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聯系我們
- 律師:林長宇
- 手機: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郵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 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江場三路181號盈科大廈
量刑標準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量刑與定罪
[釋義]
本罪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說明]
一、客觀方面,首先,行為人必須是使用了暴力,但不受所用暴力的手段和程度的影響。其次,使用暴力必須是針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而不是其他場合的人員。第三,必須是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但犯罪目的不是為了劫持、控制航空器,這是與劫持航空器犯罪最大的區別,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三、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也稱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航空飛行的公共安全,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但是,它的最終結果是危害了航空飛行的公共安全,使用暴力僅是一種手段,所以把它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標簽:
上一篇:
上海資助恐怖活動組織罪量刑與定罪

在線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