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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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刑事訴訟上訴與申訴的區別
刑事訴訟的申訴大家最熟悉的莫過于判決生效后在監獄中仍然在繼續申訴無罪,除了申訴權外,還有另外一種權利,即上訴權。上訴權和申訴權有啥區別呢,上訴權是指被告人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并非二審),在法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重新審理此案的權利。判決的上訴期為十天,裁定為五天。

而刑事訴訟中申訴就更為復雜一些,它不像上訴權有且僅有一種類型,申訴可是五花八門,今天就來羅列一下刑事訴訟中申訴到底有哪些。
一、刑事申訴概念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致使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務處理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刑事申訴則是此種權利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1、律師認為公檢法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2、律師對于司法機關有下列行為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控告:
(1)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釋放、解除或變更的;(強制措施比如逮捕、取保候審都算,他們都有時間要求,如果超過時間,就要解除或變更)
(2)應當退還取保保證金而不退;(取保候審交保證金的,不退保證金就可以申訴)

(3)對于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公安扣押的財產你認為不是違法所得就可申訴)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規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
3、檢察院如果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的,對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天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提出公訴;(這個的意思就是被害人認為應該要公訴,對不公訴不服)
4、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的,嫌疑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天內向檢察院申訴;(這點比較有趣,他的意思是犯罪嫌疑人認為檢察院對他不起訴他不高興,因此提出申訴,為啥?其實這點有個前提條件,是檢察院認為嫌疑人已經構成犯罪,只是因為情節輕微才不起訴的,而嫌疑人不滿的一般原因都是認為自己無罪)
5、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這點就是大家都懂的判決生效后申訴無罪的情況)

綜合這些條款,申訴主要特點如下:
(1)申訴主體主要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
(2)申訴涉及事項極為廣泛,除了對法院已經生效判決、裁定不服可以提出外,還包括對司法工作人員在刑訴中違法、失職、不當行為可提出申訴,如對被告人有刑訴逼供、虐待、毆打,剝奪或侵犯參與刑事訴訟的辯護人、代理人的合法訴訟權利。
因此,申訴在刑事訴訟中使用的情形還是挺多的,只要對辦案不滿意的其實都可以申訴,只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以上的情形因為有明確的規定,按照規定來就是了,而未明確的情形原則上可以參照以上情形,申訴的遞交機關無外乎本機關、本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同級檢察機關、上一級檢察機關。這是從以上申訴規定中可以看得出來的。
文/張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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