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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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破壞交通工具罪量刑與定罪
[釋義]
本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L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關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隱匿攜帶炸藥、雷管或者其他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事業單位犯前款罪的,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五條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險品,足以毀壞該民用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七條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使用中的航行設施,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發生墜落、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c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侵犯客體為交通運輸安全。犯罪對象為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陀^方面表現為已經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和毀壞的行為。
二、本罪名與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罪名相同。因此,《民用航空法》中涉及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條的援引,即指本法條。
三、確定本罪要注意,被破壞的交通工具必須是正在使用、待用和適用階段的。如系未驗收適用的、報廢的交通工具,不構成本罪,而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修理人員故意制造驗收不易發現的隱患的,即使未驗收適用也可定本罪。同時要注意鑒別被破壞的部位應是關鍵的可能導致事故的。一般如對座椅、車窗的損壞,不可定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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