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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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做好刑事辯護的七點建議
刑事辯護其實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它不僅要求律師有扎實的刑法理論根底,而且要求律師具備縝密的邏輯思維、敏銳的洞察能力、豐富的社會閱歷、觸類旁通的領悟能力、以及日益積累的實務操作技能等各方面綜合實力。作為一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根據多年從業經歷和具體刑事案件辯護工作中總結歸納出以下幾點辯護技巧,作為本人的心得體會,希望能夠給有志于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同行們一點參考。
當事人被關押后,家屬最迫切的想法就是找到一位辯護律師,為其辦理取保候審,希望能夠盡快恢復自由。辯護律師要結合法理知識、刑法條文對具體案情進行分析論證,得出是此罪還是彼罪,是犯罪還是違法,是違法還是不違法的結論。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不能防礙偵查,暴力犯罪的基本無法取保,可能判決處三年以上實刑的取保也比較難,一般三年以下的可以處緩刑的,社會危害不大的,犯罪情節輕微的,或者是從犯、的機會比較大。未成年人犯罪。75歲以上老人的,懷孕婦女。以有重大疾病的都可以申請取何候審。及時做好賠償和諒解工作。除了辯護之外,要重視辯護律師的斡旋和調停工作,對于人身傷害及財產類案件,要重視做好被害人安撫工作,爭取在第一時間針對賠償和諒解達成協議。找準每一個案件的突破口和發力點,將取保候審工作做實做到位,做出效果。
二、閱卷后要仔細研讀卷宗,不錯過一絲蛛絲馬跡。
認真閱讀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對指控的罪名、事實以及所適用的法律牢記在心。通過閱讀,可以發現“兩書”對犯罪嫌人、被告人的主體資格、辦案程序、事實要素描述、罪名論證是否適格。全面細致的閱讀卷宗材料,認真制作閱卷筆錄。閱卷是對證據和事實的書面審查,通過審查,發現證據瑕疵和事實漏洞。閱卷要講究方法,非所有案件材料復制后即閱讀。案件被告眾多,事實復雜可以先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他們對“兩書”的意見,對認可的事實可以先不看這部分材料,重點閱讀有異議部分的材料。對于無異議的事實,重點審查證據是否充分,相互之間是否能夠印證,形成證據鏈。閱卷筆錄的制作,主要是反映證據瑕疵和事實漏洞的內容,為形成辯護觀點、制作辯護詞做準備。摘錄時注意寫明證據材料的時間(包括第幾次訊問)、頁碼和卷碼,以便舉證時讓公訴人員和審判人員知曉。必要的表格制作,將相關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集中對比,為發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觀點提供數據和資料。
三、仔細審查證據,對非法證據要排除。
司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由此看出,刑法雖規定禁止使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但卻并未規定以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問題在于,控方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基于控訴和證明的目的更有可能或有條件使用非法手段。這些非法證據一旦在法庭上出示,將會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消極的影響,最終導致出現權力濫用的情況而影響司法公正性。因而,辯護律師在審前階段,收集相關證據證明非法證據的存在并對其合法性進行前置性審查有著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對非法證據的審查與確認主要從主體上、程序上、形式上三個方面入手:
①主體上,如應當回避的偵查人員調查收集的證據;非法定偵查人員調取的證據;非自然人提供的證言與鑒定結論;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所提供的證言等都應作為律師審查與調查的重點內容。
②程序上,調取證言筆錄時僅偵查人員一人在場,詢問證人時未告知作證的法律責任,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收集證據等。
③形式上,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被害人及訊問人簽名的書面供述及證言與陳述;沒有鑒定人蓋章的鑒定結論,沒有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見證人簽名蓋章的勘驗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均屬于違法或不合法的證據范疇,辯護律師一旦能證明該證據的違法與不合法時,應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請求法院將非法取得的證據排除法庭調查之外。為了證明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的事實,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傳喚偵查人員、勘驗檢查人員及鑒定人等到庭作證,運用收集到的證據提出異議,當庭揭露該證據在收集過程中主體、程序、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避免這些非法證據被法院用于裁判的證據。還有誘供,一旦發現,也要及時提出,并以存在誘供情形為由要求排除非法證據。
