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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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復印案卷的使用原則
辯護律師去檢察院或法院所復制案卷的范圍,包括證據材料(證明實體)和記載訴訟過程及證明取證合法性的材料(證明程序內容)。刑事訴訟法第40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那么,對于復制而來的案卷,律師如何保管和使用呢?《律師法》、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最高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全國律協《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等有所規定,多是以保密義務為角度。
《律師法》規定的比較原則,第38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 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14條:“ 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案卷材料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將其用于本案辯護、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該條有一點很明確,就是允許將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辯護和代理之用途。不過,也有一個疑問:“違反規定披露、散布”,這個“違反規定”是什么規定?不得而知。
最高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比較具體,同時還有罰則。第55條:“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對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 材料,或者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辦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出具承諾書。違反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 者有關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允許證據材料和案件信息用于辦案用途,不過也未指明“違反規定”之內涵。
全國律協《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雖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廣大律師普遍將之作為辦案指引,它也是對律師辦案進行評價的標準。該規范規定得比較細。第37條:“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獲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體或社會公眾披露。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案卷材料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將其用于本案辯護、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252條:“律師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四)違反規定披露、散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
該《規范》允許律師將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辯護和代理,限定于“本案”。不過同樣沒有明確何為“違反規定”。
律師案卷保管、使用之現實問題梳理
法律、規范性文件對辯護律師案卷保管使用之規定比較籠統,而且有的問題規定不明確,相互之間有不一致之處。這就導致實務中,律師對之理解有差異,各人操作各有不同。
實務中,律師復制案卷后,如果完全由自己使用,這不存在問題。問題出現較多的是:辯護律師能不能把復制的刑事案卷,交于同案或關聯案件的其他律師?能不能提供給法律專家或有專門知識的人?能不能提供給輔助人員?
這些問題,我通過舉例來梳理:
1、A律師代理某申訴案件,找到該案一二審辯護人B律師,請求復制案卷。B律師能否同意?
2、A律師和B律師先后在不同階段同為同一被告人辯護,A律師找B律師復制電子案卷。B律師能否同意?
3、A、B、C、D四位律師同時擔任同一案件四個被告人的辯護人,四人約定分別到法院各自復制案卷的四分之一,之后四人共享全部案卷。這種做法,可以嗎?
4、上訴期內,被告人家屬委托A律師做二審辯護律師。此時,A律師請求一審辯護人B律師分享案卷,提前為二審辯護做準備。可否?
5、A律師辦理某一復雜案件,組織律所的八位同事和所外八名法律專家對該案進行研討。研討會上,A律師將部分案卷復制后分發給大家。可否?
6、A律師將案卷交給同事(非案件辯護人)協助制作閱卷筆錄、時間軸、法律關系圖等。可否?
7、A律師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為某案出庭,庭前A律師將部分案卷交與該專家進行庭前準備。可否?
8、A律師將電子案卷交給律所行政人員,讓其打印。可否?結案后,A律師將案卷交于行政人員整理、裝訂、歸檔,可否?
以上問題,你遇到過幾項?你是如何做的?

實務操作之分析
如何解決上述問題?法律沒有說。
法律及規范性文件沒有面面俱到、無微不至地一一告訴我們答案。法律提供的只是一個框架或邊界,我們不可能要求法律告訴我們出門時先邁左腳還是右腳,不可能讓法律告訴律師穿律師袍時搭配什么顏色的襯衣。假如那樣,我們有可能變成了無腦的小木偶。
我們完全可以“心中充滿正義,目光不斷往返于規范和事實之間”(張明楷教授語),結合現實問題,理解和解釋法律,探尋答案。沒有規則,咱們就探尋規則。下面將現實中的刑事案卷使用和保管情形進行分類,逐一分析。
一、輔助人員閱卷,辯護之需,屬于“用于辦案用途”
閱卷是辯護之基礎,很艱苦,耗時長。有時一個案件的案卷過千冊,完全由一個律師閱卷可能耗時數月,延誤開庭,所以必須集中人力共同閱卷。
前提就是讓辯護律師之外的人員(律師、實習律師或非律師)接觸案卷,協助律師閱卷。這些工作屬于“用于本案辯護、代理用途”。
二、為討論案件而閱卷,屬于“用于辦案用途”
對于重大復雜案件,律師同行討論、集思廣益是必須。討論證據問題,如果不提前看卷,討論將是霧里看花,空談沒有價值。
律師討論案件前,有選擇地提供案卷給其他律師,這也屬于用于本案辯護、代理用途”。
三、向法律專家、有專門知識的人提供相關案卷,屬于“用于辦案用途”
這些年,專家論證一直很火。請法律大咖出山,借助其業界學術威望和影響力,在個案中對司法人員產生作用以影響裁判結果。專家論證的前提,就是讓專家提前閱卷、知曉案卷內容,否則論什么證什么!
