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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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如何核實證據?
1.核實證據的完整性,核實是否存在已經被偵查機關掌握但未移交的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
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往往存在多份,注意核實最初的供述與辯解是否在卷,這些往往對認定自首或坦白具有重要影響;注意核實中期的供述是否在卷,因為可能存在不同供述或辯解的情形,這種證據對于以后認罪供述是否穩定、是否存在誘供、逼供甚至無罪具有重要影響。注意核實偵查機關是否在偵查期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過對其有利的物證、書證等,該些證據是否全部移交。只有掌握了這些線索,辯護人才可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公安部《刑事程序規定》第20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對有關證據,無論是否采信,都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管,并連同核查情況附卷。”

2.核實證據形成過程的合法性、真實性,是否存在非法取證、瑕疵證據等情形
該情形同樣往往發生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過程中,辯護人僅僅通過審查筆錄一般難以發現,必須借助于與犯罪嫌疑人的溝通。通過核實才能發現相關的線索,才能依法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比如,若犯罪嫌疑人說明存在以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獲取口供,疲勞審訊等,辦案人員要求犯罪嫌疑人直接在事先擬好的筆錄上簽字、供述的內容與筆錄內容不符合等情形,應將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詢問清楚并記人會見筆錄,然后才能通過查看錄音錄像等方式進一步查明情況。
3.核實不同證據之間的矛盾性,提高核實內容的針對性
雖然法律對律師會見的時間沒有強行限制,但律師會見的時間畢竟有限因此,律師在會見前一定要詳細閱讀卷宗材料,在充分了解證據情況、發現問題、發現矛盾后去會見犯罪嫌疑人并進行有針對性的核對。這種矛盾或同題往往體現為不同證據之間的沖突,通過核實能否對這些沖突作出合理的解釋或說明。我國刑事訴訟實務目前在很大程度上采用的是“證據相互印面”證明模式,司法辦案機關非常重視證據內的“一致性”,作為辯護人當應當以此為重要考查對象,當證據之正據內容附時,通過“核實”便為釋矛盾和解決矛盾的主要方法。

4.核實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釋或懷疑
如前文所述,律師在審查卷宗材料過程中應當反復追問,這必然會產生許多問題或不疑,這種問題或懷疑既可能對犯罪嫌疑人有利,也可能不利。律師應客觀中立地去分析這些犯罪嫌疑人對這些問題的解釋,從而進一步準確地判斷案件事實。
5.核實過程中應注意運用角色轉換法
律師在核實證據的過程中,首先應站在控方立場與犯罪嫌疑人溝通交流彼此對證據的觀點、看法,當然在此之前必須向犯罪嫌疑人說明、讓其理解運用角色轉換法的原因、利弊。然后再站在中立立場、辯護人的立場與犯罪嫌疑人溝通交流,從而實現對證據的全面理解和把握,形成最終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結論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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