四、有針對性的質證,直擊要害。
1、指出刑訊逼供或者誘供獲得的證據。有的時候,刑訊逼供或者誘供的情形并不體現在訊問筆錄中,而是體現在同步錄音錄像中,尤其是職務犯罪案件。因此,刑辯律師不可偷懶,對于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或者誘供情形的案件,要認真查閱辦案機關訊問嫌疑人的同步錄音錄像。
2、指出訊問場所不符合規定。一般刑事案件,第一次訊問都是在偵查機關辦案區進行的,在確認涉嫌犯罪并決定刑事拘留后,會第一時間送交看守所羈押。按照相關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在看守所的訊問室內進行訊問,不能再提到其他任何場所進行訊問。
3、鑒定機構沒有相應鑒定資質或者鑒定能力。有些刑事案件,對于事實的認定主要取決于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此時,鑒定機構是否擁有相應的鑒定資質和鑒定能力應作為重點審查的內容。很多辯護律師,會犯盲目迷信鑒定意見的低級錯誤,想當然認為只要是鑒定機構,就一定是專業的,并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和鑒定能力的,這是不應該的。
4、筆錄內容嚴重雷同。多份筆錄內容嚴重雷同的情形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少見,有的甚至連錯別字都完全一樣,這樣的筆錄大多是辦案人員為了省事直接復制之前形成的筆錄,打印后交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所形成的。如此形成的訊問筆錄,違背了正常的辦案規律,實際上是變相剝奪了嫌疑人陳述案情和為自己辯解的權利,因此,不應被作為定案依據。辯護律師遇到這樣的證據,應當提請法庭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5、筆錄內容自相矛盾。被害人陳述自相矛盾。很多刑事案件的啟動,都是始自被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因此,被害人的陳述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重要作用。但被害人作為所涉案件的利益相對方,其陳述往往帶有個人情緒和臆斷內容,且經常是多次陳述的事實前后矛盾。辯護律師應當結合被害人多次陳述形成的詢問筆錄,找出自相矛盾之處,以取得對事實認定上的突破。
6、挖掘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在案卷材料之外,辯護律師還需要挖掘更多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輔助辯護,增強辯護觀點的說服力。總體而言,大致可以有三個思路:其一,向相關證人調取證人證言,作為支持辯護觀點的新證據,提交辦案機關;其二,在庭審過程中,向被告人、同案被告人發問,獲得被告人的當庭供述和辯解、同案被告人的當庭供述和辯解,這些供述和辯解都會記錄在庭審筆錄中,作為證明當事人無罪或罪輕的重要證據。其三,獲取除證人證言、被告人當庭供述和辯解之外的其他證據材料,支持辯護。
五、精準辯護,有的放矢。
重視辯護策略與方法的精準性、有效性,即律師在開展辯護工作時,應當依據個案的具體特點與案情,發現辯點、提煉辯點、運用辯點,時刻謹記避免辯護走過場,確保辯護意見具有采納價值。律師的辯護發言應觀點明確、論據充分、論證有力、邏輯嚴謹、用詞準確、語言簡潔。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關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精準辯護也意味著對辯護律師專業技能的精準要求,不僅包括證據分析的精細化、發問方法的針對性、證據質辯的準確性以及事實主張的理據性,而且包括精準解讀與理解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案例,準確運用理論知識。
六、庭審發問要有針對性,也要有邏輯。
庭審發問起到預期效果的關鍵有兩個,一是問題設計得精妙簡潔;二是庭上發問思維應對冷靜清晰。好的問題是設計出來的,而這些問題的產生,從閱卷時便應有朦朧的感覺,待確定出庭前,要把發問的問題,結合案件事實,針對不同的被問人,精巧地設計。總之,設計問題,要有預估,要言之有據,以避免“答非所問”,那樣便適得其反。庭上發問,要用語簡潔,將問題做適當的拆分,讓聽者聽得清,在緩慢地語速中,給被問者以思考的空間,若是對虛假陳述的證人,則可以加快語速,步步緊逼,使其思維無法轉換,得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七、重視刑事和解的作用。
通過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動員被告人家屬退贓、積極賠償,這也是一個有效途徑。另外要考慮能否調取到有價值的新證據。如:辯護人調到國家工商總局的批復,雖然不是證據,但對于案件的處理至關重要。因此,我覺得要認真研讀兩高的司法解釋、批復和案例,這是當前法官定案最主要最常用的依據,一定要精通業務,把握重點,研讀好司法解釋,對于整個案件把握住重點、核心環節。只有透徹地理解了法律,才能迅速地找出案件的核心環節和切入點。現在刑事和解有一個最新的動向,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司法解釋,刑事和解可以減輕處罰。過去和解只能從輕處罰。現在新的規定就是可以減輕處罰,這是一個重大的改變,可以說是一個歷史性的突破。我個人認為,坦白也應該是減輕處罰。對于坦白,要從立法上確定減輕處罰。刑事和解這方面,辯護人能夠做很多工作。被告人常態情況是被羈押,取保候審只是個別,他沒有辦法去實現和解,誰能做和解工作?刑辯律師最合適,和被告人、家屬溝通好,和被害人雙方要能夠達成和解并積極賠償,目前很多案件都是可以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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