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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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認定

合同詐騙罪是目的型犯罪,其犯罪構成主觀方面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一點是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民事糾紛的重要區別。而“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種主觀狀態,我們既不可能通過肉眼直接看到,也不可能用儀器測量到,而只能通過行為人一定的外在表現來認定。關于認定的依據,有不同看法:第一種觀點認為,應依行為人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來判斷。第二種觀點認為,以實際履行能力作為基本出發點,再結合行為人的履行態度以及對合同標的物處理情況等因素進行分析。當然,也有無履行能力卻不構成犯罪的例外,第三種觀點認為可從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積極行為、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造成損失的真正原因三個方面來判斷。
專業人士認為,僅以履行能力作為判斷依據是不妥當的。在合同簽訂之時,行為人的履行能力可有完全履行能力、部分履行能力和無履行能力三種情形。如果行為人具有完全履行能力,他可能是想通過合同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也可能以此為誘餌,誘騙相對人簽訂合同,而他自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以后對方交付財物后,就逃匿或根本不履行合同義務,意圖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在行為人具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他或者夸大履行能力誘騙對方簽訂合同,從而騙取他人財物;或者是想通過自己的努力來實現小本經營,獲取較大利潤。在行為人不具有履行能力時,也具有騙取他人財物和實行無本經營、獲取合法利潤兩種可能。所以,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與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具有必然的聯系,二者不是同一的。

具體來說,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從兩個階段著手。在合同簽訂階段,看是否有欺詐行為。具體來說,就是看是否以虛假的身份和虛假的擔保來欺騙對方,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交出財物。簽訂合同要用當事人真實的身份,以保證發生合同糾紛時便于雙方及時解決糾紛。如果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有意隱瞞、掩蓋自己的真實身份,虛構或冒用他人名義,一般可證明其有非法意圖。擔保是為保證債權人在債權得不到實現時而獲得補償的方法。當事人提供的擔保必須是真實的,如果提供虛假的擔保,隨后又不積極履行義務,則可認定其有詐騙故意。第二階段要考察合同生效后,行為人的履行態度、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以及合同標的物的處理情況。如果行為人不想詐騙對方財物,合同生效后,都會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最終未獲履行也只是由于意外、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原因。倘若合同生效后,行為人對履行合同不作任何努力,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從而占有他人財物的,可認定為有詐騙故意。此外,行為人積極履行合同與搪塞、應付是有區別的。后者是行為人有履行能力、有履行的現實可能性,而采取部分履行、拖延等手段,來達到詐騙的目的。當然,從外在表現來判斷主觀心理,嚴格說來只是一種推定。因此,除上述認定方法外,還應考慮采納行為人的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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