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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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空頭支票怎么辦,起訴對方成功要回全部款項
案情簡介
原告上海金x有限公司訴稱,原告與被告上海科x有限公司有業務往來,原告向被告供應鋼材產品。2014年2月,被告向原告簽發一張金額為人民幣150000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貨款。原告在支票有效期內將支票解入銀行,被銀行以余額不足為由退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票據金額,被告均予以拒絕。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支票款項1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150000元為本金,從2014年3月15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律師評析
1.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出票人需按照簽發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持票人付款的責任。本案原告持支票至銀行提示付款,但卻因余額不足被退票,原告可以向被告行使票據追索權。
2.本案被告違反法律規定簽發空頭支票,被告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因此本案原告除向被告行使追索權外,亦可以主張相應的利息損失。
3.現實中收到“空頭支票”如何處理?
荊華律師建議,持票人應在支票出票后6個月內,以空頭支票和退票理由書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票據權利,并可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票面金額以及票面金額2%的賠償金。如超過6個月,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消滅,此時,持票人若想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須根據雙方之間的實際民事關系來起訴——比如買賣合同、服務合同等等。與票據追索權訴訟相比,后者對持票人的舉證責任要求更高,建議持票人盡早起訴。
4.延伸解讀——簽發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
(1)按票面金額處以5% 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2)處以2%的賠償金,賠償收款人。
另《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明確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案件結果
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科x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金x有限公司票據款人民幣150000元。
二、被告上海科x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金x有限公司利息損失,以150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3月15日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相關證據
支票及退票通知、購銷合同、送貨單、對賬單、函件、證明等證據。
法律法規
《票據法》第十七條:“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行使的,票據權利消滅。”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票據法》第十八條:“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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