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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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師如何進行法庭發問?
一、正確看待法庭發問的價值和作用
我對于法庭發問的態度首先是“不必高估”。 受到英美法系交叉詢問的影響,有的律師過分看重刑事辯護中的法庭發問環節,但由于法治環境不同,在我們當前的這一司法體系下,事實上完全不必高估法庭發問的價值與作用,以此避免影響對其的把握。我們的發問可能沒有想象之中那么大的作用,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以庭審為中心的原則距真正落實差距甚遠。即便辯護律師通過法庭發問展現了案件的不少漏洞,通常情況下也主要只是對人民陪審員產生一定的影響,往往很可能是辯護律師在戰略上實現了勝利,但在戰術上依然失敗; 第二,直接言詞原則并未真正得以落實。這樣一來,法庭發問到底能產生多大的作用,我認為還是不要高估; 第三,受限于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事實上我們很難掌握能夠反駁出庭證人及偵查人員的證據; 第四,當前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證人作偽證所需承擔的責任小、幾乎沒有法律風險,甚至很多時候證人說真話反而有風險,有的證人缺乏信仰約束、隨意胡說八道; 第五,被告人沉默權的缺位。辯護律師的法庭發問對象主要是被告人而非證人,但難點往往在同案被告人之上; 第六,目前法庭發問規則簡陋粗糙、限制過多。交叉詢問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對證人品格的發問,也就是讓合議庭看看這個人到底是否可信,但審理法官常常以“與本案無關”為由打斷律師發問,例如類似于向偵查人員發問的“你的從警年限”等問題,對證言的可信度是有極大意義的,然而依舊會被打斷。此外,被限制的最多的就是重復發問,我們最常遇見的被打斷理由就是“重復發問”。但重復有時候還是很有必要的,例如證人是文盲、所做的筆錄卻文縐縐時,你讓他再當庭說一遍,他很有可能就記不住,因為說真話最大的好處就是你不需要記住你曾經說過些什么,但你所說的假話卻必須要牢牢記住。 盡管如此,我們仍然要重視法庭發問。因為這對合議庭的表現還是會有所影響,況且這也是對辯護律師的一種展示。另外,我們還需要注意到,“最高法法庭調查規程”(《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規定:如果證人出庭的,庭前證言一般不再宣讀,而以庭上陳述為準。新刑訴法司法解釋沒有對此進行規定,若是規定了,那么就更進一步強化了證人出庭的直接言詞原則。但是,應該說,“法庭調查規程”的第25條、第34條還是體現了強化的方向,強調庭審的價值。 二、法庭發問的大致原則 從這些年所承辦的刑事案件中,我摸索出的法庭發問原則大致有以下幾項: 首先,清晰明了、不做過多鋪墊、不加過多開場白。直接介紹自己的身份后即可開始發問,不要過多地做鋪墊,內心獨白也沒必要說,否則容易給旁聽群眾造成過于矯情的觀感。 其次,發問盡量簡單、直接、明確、具體。這就要求我們做到拆分問題,一則這樣不容易被打斷或是被反對,二則問題設置得過于復雜,很可能導致你的答案出現在了你的問題里,你說了半天,被告人或者證人可能會表示他并不明白你在說什么,如果這種情況出現得過多,很容易讓大家對律師的發問能力產生質疑。因此,我們按照邏輯思維一點點地去發問即可。 這里還需要補充一點的是,我們在公訴人發問的基礎之上是可以鋪墊一下的,例如“ 我注意到你剛剛在回答公訴人問題時,你說...”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值得注意,類似于“你把案件情況說一下”這種非常廣泛、非常開放的問題還是要盡量避免。如果你的當事人表達能力非常好,并且需要說話機會,你可以這樣發問,但大多不存在這種情況。你所要做的應該是通過比較自然的發問一步一步還原出案件的關鍵,既看不出來你在誘導,又要讓當事人把可能涉及到的如排非等要素呈現出來,例如你可以這樣向當事人逐步發問“你什么時候到案的?” “第一次訊問是什么時候?”等等。 再次,發問時需要注意保證邏輯思路清楚,對可能的回答有所預判、有所準備,并及時追問。