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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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的高度與力度
四川大學法學院 魏 東
(2014年3月7日)
目次:
一、刑辯高度(三高):價值提升高度、規劃決策高度、業績積累高度
二、刑辯力度(四精):精準決策、精細辯護、精通法律法理、精通法官思維
親愛的各位律師同仁:
大家好!
很高興有機會同四川蜀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同行一起探討刑事辯護業務技能技巧。我們蜀鼎律師事務所在刑事辯護領域業績非凡,不但在業界享有盛譽,而且在社會上也是聲譽極佳,社會影響巨大;我們有眾多的刑辯專家,群星燦爛,我們蜀鼎所的一些刑辯專家早已久負盛名,除我本人以外,還有馬靜華教授、吳念勝博士、陳自強博士、李凱博士、李紅碩士、陳霞碩士等,而且還有一批年輕的刑辯專家律師正在茁壯成長,還有梁光術碩士(主任)、廖宏程碩士(執行主任)、洪燕副教授、蔣華碩士、李苗碩士、鄭子軍碩士等也成功辦理過不少刑事辯護業務,前景十分美好。
所以,我今天的講座只是一個拋磚引玉,希望大家多提批評意見,更希望今后有更多的行辯護專家律師站在“蜀鼎律師論壇”上發表高論,共同努力,進一步提升我們蜀鼎律師事務所的刑事辯護業務水準,為當事人依法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增強業務競爭能力。
今天,我談兩個體會同大家一起分享:一是刑辯高度(要切實做到“三高”),即:價值提升高度、規劃決策高度、業績積累高度;二是刑辯力度(要把握好“四精”):精準決策、精細辯護、精通法律法理、精通法官思維。
它們二者的關系是:刑辯高度影響甚至決定刑辯力度,因為刑辯高度主要解決的問題是思想認識和規劃發展的問題;反過來也一樣,刑辯力度影響甚至決定刑辯高度,因為刑辯力度主要解決的問題是刑辯技能技巧和辯護效果的問題。
下面先談刑辯高度。
一、刑辯高度
刑辯高度,我將其概括為價值提升高度、規劃決策高度、業績積累高度“三高”。
有道是,我們的身高有限度、有高矮,但是我們的思想和行動卻不應該受到身高的限制,而應當追求“高大上”!可以說,對于刑事辯護業務的思想認識水平、規劃決策水平、業績積累水平,在根本上決定了我們的刑辯高度。
刑辯高度的核心是:律師要全面提升刑事辯護的神圣使命感(價值提升高度),要經常反思規劃決策自己的刑事辯護事業(規劃決策高度),要立即行動起來積累自己的刑事辯護業績(業績積累高度)!
刑辯高度的這三個核心方面,是刑辯律師成功的關鍵要素,一樣都不能缺少:其一,如果看不起刑辯業務或者對刑辯業務認識不到位,這樣的律師是不可能成為刑辯專家律師的;其二,如果不經常反思規劃決策自己的刑辯業務,這樣的律師也是不可能成大器的,因為任何領域的發展創業都需要“規劃”,知名大學者必定是經常反思規劃學術事業的學者,成功企業家必定是經常反思規劃業務發展事業的商人,而成功的大律師通常也只能是那些經常反思規劃律師業務發展事業的律師(包括規劃“人脈和關系”、規劃事業發展方向、規劃案源和辦案步驟等在內),一句話,“規劃”、尤其是經常地反思規劃是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律師能否成為成功律師的重要決定因素;其三,立即行動起來積累業績也十分重要、甚至最為關鍵,你說你是刑辯專家,那請你拿出成功案例說話,你如果成功辯護過數十起、甚至數百起刑事案件,誰敢說你不是刑辯專家你如果一個刑案都沒有辯護過或者只辦過很少幾個刑事辯護,難道你敢說是刑辯專家?(正如你說你是建設工程方面的律師專家,那也請你拿出成功業績說話,如天府廣場是我的業績、新會展是我的業績、環球中心是我的業績、地鐵是我的業績、華西集團和建工集團請我服務了數十個項目!)所以,我們說無論你是獨立辦案還是協助別人辦案,都是在立即行動起來積累業績,而不能目光短淺地認為“我是在為別人辦案”、我憑啥子要花費大力氣精心辦案呢!請注意:我邀請梁光術主任、廖宏程主任、吳念勝博士等大牌律師合作的案子,常常讓我十分感動:他們太敬業、太認真,吳念勝律師的一份辯護詞就可以寫作3萬字、5萬字,比一篇碩士學位論文的字數還要多,比有的博士論文質量還要好。我邀請李紅碩士一起合作辦案,李紅碩士和何為碩士僅閱卷筆錄就長達10萬字;我邀請鄭子軍碩士合作辦案,僅法律意見書和申請書就寫了近20份,僅辯護詞就一起修改了10余遍。這些律師辦案都是如此認真,責任心如此強,追求工作完美到如此程度,為什么呢?因為這些專家型律師明白,這是在用行動積累業績、積累聲譽、積累競爭力,他們不放過任何一次機會、任何一個案子!我本人也是如此嚴肅認真地對待每一個刑事案件辯護工作的,我是發自內心地、并且已經內化為工作習慣地認真負責地辦理每一次刑事辯護,將其視為自己積累業績的重要機會,從不懈怠。我在給全省法律援助律師近300人規模的培訓會上講,一定要把法律援助作為積累律師業績的絕佳機會,千萬不能放松質量、放棄機會。
刑事辯護是一項偉大事業,是一門偉大的藝術,需要我們增強神圣使命感,以飽滿的工作熱情、執著的敬業精神,去認真實踐、用心探索,共創輝煌。
但是,現在的律師界,因為各種復雜原因,許多律師不愿意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相當部分律師基本上不做刑事辯護業務,這種現象已經反復得到了證實,包括全國律協的數字統計也有顯示。據了解,現實生活中確實還有部分律師真的看不起刑事辯護,公開宣稱刑事辯護是“小兒科”,認為法律顧問、民事案件、重大非訴訟法律服務項目法律服務才是尖端業務。加之,社會上流行的其他一些看法,如刑事辯護律師“專門替壞人說話、為虎作倀、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等等,可能已經使得我們許多律師對于刑事辯護業務望而止步。再加上我們現實生活中個別地方的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對于辯護律師的非法刁難和打擊報復(如今年3月份發生的江蘇省泰州市下屬靖江市人民法院拘留辯護人王全璋律師事件),以及刑事辯護過程中客觀存在的更大的人身風險,更加加劇了部分律師的恐懼擔憂心理,使得許多律師不愿意、也不敢大膽從事刑事辯護業務,好象辯護律師自己也是壞人犯罪嫌疑人似的,沒有自信心和自豪感。顯然,這涉及到刑事律師如何正確認識刑事辯護業務的價值與地位的問題。可見,我們只有把這個問題搞清楚了,刑事律師才能有正確的思路和行動,尤其對于我們年輕的刑事律師更是如此。如果不明確這一點,我們的整個思想、思路、動機和言行可能都是混亂的、沒有章法的,我們的精神面貌、工作動力、睿智潛能可能都是十分令人堪憂的!因此,解決刑事辯護業務的價值和地位問題就顯得十分重要。
那么,應當怎樣認識和理解刑事辯護業務的價值和地位呢?我認為,應當從刑事律師的職責、責任和歷史使命等諸方面來分析。
