題的方式表達出來,就該辯論主題的各個方面發表辯論意見,迫使公訴人嗣后就此與辯護律師展開爭論,這樣就使得法庭的審理納入到辯護律師最有把握的軌道。
二、組織法庭辯論內容
作無罪辯護的律師在法庭辯論中的發言首先要闡明被告人無罪的結論,辯論的重點是論述無罪的事實和法律理由,最后是重申被告人無罪的結論。
1.法庭辯論就是論證辯護主題
法庭辯論時,律師不是在課堂上和老師同學探討研究,以期教學相長,獲得知識。律師是希望通過法庭辯論將自己對案件的結論意見(也即辯護主題)“推銷”給裁判者。在發表辯論意見之前,這個結論意見已經在辯護律師心中,律師在法庭辯論中要做的,就是將這個結論意見一步步演示給裁判者,使裁判者相信律師關于被告人無罪的結論是可信和符合法律規定的。
因此,法庭辯論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論證的過程,就作無罪辯護的律師而言,就是要論證公訴方沒有充分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依據事實和法律直接論證被告人無罪。因此,法庭辯論主要的工作就是組織辯論內容,將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和相關刑事法律規定按照一定的邏輯規則進行編排,在裁判者面前論述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理由。
2.選擇與辯護主題有關的材料(包括證據和法律規定)展開論證
前面講到的辯護律師無須對公訴方的每一個犯罪構成要素進行反駁,辯護律師在組織法庭辯論內容時可以對很多的案件事實不予理睬,但是與辯論焦點和辯論主題有關的事實絕不能忽略,辯護律師應該圍繞辯論主題組織所需要的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或者反過來說,辯護律師組織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是為論證辯論主題成立服務的。
三、辯論發言中的技巧
律師在法庭辯論中的發言對象不是公訴人而是裁判者,律師和公訴人之間的關系不是拳擊手那樣要打倒對方,也即律師不要以將公訴人駁得啞口無言為目的。律師要說服的是裁判者,律師要以毋庸置疑的語氣將被告人無罪的事實理由和法律理由清晰地闡述給裁判者,要將對被告人有權獲得無罪判決的信心讓裁到者您知。因此,律師在法庭辯論中的發言要注意一些小技巧:
1.語言要簡潔,思路要清晰。裁判者雖然也是法律人士,但他們在法庭上是不知道辯護律師要說出什么內容的,只能邊聽邊分析,因此,辯護律師在闡述無能的理由時不能隱晦,不要用長句子,將一個長句子包含的信息改編成幾個短句子來表達,在法庭上效果會更好。律師的論述邏輯層次必須清晰。
2.辯護律師一般在開庭前都會準備一個辯護詞,但在法庭上低頭宣讀辯護詞會使得庭審脫節,律師將會疏忽對公訴方觀點的反駁,而裁判者考慮到將會看到律師的辯護詞而對法庭上律師說了什么也不在意。最有效的辦法是準備一個提綱,在庭審過程中,根據庭審情況和公訴人的觀點調整提綱內容,到法庭辯論時,辯護律師依據準備充分的提綱抬頭直視裁判者發表辯護意見,裁判者將會認真傾聽-個面向自己發言的律師的意見,對辯護律師的自信也會有所感覺。
3.辯護律師的音量、語調和語速在闡述其辯論意見時都會給裁判者留下不同的印象。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應該比平常說話的聲音要略大一些,至少要讓法庭上控辯審各方及書記員能清晰地聽見每一句話。辯護律師的語速要控制得稍微慢一些,一方面讓書記員盡可能多地記錄律師的辯護意見,另一方讓裁判者能充分地理解辯護律師的觀點。抑揚頓挫的語調能充分調動和維持裁判者的注意力,這對他們聽取辯論意見是重要的。
4.發表無罪辯護意見特別需要情感的自然流露,無辜者遭受刑罰,律師應該感到痛心;對證據不足者要求無罪判決應體現出對法治理性的呼吁。一個真誠率性、流露真實感情的律師,是會讓人覺得可親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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