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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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的認定標準
核心提示
“以非法占有目的”是貸款詐騙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對于不能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論處。
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因為行為人向銀行貸款時使用了一些欺騙手段,貸款到期后又不能償還,就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情簡介
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間,被告人齊某某冒用姜某等12人的身份信息,偽造虛假工資證明,從某農商銀行領取12張“紫丁香羚動·無憂信用貸款卡”,累計貸款金額為329926元,用于吃飯、唱歌等花銷。截至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齊某某及其親屬共償還12張貸款卡的利息19391.55元。2017年6月9日,某區公安分局以齊某某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將其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經某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齊某某被執行逮捕。后某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齊某某犯貸款詐騙罪,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審理期間,被告人齊某某親屬退賠銀行本金329926元。
判決結果
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齊某某申領12張銀行卡后,能夠按約定支付利息。案發后,其親屬根據被告人意愿,積極退賠銀行本金。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時,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尚未達到還款日期,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齊某某雖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但已將款項還清,涉案數額亦未達到騙取貸款罪的入罪標準。遂判決被告人齊某某無罪。
一審宣判后,某區人民檢察院以原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錯誤為由提出抗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某區人民檢察院的上級某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某區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抗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某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裁定準許某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一審判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律師評析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有三個構成要件:
一、主觀方面,行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以非法占有目的”是貸款詐騙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對于不能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論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在貸款時就不打算歸還貸款。在認定貸款詐騙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行為人貸款時采用了欺騙手段,貸款到期后不能償還,就推定行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貸款詐騙罪論處。
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還規定,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后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客觀方面,行為人在貸款時實施了“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
貸款詐騙罪的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產生錯誤認識→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基于錯誤認識發放貸款→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貸款→金融機構遭受財產損失。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本罪規定的詐騙行為是指:(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三、行為人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22年修正)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未達到5萬元,則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本案中,被告人齊某某盡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也達到了貸款詐騙罪的入罪標準,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行為不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同時,由于被告人齊某某騙取貸款的數額未達到騙取貸款罪的入罪標準,故其行為也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延伸閱讀
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區別
騙取貸款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在客觀上均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騙取貸款罪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意圖就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并非法占有。
由于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均要求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故,如果行為人沒有采用欺騙手段,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既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論處,也不能以騙取貸款罪論處。
【法條鏈接】
1.《刑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22年修正)
第四十五條? 〔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文/魏俊卿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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