大家知道,刑事律師(辯護律師)的職責就是刑事訴訟法第35條所明確規定的:“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因此,可以說刑事律師的職責是“單向抗辯性”的,即只能是單向的、從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角度、立場出發,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抗辯性意見;而不能是相反的方向,不能是指控、揭發犯罪、加重罪責內容的方向。
據了解,世界上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律師法對律師的歷史使命進行了規定,如我們的緊鄰日本、韓國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都曾經在律師法中明確規定了律師的使命。日本律師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規定:“律師以保障基本人權和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以此來理解,我們可以說,刑事律師應當將我們自己的歷史使命上升到應有的高度,這就是刑事律師應當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權、實現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公正合理處理為己任,從而達到保障全社會的基本人權和實現全社會的基本正義之目的。這種使命是十分神圣和偉大的,是不容褻瀆和污蔑的!在此意義上也可以說,刑事律師也是需要講“公正”的!但是應當注意,“公正”在刑事辯護業務中的全部體現卻只能是單向抗辯性的公正,即只能是由刑事律師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單向抗辯性意見,而不得包含指控、揭發犯罪、加重罪責內容的意見。或者換句話說,刑事辯護業務中一旦包含了指控、揭發犯罪、加重罪責內容的意見,就是有違刑事律師及刑事辯護的“公正”價值追求的,就是嚴重違法的,因為這樣的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明確規定!并且由于刑事辯護的這種“公正”對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適用,又由于我們每個國民在基本邏輯上都有可能成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而這種公正就是對于全體國民的公正,就是法治國家所必然要求的公正!
這種理解,表面上看似乎正好為一些攻擊刑事律師的言論提供了佐證:刑事律師不就是“專門替壞人說話、為虎作倀、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嗎?其實,這只是表面膚淺的、十分錯誤的看法!如果按照這種理解、這種邏輯,那豈不是說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乃至全世界的刑事訴訟法都是錯誤的、非正義的,豈不是說我們國家的立法者乃至全世界的立法者都是荒唐的?顯然,對于刑事律師的這種粗淺認識和粗暴貶斥不但是十分錯誤的,而且是十分有害于國民個人、社會和國家的,也是十分有害于法治建設的!
下面我從三個方面具體談一談刑事辯護的價值:一是刑事辯護對于社會、國家和刑事法治的價值;二是刑事辯護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價值;三是刑事辯護對于整體律師業及辯護律師個人的價值。
如果一個國家需要法律法治、民主正義、人權保障、健康有序,那么這個國家肯定離不開律師,其中當然包括我們刑事律師。有學者指出:從法理上講,律師就是“法律之師、正義之師”,應當以維護合法權益為己任,以推進民主與法治、實現社會正義為天職。這是十分精當的!
為什么一個現代國家少不了刑事律師呢?簡單回答這個問題就是:現代國家不同于傳統舊國家的基本價值目標,是國家必須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權、最大限度地促進社會發展、最大限度地體現相對公正、最小限度地維持必要秩序(三大一小的價值目標)!而要實現這樣一種國家目標(公共政策目標與刑事政策目標),單靠國家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以及行政機關等國家機器都是無法完全實現的,而只有在刑事律師的全面有效參與下才可能實現!為此,任何一個現代國家都必須充分發揮刑事律師的辯護職能作用,即只有通過刑事律師的全面有效參與,才能夠依法、有效地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夠依法、有效地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也才能夠依法、有效地監督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因為:
第一,刑事律師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制度設置本身具有十分重大的社會政治意義,有利于確保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保障全體公民的合法權利。因為,在基本意義上,我們每一個公民,無論你是普通公民、還是國家官員甚至包括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自身在內,都是潛在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身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罪犯。進一步講,即使是針對真正的罪犯本身,也還有一個公正處理和對待的問題,處刑幅度差異很大,例如處死刑立即執行與處有期徒刑、處1年與處10年的差別就懸殊巨大。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到底有多少人在其一生中能夠肯定自己終生不會成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誰也說不清!(正如浙江張輝張高平叔侄奸殺冤案審判時,張輝就曾經對法庭陳述說:今天你們是法官,難保你們的子孫后代不能都當法官,他們也可能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能被冤枉、被錯判、被冤殺。真是振聾發聵之言!)因此我們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權保障,其實并不僅僅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問題,更不僅僅是刑事律師的問題,而恰恰是全體公民的權利保障問題,是整個國家和社會能否健康發展、公民人權能否切實得到保障的重大問題!