可能很多時候都需要臨場發揮,需要根據證人的回答當即做出反應,但你仍然需要有所預判——你要發問的問題、他會怎么回答:肯定的回答,如何處理;否定的回答,如何追問。有時候我注意到有的律師在發問時只是緊盯著自己的電腦屏幕,并沒有看被告人或是證人,似乎根本不在意別人的回答,好像是他的問題問完就結束了,提出的前后兩個問題間也沒有邏輯上的關聯,這就導致這樣的發問流于形式、并未輸出觀點。反之,如果是我再問你一個問題,反復地進行追問,注意一個問題針對一個點,就能或否定或推翻或掌握所謂的案件事實、證據矛盾。 另外,發問時需要注意語氣平和、不卑不亢。有時候辯護律師比公訴人脾氣還大、訓斥被告人,又或是對被告人特別客氣,問前必呼“某總” “某某總好”,這兩種情況都不可取。 還有,適可而止、見好就收。在沒有確定的把握時,需要慎重考慮是否進行追問,在這一問題上,我認為還是要偏保守一些,沒有把握時就選擇不問。 同時,我們還需要保持專注,認真關注公訴人及其他辯護人的發問。一方面是注意不要重復發問,另一方面是關注你的當事人在公訴人發問時有哪些問題沒有說出來,因為通常情況下公訴人會對當事人說“你只需要回答是或者不是” “你不需要解釋”,包括之前孫楊的聽證會,另一方律師發問時孫楊總是想要解釋,但這位律師就會表示“等到你律師發問時會讓你說的”。因此,這是一個尤為值得關注的問題,你需要記錄公訴人發問時沒有問到的、當事人沒有說到的。當然,對于庭審過程中出現的不利情況,還需要考慮該如何彌補。這里所說的“不利情況”,不僅指的是重復與否的問題,甚至還有提出反對的問題,隨著庭審的推進,律師、公訴人、法庭反對的情況可能越來越多,包括律師之間的反對也可能越來越多,對于同行,我們也需要保持警惕,其他辯護律師出現了誘導發問,我們也是可以反對的,反對的理由至少是他的發問方式不當。 最后,發問要服務于辯護主張,不要為問而問。我們要做到讓同行或是其他相對水平比較高的,能夠聽明白你的發問是出于何種考慮。 三、發問時容易遇到的問題 在法庭發問過程中,我們容易遇到被打斷、被反對等問題。被打斷發問的正當理由主要是重復發問、誘導發問、發問與本案無關,但法官無法替代律師,如何進行辯護是律師的權利,法官不應也不能代替律師作出決定,因此對于你認為有道理的發問,可以選擇堅持一下。至于誘導式發問,還是需要盡量注意,例如“你去的時候是開車還是坐車?” “你當天穿的衣服是紅色還是黃色的?”此類發問就可能產生誘導效果,發問時的設定、提示應當周延,不具有選擇性,盡量避免直接把答案放進問題中,還要做好公訴人較真反對時的準備。 談到發問反對問題,我們會經常反對公訴人,反對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訴法司法解釋第261條,尤其需要注意該條第四項“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情形,你要看自己是否能夠及時作出反駁。 關于不知道答案的問題是否能夠發問,這一點我已在前一部分有所提及,我的建議是慎重,確定沒有把握的就不要發問,如果需要冒險、需要嘗試,那就需要想清楚對方回答可能會出現的幾種情況,并想好應對方案,千萬不要出現對方回答后你卻懵住了的情況。 還有的律師對于發問時是否能夠核對筆錄存疑,我認為在法庭發問環節核對筆錄并不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但有時候可能會認為你在串供、你在提醒當事人,所以建議你還是選擇把問題直接提出,而不是將筆錄內容直接念出來。 另外,在近年來的部分涉黑惡案件中,我們還碰見了法院對證人采取保護性措施妨礙作證的問題,法院以保護證人為由組織視頻作證,但這種視頻作證完全能看清楚證人的相貌,證人的姓名、長相都核對后再進行發問,這種“保護”顯然并無價值。遇見這種并不常見的、存在于特定類型案件中的情況時,我們應該盡可能地基于法律規定去質疑這種措施。 除了我已提到的部分外,實際上法庭發問還需要注意不同對象,對自己當事人發問當然需要格外重視,尤其是在做無罪辯護時,一般來說,法庭發問是關注度比較高的環節,發問亦為當事人的陳述機會;對同案被告人發問,則需要高度關注他回答的內容中有哪些是對你的當事人有利的、又有哪些是對你的當事人不利的;對被害人的發問,則需要明確你的發問目標,當他的回答是在按照你的思路走時,就可以多問一些。 總的來說,法庭發問既有收獲,也有冒險,重視發問、慎重發問。 轉自王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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