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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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我們的律師在目前所代理的離婚案件中,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案件涉及婚外情,而“忠誠協議”的出現和存在是中國當今社會婚外戀產生方式呈現多元化,普遍化,傳統婚姻關系經受空前挑戰的現實寫照和縮影。“忠誠協議”的出現決不是嘩眾取寵,是現實婚姻中無過錯方(通常是女方)的大膽嘗試,同時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無奈之舉。
所謂“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現實中還有以保證書、認罪書、“空床”協議等形式存在。
2002年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婚姻法》修改后的第一起“忠誠協議”案例,引起很大爭議。其后,全國各地法院,如天津、河南、遼寧、重慶等地陸續判決了幾起案件,對無過錯方的訴請基本上都予以了支持。
在一段時間的司法實踐中來看,“忠誠協議”有其積極意義,似乎普遍得到認同,但其實圍繞此問題爭議一直沒有停止,而上海市法院系統最近對夫妻忠誠協議審判觀點的變化,是我們重提此事的主要原因。“忠誠協議”是否有效,不是簡單一句話所能概括,對其性質及作用應正確看待,在實踐操作中應十分慎重,否則是無法給婚姻中善意一方帶來預期的結果。
一、回首上海市閔行區法院2002年的全國首例“忠誠協議”案判例。
從實務角度來看,如何看待和掌握忠誠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就成為婚姻律師和廣大網友非常關注的問題。而我們當時的觀點是,忠誠協議如果約定的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應認定為有效。主要的實踐依據是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02年的一起判例,這個案例刊登在2003年元月的《人民法院報》上,并被其他媒體廣為轉載。
原告曾明離婚后通過征婚,與也曾離異的賈雨虹相識(均為化名)。經過短暫的接觸,幾個月后雙方登記結婚。由于兩人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00年6月,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協議約定,夫妻婚后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期內由于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后,在婚姻存續期間,賈雨虹發現曾明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與此同時,賈雨虹以曾明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違約金30萬元。法院經過審理,依據雙方達成的忠誠協議,判決曾明支付對方“違約金”30萬元。
上海市閔行區法院的理由如下: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此。正因此,新修訂的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并在第46條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雖然,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情節尚未達到“重婚”、“與人非法同居”等嚴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擔相應責任,法律未做具體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而賈雨虹與曾明約定30萬元違約責任的“忠誠協議”,實質上正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也正是這一具體的協議,使得婚姻法上原則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所以,主審法官得出了這樣的結論:既然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是在雙方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簽訂的,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而當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上海市閔行區的這個判例公布后,在全國法學理論界引起軒然大波,支持的聲音和反對的觀點都不絕于耳。本案被反訴人曾明雖然對一審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訴,但在上訴期間,上訴人與被二訴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曾明向賈虹雨支付二十五萬元雙方握手言和。因此,本案中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并沒有得到上海更高一級法院的認可或否定,就使得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在法院系統的觀點具有模糊性。
標簽:忠誠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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