第二,國家公權力并不是一種每時每刻都值得十分信任的正義力量,至少國家公權力存在一種被有意或者無意地加以濫用、被別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的重大威脅與風險,因而它每時每刻都需要監督制約。在刑事法律領域,這種監督制約力量的主力軍力量之一就是刑事律師!在我們國家現行刑事司法制度設計的框架下,無論是作為普通公民還是作為國家官員,都可能被冤枉、都可能不安全。佘祥林、趙作海、浙江張輝張高平叔侄倆、上海梅吉祥梅吉楊兄弟倆等國民應當算是良民吧,但是他們仍然被公安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個別辦案人員聯合辦案辦成了法律上的殺人犯,蒙冤數年、甚至數十年才僥幸得以平反昭雪!而作為政府官員、人民警察的杜陪武,同樣也被他的個別親密戰友們辦成了殺人犯,只是因為刑事律師的不懈努力才被判處了死刑緩期執行,后來直到偶然發現了真兇才得以獲得清白!這些例證已經很有說服力了!其實現實生活中還有不少的佘祥林、趙作海、杜陪武沒有被揭露和公布,這些并非個別的現象確實值得我們每一個人反思。
以上這些現象,一方面說明我們的辦案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加強自律;另一方面也充分地說明了刑事律師的極端重要性。正如江平老師所說:“律師興則國家興。”只有充分發揮了刑事律師的辯護職能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有效防止佘祥林、趙作海、杜陪武等類似的冤假錯案的發生,才能最大限度地確保刑事司法公正無誤,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國家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權!
因此,我們刑事律師千萬不要自己看不起刑事辯護,不要灰頭土臉、缺乏自信,而要有神圣感,要自信自豪、氣宇軒昂、慷慨激昂!
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角度講,刑事辯護同樣具有重大意義和價值。我們稍加注意就可以發現:現實生活中的一些案件,有的是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是自己把自己“說”成了罪犯,有的則是辦案機關把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辦”成了罪犯,其原因之一就是沒有刑事律師的有效參與和有力辯護!這樣的案例應當說不在少數,佘祥林、趙作海、杜陪武等冤假錯案就既有辦案機關個別辦案人員“搞定”的,當然也有當事人自己“搞定”自己的。據說聶樹斌案就有聶樹斌自己當庭認罪的現象,而且擔任其辯護人的刑事律師也只是進行了所謂的“罪輕辯護”而不是“無罪辯護”,因此刑事律師在也有某種責任!
還有一些我親身經歷的一些案件,比如一些封閉場所里發生的故意殺人案件,一對一形成的行賄受賄案件、一對一的強奸案件,就是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自己供述來定性處理的。
成都市郫縣發生的一起故意殺人案,起先公訴人對辯護律師進行案卷材料和證據保密,直到法院開庭前都是處于“保密狀態”,結果導致辯護律師無法準確把握案件情況和證據情況。公訴人移交給法院的所謂主要證據復印件就只有一份被告人供述(其實總共有十余份供述),這份供述上被告人的簽字是“以上內容念給我聽了,和我所說的一致”,加上被告人告訴辯護律師一些錯誤信息,說什么我只有這一次是這樣供述的,但是每一次簽字都是他們念給我聽的、我都是這樣簽字的,等等,直接導致辯護律師最先決定進行無罪辯護。但是,庭審時的情況完全相反,刑事律師只能臨機應變、臨場發揮,臨時調整辯護思路而改做罪輕辯護,應當說后來的審判結果還是比較滿意的。像這種案件,其主要的指控證據和最終的定罪證據,其實就是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屬于比較典型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是自己把自己“說”成了罪犯的情形,其中刑事律師所發揮的刑事辯護職能作用是十分重要而關鍵的。
現在有些受賄案件,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往往在辯護律師介入之后才告訴律師,說他是被冤枉的,是有關辦案人員引誘甚至威脅強迫他違背客觀事實地承認的,而實際上并沒有收受這一筆或者若干筆財務款項,我接觸到類似案件時,尤其是當這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發誓賭咒”式地說某幾筆指控是虛假的、被冤枉的,這時我往往十分震驚!說實話,我有時是比較相信這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喊冤的、真情的透露,但是有些案件情況很復雜,有的被告人在偵查期間或者在律師會見之前是始終承認了受賄的,現在突然向辯護律師喊冤,到底該咋辦呢?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搞不好,我們的刑事律師就可能淪落為李莊律師的悲慘境地。對此,我始終堅持的做法是:第一,嚴肅地告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四個字,就是必須“實事求是”;第二,仔細詢問并耐心聽取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陳述與辯解,尤其是詢問其有何理由和證據;第三,嚴肅認真且實事求是地向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反映情況,并提出問題,要求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調查核實情況。但是,有些案件是無法核實甚至是無法改變的,這時我們刑事律師千萬要注意理智理性,可以不放棄,但是不可以失去理智;尤其需要謹慎對待翻供的問題,有些時候,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翻供將直接導致刑事律師遭受滅頂之災,因此必須慎重嚴肅對待。原則上,刑事律師不應直接鼓勵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翻供,而只能提示他們“實事求是”地供述和辯解。
類似這種案件,如果是因為沒有刑事律師參與的原因而導致冤枉無辜的話,那就十分令人擔憂了。應當說,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尤其需要刑事律師提供專業的刑事辯護,其合法權益才有可能獲得依法有效的維護。可見,刑事律師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影響十分突出重大,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成為決定他們生殺予奪的決定性力量,因此刑事律師的責任重大,必須引起我們律師乃至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據資料介紹,刑事辯護是整個律師制度的源泉和開端,它比律師制度起源還要早。律師制度起源于刑事辯護制度,脫胎于刑事辯護制度,刑事辯護是律師最基礎的業務,也是律師最基本的職責。可見,刑事辯護對于律師個人和整個律師業都具有十分重大的價值和作用。這些價值和作用可以概括為以下內容:
首先,刑事辯護是整個律師業的重要方面,刑事辯護業務具有重大政治經濟價值。從政治方面看,律師業的存在根據就包括刑事辯護。如果沒有刑事辯護,就缺少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與重要力量,因此,律師業必須在刑事辯護中作出應有貢獻。但是,假如說律師都不愿意、或者不能夠在刑事辯護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從而律師業整體不能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中發揮應有作用,那么就必將影響我國刑事法治建設、和諧社會建設。這樣,必然會影響整個律師業的職業形象和行業聲譽,也必然影響整個律師業在國家政治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價值,并形成對于整個律師業的災難性打擊。所以,我們每一位律師都應當從政治的高度來認識刑事辯護業務,它不但關乎我們國家政治社會法治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的大局,而且直接關系到我們整個律師業的生存發展前途;我們每一位律師都有責任關心刑事辯護,就象關心我們自己的生存發展大計一樣重要,不可小視!
