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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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

1、性質不同。合同詐騙既觸犯《刑法》又違反《民法通則》,是刑事犯罪附帶民事違法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將受到刑法和民法的雙重處罰;經濟合同糾紛則是單純違反《民法通則》的民事違法行為,侵犯的是債權。
2、特征不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采用不正當的方法占有他人財物。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觀原因或其他情況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如為解決其生產經營中諸如資金短缺、周轉困難等等,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行為人簽定合同的手段不同。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在簽定合同時,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一般都采取冒充他人身份,虛造憑證等情節嚴重的欺詐手段;合同糾紛則無須冒充他人身份也無須采取偽造憑證等行為,只是為了使合同的履行能夠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實施了一些情節較輕的欺詐性行為。兩者雖然都具有“欺騙”因素,但欺騙的具體手段大不相同。
4、行為人欺騙的程度不同。合同詐騙的行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內容上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其所騙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通常較大的或次數較多的。而經濟合同糾紛則是在合同的次要內容上弄虛作假,其所騙取的公私財物數額通常是較小的。欺騙的程度不同導致了兩者的社會危害性也不相同。

5、行為人履行合同的態度不同。合同詐騙的行為人與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待合同履行的態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往往毫無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也就談不上會積極地去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往往在簽訂合同非法拿到對方財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脫、逃避對方的履約要求。也有一些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僅履行少量合同約定義務,目的是為了騙取更多的財物,當目的達到時,行為人同樣地要么消失,要么推脫逃避;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誠意和積極行為。一旦利益受損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當違約責任,只有合同糾紛的行為人才愿意承擔違約責任。
6、行為人處置財物的方式不同。合同詐騙行為人與合同糾紛當事人對財物的處置也不同。前者大多沒有將騙得的財物用于合同約定的事項上,反而將騙取的財物用于個人生活而非生產經營中,甚至進行揮霍,致使財物無法返回。后者則一般將財物用于合同約定事項或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并沒有揮霍掉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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