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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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的過錯賠償原則
離婚中的賠償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我國民商事法律法制的一個重要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的認定涉及到責任垢分配和義務的承擔問題。隨著婚姻法的修正、完善,過錯責任原則在婚姻糾紛案件中得到廣泛的應用,并不斷產生良好的效果。因此,正確認定婚姻案件過錯責任,就成為正確處理婚姻案件的關鍵性問題。
一、法定過錯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1、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過錯情形。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一方有四種過錯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這四種法定過錯情形是:(1)構成刑法上的重婚行為的;(2)有配偶而與其他異姓同居但尚未構成重婚行為的;(3)實施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致一方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家庭暴力行為的;(4)采取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等手段虐待一方或者遺棄一方的。有以上四種法定過錯情形之一,經無過錯一方請求,過錯方應當承擔相應的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的法定過錯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婚姻登記條例》等有關婚姻法律法規的規定,需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的法定過錯情形有:(1)重婚形成的婚姻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合形成的婚姻關系、隱瞞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形成的婚姻關系、未到法定婚齡形成的婚姻關系,均為無效的婚姻關系,一經確認,自始不受法律保護。(2)因脅迫形成的婚姻關系,受脅迫的一方有權請求撤銷該婚姻,被撤消的婚姻關系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3)離婚時,一方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以后,另一方才發現有上述行為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述過錯行為中,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還應依法對行為人進行相應的法律制裁。
3、軍人過錯責任的特別規定。軍人擔負著保衛國家安全的特殊使命,因此,國家立法對軍人的權益一般都予以特別的保護。在婚姻權益方面亦如此。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征得軍人的同意。這是國家對軍婚的特別法律保護,體現了軍人的特殊權利。但是,隨著國家婚姻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國家在婚姻制度方面對軍人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這主要表現在對軍人過錯責任的特別規定上,即在軍人存在過錯行為的情況下,不享有須經軍人同意其配偶才能要求離婚的軍婚特別法律保護權利。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經軍人同意的同時,列舉幾種軍人存在過錯則不在此限的情形:(1)重婚或者有配偶而與其他異姓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有其他重大錯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此,我們審理涉軍婚案件,既要把握好保護軍婚的立法精神,又要準確體現軍人過錯責任后果的法律規定。
二、實踐中的非法定過錯情形問題
婚姻家庭中的矛盾和問題林林總總,錯綜復雜,很難進行準確的分類和概括。但是,矛盾和問題的成因,我們是可以歸納和把握的,這就涉及責任歸屬、責任認定和責任分擔問題。前述法定過錯情形,因為有法律界定和法律依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認定責任歸屬并確定責任分擔和法律責任是不難的。但是事實上,婚姻法律關系的內涵是廣泛、豐富而多元的,而且個案之間多富有其個性特征。因此,表現在婚姻案件中的非法定過錯情形是難于窮盡和概括的。這就需要法官在司法實踐和個案審判中掌握好非法定過錯情形的表現特點和規律性,妥善認定、歸責和處理。
1、非法定過錯情形的特點。
非法定過錯情形是相對于法定過錯情形而言的,因此,相對于法定過錯情形,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情形的過錯情節具有輕微性;二是情形的形式具有多樣性和廣泛性;三是情形的內容具有豐富和復雜性;四是情形的誘因有時表現為雙向性或者多向性。
2、認定非法定過錯情形責任的作用:分清責任,以理服人,有利于公正判決和順利調解。非法定過錯情形的過錯情節雖然輕微,但將其責任分清,判當其責,以理服人,可以體現司法公正的權威,讓當事人心服口服,同時可以增加調解的成功率。
標簽:過錯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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