另一方面,刑事辯護對于刑事律師個人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經濟價值。道理很簡單,因為刑事辯護,刑事律師可能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發揮出巨大作用,產生廣泛的社會影響,從而能夠使得刑事律師成為社會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影響力量,提升刑事律師個人政治社會地位和生活品質。刑事律師的成功辯護往往可以直接帶來巨大經濟收益,還可能帶來一些間接收益,如引出相關民事案件、常年法律顧問等重要律師業務,因而刑事辯護對于刑事律師個體而言也必然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大家都知道,現在犯罪問題越來越嚴重,大案要案越來越多,應當說這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必然伴生的社會現象,同時這也為刑事律師提供了廣泛的發展空間。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早就指出:犯罪生產了犯罪學家、法學家、警察、法官,同時也生產發育了刑事律師。現在相當一部分律師事務所的刑事辯護業務十分發達,也有相當一部分刑事律師的經濟收入十分可觀,為律師事務所和辯護律師個人贏得了巨大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所以說,刑事辯護業務對于刑事律師個人必然也具有十分巨大的政治經濟價值。正如田文昌律師所說:我們很多律師在很多場合高談闊論,自稱所從事的是高端律師業務,如證券業務、IT業務、非訴業務等,刑事業務好像成了低端業務。而實際上,近代幾百年的律師業務,應該說真正高端的是刑事業務,因為它涉及的權利價值更重要,難度也更大。因此,我們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對此有清楚認識,而不能妄自菲薄。
同時,刑事辯護過程中還為辦案律師帶來了較多的“回頭客”和衍生案源。因為我們的刑事辯護工作做得非常認真、比較完美,當事人十分認同,所以,當事人就會向身邊的親朋好友推薦我們,這就帶來了比較多的案源,其中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常年法律顧問業務;我們的一些顧問單位合作時間長了,相互信任了,顧問單位對我們律師不但信任而且十分倚重了,有的顧問單位老總就主動提出要求一次性簽訂服務期長達3-5年的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十分令人感動,也十分令人感概:這個你懂的,都是律師敬業工作的良好收效!由此可見,刑事辯護業務對于律師個體發展律師事業當然是意義重大。
(二)律師要規劃發展刑事辯護業績,精細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辯護業務
律師事業的發展如何,大律師與小律師的差異如何,具體的體現就是律師業績的大小。因此,我們每一位律師,當然包括刑事律師,必須高度重視規劃發展我們的“律師業績”。比如,我們問:這個律師是不是房地產律師專家?其標準其實就是一個:這個律師做了好多房地產律師業務業績,有哪些突出的、影響大的房地產律師業績。假如,北京市的天安門廣場是這個律師做的(業績),成都市的天府廣場是這個律師做的,成都市政府豪華辦公樓是這個律師做的,某個新興城市的一半城市建設都是這個律師做的,那么,你說這個律師業績如何,是不是房地產律師專家?答案必然是肯定的。那么,這個律師的房地產律師業績就不用說了,客戶就很可能要請這個律師擔任房地產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因為這是一個房地產領域的專家律師,其業績很好,很值得信任。
同樣的道理,我們刑事律師必須首先要高度重視規劃發展刑事辯護業績,只有業績上去了,我們才能稱得上是刑事辯護專家律師,我們才能在刑事辯護業務上處于優勢競爭地位。這里我就不謙虛地介紹一下我個人的刑事辯護業績,我做了200余起刑事案件辯護,另外還參加了100多起刑事案件的專家咨詢和討論,這個數量應當說還是有相當說服力的,任何當事人聽了看了知道了之后都會相信我的。不但如此,我在辦案質量和影響力方面也可以自吹自擂一下:我是四川省內律師辦理的官員案件數量最多級別最高的律師之一,我大約為50余位官員辯護過,包括公安司法人員及政府官員,包括原政法委書記、紀委書記,包括縣長、市長、省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列舉的建國以來(60周年時)十大影響力案件中,我本人就參與了其中三件(全國知名見義勇為者張德軍案、四川省首例洗錢罪案、孫偉銘醉酒駕車致人死亡案),占30%,也是很有說服力的。因此,我基本上屬于那種不擔心案源、不主動找案源的律師。我不是為了自吹自擂來講我的刑事辯護業績,而是為了說明一個道理:刑事辯護業績很重要,業績數量很重要,業績質量很重要!刑事辯護業績既要體現在數量上,因為量變可以引起質變,所以數量也是很能說明問題的;業績當然還體現在質量上,所以我們又要特別強調刑事辯護質量,要特別強調“精細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辯護業務”。
因此,我強調刑事律師要規劃發展刑事辯護業績,要有這個意識,要抓住關鍵和要害,就是要精細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辯護業務,抓住每一次機遇。我們有的律師恰恰缺乏這個意識,或者沒有持之以恒地堅持這個意識,放松了對自己的嚴格要求,結果錯失了許多機會,淪為粗心律師、低質量律師,始終沒有規劃好、沒有做好自己的刑事辯護業績。沒有好的刑事辯護業績,怎么稱得上是優秀的刑事辯護律師,怎么會有好的案源、好的前途呢?
律師辦案子必須把質量視為生命,甚至達到真正意義上的“精益求精、一絲不茍”的程度才能成功,而且要每時每刻這樣要求自己才能成功,才能有好的業績。現在我帶了部分律師徒弟,我教給這些律師徒弟最大的收獲絕不是投機取巧和找關系,而是辦案質量上的精益求精和一絲不茍,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這些律師徒弟都是專家,當事人總體上十分滿意,滿意到什么程度呢,滿意到當事人被感動、被征服,滿意到部分當事人主動要求將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的期限由每年一簽改為每三年一簽每五年一簽,并且主動要求提高律師顧問收費標準,真是令人感動又令人感概!不但如此,我帶出來的這些專家律師不但當事人很滿意,而且律師同行也很滿意、很羨慕,這些律師同行爭著要找我帶出來的這些專家律師合作辦案,為什么呢?因為這些專家律師每一次辦案都是精益求精的、一絲不茍的,他們不需要你去特別要求,他們已經將精細化辦理每一次律師業務作為了自己的工作常態、工作習慣、工作自覺。我所在的四川蜀鼎律師事務所管理委員會曾經專門開會聽取部分律師意見,其中有的律師提出我吸收的專職律師中我自己的學生太多了,我的律師業務太集中了,讓我自己的律師徒弟律師團隊做的多而讓其他律師做得少,我對此做了一些解釋,大意是希望他們理解。但是,令我感動的是,其他管委會成員和其他部分律師明確表示了對我的充分理解,其原因之一就是,我的這些律師團隊成員確實精干、認真,不但我愿意找他們合作辦案,其他合伙人也十分愿意找他們合作辦案。所以,這些合作律師本身也很快成為了專家律師,很快取得了很好的律師業績很好的經濟收入,快到什么程度呢,其中有兩位律師十分典型,這兩位律師的發展速度快到第一年、第二年每個律師要做20至30件律師業務,相當于有的新律師五年到十年的工作量和律師業績。
就我們搞法律援助而言,這不但是我們律師應盡的法律義務,更是為我們規劃律師業績、積累律師業績的很好機會,因此我們必須認真把握好這個機會。我們法律援助律師一定提高認識,增強并養成認真負責的辦案精神,辦好每一個案件、哪怕是很小很小的案件,積累經驗和業績,積累“正能量”,為下一步的事業騰飛奠定堅實基礎!
