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yè)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xié)會會員,現(xiàn)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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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件補充辯護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
庭審完成后,當被告人孫**被決定逮捕被帶走的那一刻,我看到了被告人孫**眼神中的無助和無辜,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我感慨萬千,五味陳雜,一夜未眠。針對庭審的情況及審判長發(fā)問辯護人當庭未表述明確的地方,現(xiàn)補充意見如下:
一、關于審判長向辯護人發(fā)問是做無罪辯護還是做有罪但不追究刑事責任辯護的回復。我方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30日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時舉行的聯(lián)合新聞發(fā)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發(fā)言人明確答復:對于參與非法集資的普通業(yè)務人員,一般不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這里最高人民法院發(fā)言人提到的“刑事責任”根據法理應該包括定罪和量刑二部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答復的本質含義應該是:參與非法集資的普通業(yè)務人員,一般不應該被定罪量刑。所以,辯護人的意見是被告人孫**不應該被定罪量刑。
二、關于審判長向被告人發(fā)問沒有犯罪故意為什么還要退贓返贓的辯護意見。辯護人認為,這是一種邏輯錯誤。理由有二點:1、案發(fā)后,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辦案人員不可能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事后意識到公司從事違法犯罪行為與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時明知違法犯罪是不同的,不能混為一談。2、辦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無論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追繳違法所得都是必經程序,所以說不能因為配合辦案機關返贓就推定被告人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時具有主觀故意,這是一種“先入為主”、“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這種辦案思維是要杜絕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另外,被告人孫**在公司做普通業(yè)務員時不可能知道公司行為違法,從孫**的收入情況來看,每月收入(工資+獎金+補貼)不足2900元【這是按照被告人孫**交代的工作時間(一年半,18個月)去計算的】,這樣的收入在南京僅夠生存,勉強度日,按照常理與正常人的思維,不可能因為這點收入去擔風險做違法犯罪的事,也希望審判長站在中立的角度(拋開法律人的專業(yè)知識和身份)思考一下這個問題。
三、關于對公訴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主體擴大化問題的辯護意見。辯護人在庭審時已經強調,在那個時代背景下,造成P2P或其他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現(xiàn)象泛濫的原因是多重的,有扶持因素、有導向因素、有媒體宣傳因素、有金融監(jiān)管因素、有司法監(jiān)管因素等等,眾多主體也都有介入、參與,所以當時這樣的非吸公司遍地林立,大搖大擺的招攬生意非吸資金,基本處于無人監(jiān)管狀態(tài)。二高一部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之所以強調重點懲處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原則,無疑是考慮了當時的種種因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是時代背景下的產物,是歷史洪流中的一粒沙,但把責任歸咎到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人身上,就是一座山。公、檢機關(不包括法院)在這些非吸公司遍地橫生、大肆招攬業(yè)務、媒體宣傳、業(yè)務員滿大街發(fā)傳單時難道不知道嗎?保護人民的人身與財產安全是公、檢的職責,但它們做到防患于未然了嗎?這些非吸公司頻繁出事被國家叫停后,本案公訴機關作出與二高一部的“意見”背道而馳的做法,將打擊范圍擴大到普通業(yè)務員,無疑是在變相逃避、推卸社會責任!公訴機關根本就沒有貫徹二高一部“意見”中的寬嚴相濟原則。根據公訴人在庭審中的表述,除了被告人孫**之外,還要追究其他參與非吸案件的普通業(yè)務員,這明顯是“一網打盡”、“趕盡殺絕”。公訴機關已經用實際行動證明了追究刑事責任主體擴大化,已經嚴重背離了寬嚴相濟原則。希望法院及時叫停、制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這種做法,防止并避免權力濫用。
尊敬的審判長,作為法律人我一直堅信法律是公正的、公平的,國家出臺的法律與二高一部出臺的“意見”在實施上,沒有地域之分。作為法律職業(yè)共同體中的你我都是法律的忠實信徒,應該嚴格遵守法律及“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及精神,切實貫徹寬嚴相濟政策,不要讓需要法律保護的當事人成為受害者,法律與法院應該庇護這些需要法律保護的當事人。被告人孫**經歷此次事件,心里陰影會伴隨一輩子,法院應該做的就是讓他無包袱的回歸并融入社會繼續(xù)生活,希望貴院對被告人孫**做無罪處理,將寬嚴相濟原則落到實處!
辯護人: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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