此外,刑事案件可能會涉及很多領域、很多學科的專業知識,律師必然存在知識盲點。那么,律師邀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辯護,跨界合作成為必然。如果辯護律師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則需要提前讓其了解案件所涉專業問題是什么,從而有的放矢。這就需要律師提前向其披露相關案卷證據。
四、同案數名律師之間分享案卷,用于辦案,兼顧效率
七八年前,電子案卷尚未普及,律師閱卷主要是拍照。有一個案子,同案辯護律師18人。4個律師第一批到法院閱卷,法官跟我們協商,讓我們拍照后把照片拷給他。他再分享給其他14個律師。好主意!贈人玫瑰,兼顧效率和友情。
最近幾年,檢察院提供的電子案卷每一頁都有水印,布滿律師執業證號和姓名。種類物變成了特定物,律師多了幾分擔心,不愿再向同案其他律師分享,這也是個信任問題,應予以理解。
五、同一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其不同階段的律師之間分享案卷,也屬于“用于辯護用途”。
刑事訴訟不同階段,先后有數個律師像接力賽跑一樣,為同一當事人維護權益。這些律師之間,如果攜手合作,相互提供便利,則更容易實現共同目標。比如,生效案件申訴,代理律師多數都是從原審律師那里獲取案卷。
六、案外人閱卷,法律空白,借卷尚無依據。
最高院新刑訴法司法解釋279條:“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案外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但是,該解釋沒有規定案外人以及其代理律師能否復制案卷。
案外人庭前不知曉財物扣押、查封、凍結情況,如何有針對性地提出異議和表達意見呢?實務中,很多法院以無法律依據而不提供。此路不通,于是案外人的律師,試圖從同案被告人辯護律師那里借案卷。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很多律師不敢提供。

辯護律師對刑事案件使用情形,除了前述六種之外,現實還有很多,比如,法援中心檢查、評定法援律師的案卷并整理、歸檔;律師協會抽查律所刑事案件檔案。這都屬于案卷使用外延的擴大,當屬于合理使用范疇。
案卷如何合法、合理使用?我們可以確定一個十六字辯護律師案卷使用原則:
有利工作,合理使用。責任自負,反對株連。
首先,先明確一點,刑事案卷是讓律師為辯護而使用的,而不是用于收藏的。
其次,現階段刑事案件越來越復雜,一個辯護律師單打獨斗已經成為歷史,團隊合作成為必然。所以,案卷使用人范圍不能只限于辯護律師本尊,應當擴大至辯護輔助人員、法律專家、有專門知識的人、律師管理機構等。
再次,責任要明確,要根據后果來追究責任,而不是針對行為。法律應明確“擅自披露、散布案卷材料”造成何種特定后果的才追責。換言之,此乃“結果犯”,而非“行為犯”。
最后,責任自負,反對株連。律師出于辦案需要,將案卷提供給他人合理使用。流轉鏈條清晰,各環節都留痕。誰不當泄露并造成嚴重后果,則由誰擔責,而不能進行株連。
如果追責株連,勢必造成寒蟬效應,讓律師辯護戰戰兢兢,畏手畏腳,這會影響被追訴人權益之維護,繼而影響實現個案的司法公正。
當然,這十六字原則,首先需要立法予以明確,其次是司法、執法人員遵循,才能發揮其作用,才能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讓律師能夠有效使用案卷材料,履行辯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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