這就是我希望向各位律師同仁表達的第一層意思:要規劃發展刑事辯護業績,精細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辯護業務。有了刑事辯護業績,就必然有律師事業發展;而要做到規劃發展律師業績,關鍵和核心是精細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辯護業務,每一次都不要放松要求。
(三)律師規劃發展刑事辯護藍圖,系統化整合刑事辯護力量與平臺
任何事業都需要規劃,然后才能夠成就偉大事業。大的事業,如建黨偉業、建國偉業、民族發展偉業、政治經濟騰飛偉業,這些過于宏大的事業沒有哪一項事業能夠缺少規劃。同理,我們身邊的一些“小的事業”,比如當一個優秀的法學家,當一個優秀的人民教師,當一個好律師,同樣也需要規劃,但是這一點,恰恰被許多人、包括我們刑事律師所忽略了,有的人簡直就不當一回事,這是不對的,并且這個問題可能還是我們最大的問題。科研需要規劃,然后才有這些專家、名家、大師出現;刑事律師和刑事辯護藍圖也需要規劃,然后才可能成為好律師、大律師。
如何規劃我們的刑事辯護事業的藍圖?這個問題可能各有各的特殊情況,需要我們每個刑事律師針對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規劃,我這里可能說不全,只談一些點滴體會,希望能夠拋磚引玉。
比如,我們要認真地精細化地做好每一個刑事辯護案件,多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尤其是律師服務方面的、刑事辯護方面的公益性活動,當然包括多參加辦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也能夠為我們成就刑事辯護藍圖添磚加瓦。我本人就有這方面的成功經驗。我本人所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就有兩件使得筆者本人成為了某種意義上的“知名律師”:一件是為全國知名見義勇為者張德軍提供法律援助,我們成功地進行了無罪辯護,成都市兩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無罪判決,因此,我獲得了司法部頒發的榮譽證書,同時這個法律援助案件被評為全國優秀法律援助案件、四川省和成都市都被評為典型案件,我個人也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知名度,“全國首屆百強律師排行榜”榜上有名,那個有名的李莊律師當時名列第二,我本人名列第二十二名;我辦理的第二件法律援助案件,是為某正部級領導干部出庭辯護,據說這對于四川省司法機關而言是自我國建國以來六十年第一次有幸承辦審理正部級領導干部涉罪的案件,何況辯護律師,當然也是“吃螃蟹”一樣的感覺,筆者在辯護之后、庭審完畢之后,最高司法機關的有關領導都表揚我,說我“辯護得很好、很精彩”。因此,從筆者個人刑事辯護取得成績的經驗來看,多參加公益性律師活動,是一條成功之路,是我們刑事律師規劃我們的刑事辯護藍圖的一個重要方面。這種公益性律師活動,包括提供法律援助,參加全國刑辯日活動,參加社會公益性法律咨詢活動,參加地震災區義務法律服務活動等等,刑事律師必須要有這個意識。說到這里,我還是發現我們有的律師、包括有的年輕律師,過于急功近利甚至過于狹隘了,結果是十分不利于自己成長壯大,難以實現刑事辯護藍圖。我就發現我認識的某位年輕律師,他不愿意從事哪怕一丁點公益性義務勞動,很不好。當時,我們有一位專家律師參加了四川省人民政府組織的地震災區律師專家服務團活動,由于這位專家律師在北京出差期間突然有緊急任務,這位專家律師就拜托另外一位年輕律師幫忙做一些輔助性工作,當然沒有任何經濟報酬,但是,我們這位年輕律師卻明確拒絕了,還十分委屈地給我說:魏老師,我真的沒有空去參加這個活動,但是,如果有什么律師業務要做的話,我哪怕是不休息不睡覺,我都愿意做。我聽后愕然萬分!我就對這位年輕律師說:這個怎么就不是律師業務呢?這個就是律師業務啊!難道沒有經濟收入的律師業務就不是律師業務嗎,這個想法怎么行呢,怎么可能成就律師偉業呢!其實這位年輕律師忘了,他的拒絕行為不但無助于自己成才,而且違反了律師法的明確規定,律師具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義務,糊涂萬萬要不得呀。
除了多參加公益性律師活動以外,還要多參加社交活動,包括多參加各種行業組織、各種公益性組織、各種官方與民間組織的組織活動。比如消費者協會、企業聯誼會、律師協會的組織活動,甚至少年兒童組織活動、街道辦事處活動等,也十分有助于我們刑事律師成就偉大的律師事業。當然,這樣會很累,但是收獲也會更大,成就律師事業的機遇也更大,條件更成熟。我本人參加了很多類似社交和公益性活動,我的身份和頭銜大致有二十多個,而且這是沒有細算的統計;尤其是過去,我還有意而體面地“爭官位”,打著的旗號就是為了我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發展,比如爭當會員、理事、秘書長、主任、專家咨南潯委員會委員、兼職研究員什么的,有時還是起到了比較好的作用。現在,隨著年齡增長以及身體狀況等原因,我有時已經開始有所懈怠了,但是真的是想著律師事務所發展的需要,找了一個體面的理由,硬撐著一些職務沒有辭去,從我內心來講我現在不是很想干了,因為太累了;但是,我想著能夠為律師事務所提供更好的律師業務發展平臺,再宏大一點就是能夠為四川省律師業發展提供一些平臺或者做出一些貢獻,當然還包括其他一些比較美好的想法,我暫時還沒有辭去這些個職務。現在經常性地開會和公干,有時真有點力不從心了,并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而是出于某種意義上的公心和社會責任感來干這些公益性工作。這方面,我們律師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等,可能體會深一些,真的是多付出了許多心血和汗水,其實個人所得到的實惠是很少的,只是在有利于實現律師事業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再有,就是要充分注意整合刑事辯護力量,拓展辯護市場。在2011年的西部律師論壇活動中,我個人提交了一篇題為《論西部刑事辯護律師的努力方向》的論文,就談到了這個問題。我認為,對于西部辯護律師而言,強調刑事辯護律師要整合辯護力量以拓展辯護業務市場,這一點可能是更加具有針對性的問題。
