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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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資助恐怖活動組織罪量刑與定罪
[釋義]
本罪是指以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為主要目的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行為。
[刑法條文]
刑法修正案三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說明]
一、恐怖活動組織是專門從事以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恐怖活動為主,且有侵犯公民人身及財產權利,妨害社會及經濟管理秩序的活動及行為的犯罪組織。不論恐怖組織的形式如何,只要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及恐怖活動的行為,即構成本罪。不論恐怖組織形成后,是否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及其他犯罪行為。
二、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社會的公共安全。采取的犯罪手段主要為殺人、綁架人質、劫持公共運輸工具、爆炸、在公共場所制造事件等國際上公認的造成公眾恐慌的行為。其目的有的是政治性的,有的是經濟性的。
三、注意本罪中“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量刑上的區別。兩者的特征區分,主要看其在組織中的地位、時間、作案次數、參與深度、具體罪行嚴重程度、危害后果等,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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