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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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標準
上海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量刑與定罪
[釋義]
本罪是指由于過失而引起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遭明受損壞,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據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說明]
一、本罪的犯罪構成。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客體為交通運輸的安全,犯罪對象為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和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客觀方面表現為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本罪與損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一是主觀上一為故意一為過失;二是本罪以結果論罪,而后者為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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