我注意到一種十分特別的現象:四川省內發生的部分重大案件的刑事辯護業務,尤其是一些收費較高的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的刑事辯護業務經常性地被外地律師、尤其是來自北京的律師“搶走”了。而西部其他省份的刑事辯護業務情況,大致也類似于四川。這其中的原因,部分可能是因為北京律師的辦案能力比我們西部律師強。就我個人接觸過的北京律師而言,如知名度很高的田文昌律師、錢列陽律師等,我同他們都有過同臺競技的經歷,體會十分真切,這些知名的律師“大腕”確實名不虛傳,既有能力,也有魄力,更有責任心,深得業界和當事人好評。
但是,我發現,我們西部律師,我們這些“京外”律師沒有注意有效地整合好我們自己的辯護力量可能也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個原因。這是值得我們反思和改進的地方。2005年以來,我就擔綱領銜籌辦了一個“四川刑事辯護中心”,吸收一批重量級的刑事辯護人才,其中包括刑法專家、教授、刑法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導師,我們特別注重整合了辯護力量。現在,我擔綱領銜的這個“四川刑事辯護中心”就設在四川蜀鼎律師事務所,效果是比較明顯的,全國各地都有較多當事人來咨詢、委托的,迄今為止我們承辦的刑事辯護業務遍及全國十多個省市區,極大地拓展了刑事辯護業務案源。我認為,這方面我們還可以再多想一些辦法,拓展我們的業務量。下一步,我們要認真總結刑事辯護經驗,認真編寫我們蜀鼎律師事務所辦理刑事辯護的成功案例,至少有數百件成功案例啊,我們要將這些成功案例的辯護經驗編輯成冊,最好公開出版,既為律師同行共同學習探討和年輕律師學習借鑒提供參考,也有利于進一步提升我們蜀鼎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業務方面的社會影響力。
(四)律師要規劃發展律師人生藍圖,系統化積累立體法律知識與綜合性辦案經驗,切實保護好律師自己的人身安全
刑事律師的發展藍圖,我認為應當立足于刑事辯護、精于刑事辯護,但是應當超越刑事辯護、不局限于刑事辯護,也就是說應當拓展民事律師業務,培養刑事律師的綜合性法律服務能力。所以,有的刑事律師后來逐漸發展到民事律師服務領域的專家,這個方向是正確的,是值得我們每位律師思考和關注的。我們經常講要兩條腿走路,事業發展很多時候還需要多條腿走路,就是這個道理。我認為,這樣規劃發展,既是刑事律師刑事辯護業務發展的需要,因為刑事辯護本身就需要律師全面熟悉掌握綜合性法律知識和理論,其中包括民事的、行政法律的知識和理論,同時也是我們律師事業發展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對于我們西部律師、我們中等城市的律師,更是如此。
就我個人而言,我就有意識地學習和研究各門各類的法律規定和法律知識,這些法律規定和法律知識其實都是相通的,關鍵是我們律師要有這個融會貫通的意識和行動,日積月累,天長日久,是可以成為某種綜合性律師人才的。律師必須是既有專長,又是通才,才能立于不敗之地,才能獲得較大發展。我就曾經專門研究和辦理了一些公司并購上市法律事務、BOT法律事務、知識產權法律事務、行政法律事務、房地產法律事務等等律師業務,這些方面的業績也比較多比較有說服力,只要當事人需要,我的這些方面的律師業績都足以說服當事人相信我。這也是一條重要的律師發展經驗。
因此,我對諸位律師同仁的建議是:律師必須首先成為通才,然后才能發展專長,是通才前提下的專長和專家律師,是全面熟悉律師業務基礎上的某一個方面或者某兩個方面的專長,我將這種律師專長描述為律師的一個或者兩個“亮點”。比如,我們律師就可以對自己講并且也對外宣傳說:我這個律師是提供綜合性法律服務的律師,我的亮點主要是刑事辯護。這樣定位才是科學合理的。
我這里還要特別強調一點:律師在刑辯業務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律師的自我保護,其中最重要、最根本的保護辦法就是八個字:“依法辯護、規范辦案。”
律師人生安全是律師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我認為有必要提醒各位律師同仁,要規劃發展好律師人生藍圖,要系統化構筑律師自我保護的平安網絡。這也是一個人生觀問題,具有根本意義。
但是,當前我國刑事辯護工作面臨的嚴峻現實,當前我們刑事律師人生安全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安全風險,我們全體律師必須正視這樣一個殘酷的現實,這就是人生。我現在發現,刑事辯護問題可能是我們官方、尤其是我們政法公安機關不太愿意談論的話題。但是,我認為這恰恰很值得我們全社會反思的問題,尤其是我們律師必須要談論的問題。我本人是四川大學法學院的刑法教授,也兼職從事律師職業(兼職律師),所以了解比較多,體會也比較真切。應當說,少數地方的個別執法人員在對待刑事律師的問題上,也比較嚴重地存在隨意執法與違法辦案的情況,嚴重損害了執法部門公信力,甚至還破壞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但違背法律規定而制定土政策違法設置障礙,超法規制約律師職權,更有甚者對律師進行打擊報復、直至動用刑事打擊手段,以諸如泄露國家秘密罪、刑法第306條(俗稱辯護人偽證罪)、詐騙罪等立案偵查和起訴,有的甚至出現了冤假錯案。
