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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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死刑案件被告人進行辯護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同時行為人具有極其嚴重的人身危害性。死刑案件辯護律師從事的是為當事人爭取生命權利的工作,要以一切合法方式說服裁判者對被告人不適用死刑,至少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拯救生命,這是律師業務中最有價值的部分。律師在從事死刑案件的辯護時,要注意以下的辯護方法。

一、證據辯護
在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上,雖然沒有對死刑案件的證據提出與其他刑事案件證據不一樣的特別要求,但鑒于死刑案件人命關天,一旦執行則不可逆轉,在訴訟活動中,辯護律師應該呼吁對死刑案件采取更高的證明標準。證據非法或證據不足,導致定案證據不充分,自然要依法無罪釋放被告人;即便是證據能夠定案,但若證據存在缺陷或者有無法排出的疑點,則要留有余地,不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這也是立足于我國司法審判現實的無奈之舉,在我國“疑罪從無”還沒有完全貫穿到實踐中,“疑罪從輕”則是可接受的處理方式。如果僅僅因為一個證據上的疑點或取證瑕疵,就排除該證據,導致被告人無罪釋放,這是我國現階段國情不能接受的。所有的進步都是積累形成的,對于這一類案件,辯護律師首先要作“疑罪從無”辯護,主張疑點不能排除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也要建議法院,如果法院不排除該證據作為定案證據,但由于有這樣的證據瑕疵,在量刑時也要留有余地,不宜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二、法律性質辯護
法律性質辯護是指辯護律師首先要判斷被指控的犯罪應該歸屬于刑法分則十章中哪一章,不同性質的案件,其辯護重點是不同的。財產性犯罪,如露介、受賄、偷稅,等等,國際趨勢是不適用死刑,我國現在對其適用,對于這一類犯罪,辯護時要闡明人的生命價值和財產損失之間是不能直接聯系的,犯罪的人所犯罪行對社會的危害并非特別嚴重,情節也無所謂特別劣,同時行為人也不具有極其嚴重的人身危害性,即尚不能稱之為“罪行極其重”,要慎殺、少殺。
對于暴力性犯罪,要區分直接故意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其中行為人的主觀用過是不一樣的,不得都視同“罪行極其嚴重”。要區別對待那些沒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搶劫、綁架、傷害、強奸等案件,要陳述這些案件的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是非常大,并非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不可,特別要從刑罰適用的社會效果來論述,倘若對這些案件濫施死刑,將導致未來同類型的案件中其他犯罪人會產生諸如“持槍搶劫反正是死,殺死事主反倒安全”的念頭,以致可能濫殺無辜,反而會導致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法律性質辯護,也要考慮罪輕辯護時提及的罪名辯護,即要分清此罪和彼罪的區別,要注意對刑法分則中對死刑條款和相鄰近的非死刑條款的選擇,如殺人罪和傷害罪,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等等。

三、法定從輕辯護
死刑案件法定的從輕處罰,是指根據《刑法》明文規定,對被告人應當或可以從輕處罰,也即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一個死刑案件,辯護律師要尋找法定的從輕從寬、不處以死刑的情節,如被告人屬于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懷孕(包括羈押期間流產的婦女),被告人自首的、立功的,犯罪未遂的,等等。
四、酌定從輕辯護
酌定從輕的理由,是指斟酌事理,不應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犯罪動機,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后的認罪悔過態度,犯罪手段是否有節制、是否特別惡劣、犯罪對象、犯罪結果、犯罪時間地點選擇(光天化日之下搶劫和夜間搶劫),在共同犯罪中不是首要分子或不是最重要的主犯,等等。
辯護律師可以通過陳述有這些情節和沒有這些情節的區別,來分析判斷被告人是否達到“罪行極其嚴重”的程度,并提醒裁判者綜合考慮罪刑相適應和量刑商平的問題,不能一殺了之。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刑事處罰制度的主流是“少殺、慎殺”,并有“坦白從寬”等長期的宣傳,另外,《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十二省、自治區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會議紀要》等相關會議也有慎殺、少殺的具體指導。辯護律師要呼吁將這些主流的限制死刑適用政策落實到每一個具體的案件中。
六、死緩辯護
即便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辯護律師還要考慮經辦案件是否存在著《刑法》第48條中載明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情節或理由,哪些屬于“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刑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有學者認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主要指下列情形之一:(1)能如實交代自己罪行,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現的;(2)平時表現較好,犯罪動機不是十分惡劣,因偶然的原因犯了特別嚴重的罪行;(3)被害人一方有一定的過錯,有時甚至是被害人的言行激怒行為人犯下嚴重罪行;(4)在共同犯罪中雖然是主犯之一,但不是具有最嚴重罪行的;(5)罪犯智力不健全等。此外,還有學者認為罪該處死,但缺少直接證據,應當留有余地,也應當屬于“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情形之一。這些學理上的見解,辯護律師也要善加利用。

七、人道主義辯護
有些被告人犯下嚴重罪行時,已經是垂垂老者,或者是重病之人,只是可能因為犯罪對象更加柔弱,方使犯罪完成。對于這些犯罪的人,無論是從人道主義考慮,還是從中國傳統尊老憐病觀念以及社會體恤老人弱者的人文環境來看,對于處罰老人、重病者都是持否定態度的,因此刑事審判也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且這樣的人,只要管束于監舍內,是不再會有社會危害性了。
八、排除輿論干擾辯護
站在辯護律師的角度看,隨著平面媒體、電視媒體以及網絡媒體統爭日烈,有些新聞媒體并未了解案件全面事實,也不對控解雙方觀點公平報道,為達動效應,對一些敏感的案件大肆炒作或進行煽情式的報道,難免誤導民眾,人制造了“民憤”,給辦案法院施加壓力,甚至在一些地方產生了“輿論殺人”的不良結果。
對于這樣的案件,辯護律師除頂住壓力、為當事人的權利據理力爭外,還要呼吁法院通過公開開庭審理,將審判置于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而不是被個別煤體玩弄于股掌;更要呼吁辦案法院堅持審判獨立的憲法原則,冷靜地作出說理充分的理性判決,不能向不公正或片面的輿論壓力屈服。
九、對比其他同類案件量刑辯護
從2007年起,全國范圍內所有死刑案件的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這是我國刑事審判組織制度一個有著撥亂反正意義的巨大進步,這有利于消除各地域量刑標準的混亂,以及因此導致的不平等適用死刑的嚴重社會問題。
全國范圍內量刑標準的統一,既有利于貫徹“少殺、慎殺”的政策,也對辯護律師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的挑戰。對于經辦的每一個死刑案件,辯護律師要對全國同類案例盡可能全面地搜集,要對比這些案例,分析自己經辦的案例是否屬于同類案件中手段最殘忍,后果最嚴重,社會危害性最大。若有其他同類型案件,有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或其他嚴重后果,但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則辯護律師要將此案例作為重要證據提供給法庭,以論證為保持國家刑法適用的統一性和無歧視性,對本案被告人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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