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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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與定罪
上海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與定罪
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十六條 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7 法釋[2000]37號)
第七條 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說明]
一、本罪的犯罪構成。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侵害客體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產利益。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毒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投毒為手段故意殺害特定個人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以投毒為手段故意殺害特定個人而又殃及其他不特定的對象,則以本罪論處。投放毒物造成大量畜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以本罪論處。
二、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投毒是一種對社會危害極大的行為,一經實施即可能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因此,該行為一經實施即構成犯罪。十年以上量刑的“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標準,沿海省區為5萬元。
四、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別是:后者是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的重大過失事故,前者是故意。同一些企業和個人任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也要區分開來,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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