刑事辯護工作和辯護律師面臨著十分艱難的處境。據統計,從1997年到2010年全國共有超過300名律師(甚至更多律師)身陷囹圄,但是,全國律師協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或者人員對律師偽證罪的案例進行統計分析,發現針對律師的錯案率高達50%以上。這個問題應當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方面,這說明律師隊伍確實也需要整頓,終究有個別律師違法犯罪;但是另一方面,對律師追究刑事案件的錯案率高達50%以上,又很不正常。目前刑事辯護律師執業的最大風險,它不是黑惡勢力的暗算,而是同樣肩負著維護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個別行政機關人員和司法機關人員的打壓和陷害,這是人民的悲哀、法治的悲哀,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刑事辯護這樣“高風險”的執業環境,還產生了另外一個嚴重后果,這就是直接挫傷了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積極性。在全國范圍內,刑事案件中的律師參與率逐年呈下降趨勢,目前我國70%以上的刑事案件無律師介入;有資料介紹,我國個別省份的律師協會曾號召全行業對刑事案件進行“集體罷市”的事件。可見,刑事辯護業務面臨的局面十分嚴峻而艱難。
現在的形勢應當說僅僅是稍有好轉,但是仍不容太過樂觀。尤其是李莊律師案以來,現在的律師人生安全暗藏著某種更加深刻的危機。近幾年來,廣西北海市四律師案震撼了全國律師界,貴陽市出現了庭審律師遭遇強制驅除出法庭的事件,江蘇泰州市某基層人民法院還直接對王全璋律師予以行政拘留10天并在事隔幾天之后“抓了又放”,我們西部某些省份也出現了律師被抓事件,而且從某種意義上看,有法律共同體中的強力機關不認同而排異律師的性質,有職業報復性與歧視性色彩。秦前紅教授說得很深刻:“法官與律師擦槍走火乃至劍拔弩張,則似乎完全背離了制度安排的初衷。這一異常現象的頻發,只能說明中國司法的運行出現了重大的病灶。”
我還了解到,近段時間以來,我們西部部分省份的部分司法機關比較隨意地威脅律師人生安全,個別人民法院發出了不止一份的所謂的“司法建議書”,直接指責有關律師涉嫌違法犯罪,這是一種十分危險的信號,應當說十分不正常的現象。有的律師被指控涉嫌違紀案件,我本人參加了專案調查,情況十分令人擔憂,真有種兔死狐悲的悲壯感覺,律師處境十分令人擔憂。
因此,律師開展的刑事辯護工作也有一個講究工作策略、端正觀念、依法履行職責、合理辯護的問題,律師只能在法治范圍內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律師不能違法,要時刻加強自我保護。關于律師自我保護的問題,我提出以下幾點意見供大家參考:
其一,刑事律師要明白危險源、風險源的來源出處。根據有關調查顯示,刑事律師的主要風險源有6個:(1)直接來自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及其辦案人員。其可怕之處在于,近十年來發生了300多起律師被抓案件中有50%左右的人最終被認定為無罪,但是律師已經受到了足夠的人格侮辱、精神折磨和物質損失,恐懼感無處不在,有的律師精神失常,有的律師心灰意冷,只有部分律師可以走出陰影。(2)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其風險就是直接針對刑事律師的人身傷害。(3)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親屬。其風險在于,這些人將從刑事律師處了解到的信息運用于威脅證人、偽造證據,然后殃及刑事律師或者直接嫁禍于刑事律師。(4)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本身。重慶發生的北京律師李莊偽證案、遼寧發生的廣東律師馬克東詐騙案就是典型,他們都是由于自己的當事人直接舉報并作為關鍵證人才被定罪處罰的。因此,坊間的說法是“最大的敵人就是當事人”。雖然,最新的消息稱龔鋼模等人已經表示愿意出庭正式李莊被冤枉、并向李莊表示道歉,但是終究還是來得太晚了,十分令人寒心。(5)證人。其風險就是刑法第306條。(6)社會公眾。其風險在于一些敏感刑事案件,如遼寧劉涌涉黑案件中的田文昌律師,重慶黎強涉黑案件中的趙常青律師教授,都因為為涉黑人員辯護而遭受到了網絡媒體的攻擊甚至威脅。
其中為何將來自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及其辦案人員的危險源、風險源列為首位呢?秦前紅給出的答案是:其一,對律師在法治社會中的作用缺乏高度共識;其二,部分法官和律師的嚴重隔膜與對立,是由于對彼此角色缺乏感同身受造成的;其三,司法不獨立,審判流于形式化,此時律師的任何較真之舉,都可能被法官視為節外生枝或自找麻煩;其四,維持法庭秩序與維護律師的執業榮譽和執業尊嚴之間缺乏中道的權衡。當然,我也特別注意到秦前紅教授同時強調指出了:“律師、法官其實是榮辱相依的共同體。恪守職分、敬畏法律是法律共同體安身立命之所在。當律師的執業尊嚴被嚴重貶損之時一定也是審判權威搖搖欲墜之時。”受害的絕不會僅僅是律師,而必將是法治大局和法律共同體整體!
