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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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孫**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的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辯護人依法查閱本案所有卷宗材料,通過參加本案的庭審活動。根據法庭調查情況,辯護人認為:不應該追究被告人孫**刑事責任。理由有三點:
一、被告人孫**沒有主觀犯罪故意
被告人孫**大學畢業后,在進入涉案公司以前一直從事正當職業,無任何前科劣跡,從平安保險公司離職后在招聘網站上投的涉案公司的簡歷,并到涉案公司上班,所從事的崗位是普通業務員。作為最底層的員工,對公司核心層、管理層和骨干人員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在的違法目的及行為并不知情。公司培訓一直給基層員工灌輸他們所從事的養老產業受政府扶持,前景光明之類的思想,并向基層員工展示新聞單位、社會組織單位、高等院校給公司頒發的各類榮譽,還組織基層員工參觀建設中的養老基地,同時新聞媒體也對公司進行宣傳,以上這些足以讓被告人相信公司進行的是合法行為。公司以承諾為老人提供養老服務并返利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再加上當時政策扶持養老產業,同時在那個時代背景下為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大力倡導民間融資,眾籌、非吸現象非常普遍,有媒體宣傳,有名人站臺,被告人作為一個年輕人,涉世未深,根本無法意識到這是違法行為,案發前,被告人也一直堅信自己從事的是合法行為,所以被告人不具有主觀犯罪故意。
二、被告人孫**作為公司的普通業務人員,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非法集資案件,重點懲處的是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管理人員,包括單位犯罪中的上級單位的核心層、管理層和骨干人員,下屬單位的管理層和骨干人員,以及其他發揮主要作用的人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30日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時,在答記者問中,最高院發言人明確答復:對于參與非法集資的普通業務人員,一般不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被告人作為普通業務人員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基層辦案單位在辦理非吸案件時,不應該將追究刑事責任主體的范圍擴大化。
三、《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提到: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做到懲處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按照區別對待原則分類處理涉案人員,做到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適應。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被告人孫**作為最底層員工,上層領導讓做什么就做什么,每月的收入全部加起來都不到3000元,風里來雨里去的發傳單,做著最辛苦的工作,拿著最少的工資,工作僅僅是為了生存。案發后,在知道自己從事的活動是違法犯罪活動時,一直在反思,并自責好心辦好事,陷入深深的愧疚之中。并如實向辦案單位交代自己掌握的案件事實,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賬返贓。被告人孫**在看守所被羈押了1個月,完全達到了教育目的,如今被告人已經有了正式工作,生活回到了正軌,辯護人認為,應該讓被告人沒有包袱的融入社會,司法機關應該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體現法律人性、寬大的一面。被告人孫**還很年輕,路還很長,即使被判處緩刑,人生也會留下污點,對日后會產生諸多負面影響及障礙,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也體現非法集資若干意見中的教育挽救原則,因為教育挽救才是根本,才是目的。懇請法院對被告人孫**不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人: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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