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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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在律師的會見條件相對得到放松之后,律師的執業要求和標準發生變化,這就要求律師必須在相對寬松的會見條件下,加強自我控司而嚴守法律和職業道德底線。以法為師,恪守各項職業紀律或職業道德。關于律師執業紀律、執業道德,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等均有明確規定。律師會見不受監聽。但絕不意味著律師會見可以隨心所欲地交流任何事情。《刑法》第306條的規定必須時刻銘記在心:“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師依法辦事、依法會見,不僅是對律師執業的基本要求,更是讓律師免遭不利后果的準則。

1、刑辯律師應在思想上牢固樹立被監聽的意識。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受監聽,但律師應當牢固樹立會見時可能被監聽的意識,應在如同存在監聽的情況下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服務,讓這種思想成為自己的行為指南。只有牢固樹立監聽意識,才會對自己的行為有所控制和約束,避免出現違反法律或相關規定的行為。
2、妥善處理律師會見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律師在與犯罪嫌疑人接觸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為免除或減輕自身處罰,必然會向律師提出一些問題,律師也會主動地向其提供一些咨詢,律師應妥善處理在此過程中的一些問題,既要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亦要避免違法。
3、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詢時,絕對不能引導、唆使犯罪嫌疑人虛假陳述、翻供等。如前文所述,提供咨詢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完全明悉相關規定,使其具備自我防御意識和能力,由其參照相關規定對其自身行為作出判斷,辯護人絕對不能引導、唆使犯罪嫌疑人虛假陳述、翻供等。
4、關于回答犯罪嫌疑人的問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經常會遇到犯罪嫌疑人直接詢問“這個問題我該不該講”“這個問題我能不能這樣講”等指向性極其明確的問題。對于該類問題,律師應盡量避免直接回答。而是應當將犯罪嫌疑人的問題進行歸類或定性之后,從法律規定、相關原理、實踐規則等角度予以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這個問題涉及犯罪構成的主規方面,則向其解釋關于主觀方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問題涉及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則解釋客觀方面的規定。若必須回答犯罪嫌疑人指向性較為明確的問題,應盡量采用做選擇題的方法,在其明白法律規定之后,由其自己作出選擇,而不是由律師通過指正的方式或灌輸的方式,絕不能引導或唆使犯罪嫌疑人作虛假供述或翻供。

5、關于犯罪嫌疑人要求傳遞內外消息。一般來講,在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至終審判決前,律師是其與外界溝通的唯一橋梁。犯罪嫌疑人經常要求將一些意見傳遞給其家屬或了解外界情況。該些信息若與案件本身無關,如生活中的信息、民事問題的處理方法等,律師一般來講應予傳遞;但如若與案件相關,律師要格外慎重,尤其對可能涉及偽造、銷毀證據等妨礙司法秩序的內容應拒絕傳遞。
6、關于犯罪嫌疑人或家屬要求傳遞相關文件。《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23條規定律師不得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或與案情有關的信息,看守所等部門也有類似規定。因此,律師在會見中原則上一般不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遞送任何文件,無論該文件與本案是否存在關聯。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犯罪嫌疑人向律師索要名片的情形,以便于通過監管人員與律師聯系。對此,如果律師將名片傳遞給犯罪嫌疑人,必須事先征得監管人員的同意。若犯罪嫌疑人需通過律師向外傳遞相關文件,應分別對待。若該文件與案件本身無關,比如涉及一些個人的民事問題等,應當經過監管人員的同意。
7、禁止為犯罪嫌疑人傳遞任何立功線索。揭發犯罪或向司法機關提供犯罪線索對于犯罪嫌疑人獲得立功具有重要意義,但該些線索或犯罪事實應當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掌握或了解的信息,律師不能通過任何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傳遞任何案件的線索。通過這種方式傳遞的立功線索,不僅可能不被法院采納,而且可能涉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屬“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不能認定為立功。在實踐中,律師向嫌疑人傳遞立功線索查證屬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多有發生。

8、關于向犯罪嫌疑人核實案件證據。關于辯護人是否可以須向犯罪嫌疑人核實卷宗中創證據材料,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9條第4款中規定辯護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由此看出,辨護人在審查起訴階,犯罪嫌疑人出示卷宗材料、向其核實證據完全合法。但律師在行使該條規定的權利時,還是要采取謹慎態度,最好不要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觸案卷,由律師歸納總結后,有目標的去核實。
9、絕對禁止犯罪嫌疑人使用律師的手機等通訊工具與外界聯系。律師在會見時手機等通訊工具一般隨身攜帶,律師絕對應避免將自己的手機等交給犯罪嫌疑人并由其與他人聯系,此不僅違反監管部門的規定,而且涉嫌偽造證據、串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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