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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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中對走私的普通貨物、物品如何處理?
我國法律對沒收、追繳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的相關規定
1.《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2.《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印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2002]139號,以下簡稱“139號文”)第23條規定,在辦理走私犯罪案件過程中,對發現的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違法所得以及屬于走私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應當及時追繳,依法予以查扣、凍結。在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凍結存款證明文件等材料隨案移送,對于扣押的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易貶值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已經依法先行變賣、拍賣的,應當隨案移送變賣、拍賣物品清單以及原物的照片或者錄像資料;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應當將上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凍結存款證明和變賣、拍賣物品清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在判決走私罪案件時,應當對隨案清單、證明文件中載明的款、物審查確認并依法判決予以追繳、沒收;海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和海關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上繳中央國庫。
4. 139號文第24條規定,在辦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對于走私貨物、物品因流入國內市場或者投入使用,致使走私貨物、物品無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應當按照走私貨物、物品的進出口完稅價格認定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走私貨物、物品實際銷售價格高于進出口完稅價格的,應當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認定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司法實務中對于已被扣押的走私貨物、物品的處理
由上文可見,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對于走私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是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走私貨物、物品的沒收,現行刑事法律并沒有做出單獨、具體的規定,因此對于走私的貨物、物品是否應當判決沒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的分歧。為此,139號文明確規定對于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違法所得以及屬于走私犯罪分子的所有犯罪工具,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應當及時追繳,依法予以查扣、凍結。換言之,對于已經被扣押的走私貨物、物品,根據139號文的規定應當予以追繳。但是我們認為,在《刑法》對于沒收走私貨物、物品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139號文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對《刑法》條款的擴大解釋,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這樣的規定其效力值得商榷。
司法實務中對于走私貨物、物品無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時追繳及認定“違法所得”存在不同認識
對于無法扣押或不變扣押的走私貨物、物品,根據139號文第24條之規定,應當按照走私貨物、物品的進出口完稅價格認定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走私貨物、物品實際銷售價格高于進出口完稅價格的,應當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認定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但是,在司法實務中緝私部門和人民法院對于如何確定此種情況下的“違法所得”存在不同的認識。

緝私部門認為,對于走私貨物、物品無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時,應當嚴格依據139號文第24條之規定,按照走私貨物、物品的進出口完稅價格認定違法所得,如果走私貨物、物品實際銷售價格高于完稅價格的,應當按照實際銷售價格來認定違法所得。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此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認為違法所得,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等司法文件的精神,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所獲利的數額。對于走私犯罪案件,一般來說,走私分子偷逃的應繳稅額即是其所獲利的數額,而不應當依據139號文第24條之規定,將違法所得等同于走私貨物、物品的本身價值。
綜合分析目前的審判案例,在司法實務中,對于走私貨物、物品無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時,人民法院的判決通常會以偷逃稅款的金額來認定違法所得,我們認為這樣的判決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則,其處罰結果和危害后果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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