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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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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公交車墜江涉及哪些罪名
近日重慶市發生了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一輛公交車在與小車發生碰撞后,撞斷了護欄直接掉下長江中,而對公交車上人員的搜救也立即展開,那么重慶公交車墜江涉及哪些罪名?下面由華律網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重慶公交車墜江涉及什么罪名
如果確實是女司機逆行,那么她將涉嫌什么罪名?
第一,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女司機的主觀心態為過失,雖然對于逆行行為是故意,但對于事故的發生,是持反對的態度,目前也尚無證據證明是故意,因此不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二,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許多不是學法律的人可能覺得女司機的行為不就符合這個法條嗎?為什么不構成。
因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屬于兜底罪名,在刑法另有規定的情況下,不適用該罪名。例如失火、過失投毒、過失爆炸等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大責任事故致人死亡等等。
第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逆行屬于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導致重大的人身傷亡,該罪名似乎確定無疑了。但是還有一個罪名更加符合。
第四,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失火及過失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在長江二橋上逆行,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核心在于判斷:此次逆行,是否與失火及過失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具有一樣的相當性,大家可依據常理及一般社會觀念來判斷。
實際上這種情況既符合交通肇事罪也符合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上稱為法條競合,處理原則就是從重處罰,哪個重判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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