其二,刑事律師要嚴格規范履行委托手續和收費行為。最近發生部分律師被抓案件,其原因就是律師沒有嚴格規范履行委托手續和收費行為,被辦案機關抓住了把柄。
其三,刑事律師在同辦案機關交流溝通的時候、法庭辯論的時候要注意方式方法,盡量引導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開展“理性對話”,盡量避免開展人身攻擊和職業性報復。
其四,刑事律師在會見和取證問題上要謹慎從事,盡量避免被指控犯罪的風險。可以采取一些變通方式來處理調查取證問題。
其五,刑事律師要充分發揮律師協會集體力量,切實做到“任何律師被指控都毫無例外地獲得律師協會出面應對”的狀況,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律師被報復性指控現象的發生。
當然,律師自保的最大力量還是法治。我們有理由期待國家法治建設順利發展,這才是我們律師業發展和律師自保的根本保障,當然,也是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其他任何官員在內的全體國民安全自保的根本保障。
二、刑辯力度
如果刑辯高度主要是解決思想認識問題,要在思想認識上追求“高大上”;那么,刑辯力度,就主要是解決刑辯技能技巧問題,要在刑事辯護活動中追求“高大上”。
因此,刑辯力度,是指刑事辯護需要通過哪些技能技巧,才能達致有力度、有好的效果。這里,我將刑辯力度概括為四句話(四精),即:精準決策、精細辯護、精通法律法理、精通法官思維。
刑辯力度的核心就是這“四精”!并且應將其貫穿于整個刑事辯護過程之中。
刑事辯護的策略技巧,有的比較宏觀、有的比較具體,有的則是宏觀與具體相互交織、相互結合,大致可以概括為十個方面:(1)宏觀上抓住主要矛盾(包括辯護詞排序上也要抓住主要矛盾);(2)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3)實體性辯護與程序性辯護;(4)定性辯護與量刑辯護;(5)處理好辯護律師與被告人的互動技巧。(6)精心安排處理好依法調查取證;(7)最大限度地重視庭審質證,庭審質證時堅持“寸土必爭”;(8)竭盡全力安排好法庭辯論,緊扣重點核心,捕捉控方弱點與辯方亮點;(9)大膽地對法律及司法解釋進行“合理解釋”,對確實存在問題的司法解釋予以否定;(10)辯護詞必須認真、嚴肅、精細化寫作,增強辯護的說服力和感染力。
下面重點談談部分辯護策略技巧的看法和體會。
(一)宏觀上抓住主要矛盾
針對具體的案件情況,應當恰當確定案件的主要矛盾和辯護的重點,其中包括辯護詞排序安排等。這里可能有四個問題:一個問題是,總體上是做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實體性辯護還是程序性辯護,一定要思路清晰;二是總體上是幾個罪、幾個問題,從而確定哪個罪或者哪個問題是主要矛盾,要集中火力;三個問題是,針對具體某項罪名指控,要恰當地確定哪個要件、哪個辯護點是最關鍵的且最容易為法官所接受的,也要集中火力;四個問題時,每個案件都有每個案件的特殊性,一定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各自的主要矛盾,抓住了主要矛盾就抓住了辯護成功的關鍵,十分重要。
我用幾個例子來說明。
案例一:眉山市廣播電視局徐某某涉嫌貪污、私分國有資產、隱匿銷毀會計帳簿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的技巧是:重點辯護貪污,兼顧其他辯護;審判階段的技巧是:重點辯護私分國有資產,兼顧隱匿銷毀會計帳簿。因此,我們的律師意見書和辯護詞,在排序上和論證重點上就完全按照上述安排來進行。
案例二:云南玉溪市徐某某合同詐騙案件。緊密圍繞著履行了合同義務、不存在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來辯護,反復渲染強調。
案例三:成都市某大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某合同詐騙案件。緊密圍繞著張某某不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沒有利益關系,而所謂的被害人6個自然人根本不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等進行辯護,兼顧其他。
刑事辯護業務中的具體案件,首先需要確定的策略問題,就是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恰當地確定進行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
確定原則是:只要實體上存在不構成犯罪的因素,如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不符合犯罪構成條件的案件,或者程序上嚴重違法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就應當進行無罪辯護;只要可能做無罪辯護的案件,原則上不能放棄做無罪辯護,或者在做罪輕辯護基礎上要重點展開無罪辯護。
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如安樂死案件(陜西漢中的蒲連生醫生實施的安樂死案件)、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案件(如李方某不作為殺妻案件、李巧某生命權緊急避險案件)、特殊的重婚案件(湖北“背夫出嫁案件”)、輕微的尋釁滋事案件、輕微的過失犯罪案件(眉山市某縣警察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件)、數額不大的內部盜竊案件和未成年人盜竊案件等,就屬于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選擇進行無罪辯護。
還有證據不足的案件,辯護律師也應當選擇進行無罪辯護。前不久宜賓市某法院開庭審理的鄒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因為控方提供的證據40多卷,其中大部分是無罪辯護證據,指控證據反而嚴重不足,針對這種證據情況,辯護律師選擇了無罪辯護,庭審效果也很好。
但是,有些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只能做罪輕辯護,既切合實際又有利于充分展開量刑辯護,這樣處理往往十分有利于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輕辯護中的關鍵,是要尋找和收羅免除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包括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都要充分地予以列舉和論證。例如,在辯護詞或者法庭辯論中,要總結性地說明諸如“被告人具有以上兩個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和三個酌定從寬處罰情節,顯然應當依法如何如何從寬處罰、如何如何判決處理”等意見,以充分地合理地提示合議庭或者引導合議庭作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決定。
不過,這里有三個比較具有普遍性的問題需要提出來大家思考:
第一,無罪辯護的決定必須要謹慎嚴肅,不得隨意地不負責任地選擇無罪辯護策略。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均有許多論述,我這里不細說,舉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案例一:成都市李某某涉嫌故意殺人案(女子聯合老父及情人合謀殺害親夫案)。
這個案子的在成都市具有很大社會影響,電視、報紙等媒體都有大量報道,其中一個情況就是被告人李某某直到庭審開始之初都始終不予認罪、不供述案情真相、不同意律師做罪輕辯護。這種情況下,律師團里有人就建議我順從被告人及其親屬的要求,律師做無罪辯護就行了,只要將風險告訴被告人和家屬就行了。但是,我通過反復斟酌,最終沒有采納無罪辯護方案,而是反過來做被告人和家屬的工作,選擇進行了罪輕辯護。
因為,大家都是明白人,我通過審查證據和開庭,通過分析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陳述,我認為被告人拒不認罪是沒有道理的,也是不可能被法庭采納的;相反,我發現,本案所有被告人都將主要責任推卸給了李某某,這時李某某越是不認罪、越是不說真相,就越是對李某某不利。因為,本案被害人是被共同犯罪謀殺致死,手段極其殘酷,后果極其嚴重,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是應當有一人或者二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如果真的是李某某成為了主要的主犯(主謀、主行為),那么,就很可能判處李某某死刑立即執行。事實上,第一次開庭后休庭期間,被害人親屬、旁聽群眾、甚至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幾名辯護律師都直接指著我說:你的那個被告人該殺,他太壞了!真的是十分被動,連被告人家屬聽到了這些議論之后都感到害怕。
在這種情形下,我再次動員被告人李某某“實事求是”供述案情真相,而且表明辯護律師決定只進行罪輕辯護,否則可以終止履行辯護職責。當然,這個案件的辯護,最終證明我的辯護策略選擇是十分正確的:最終李某某保住了腦袋,而同案的另一主犯被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
案例二:宜賓市原副市長陳光某及其兄弟陳某某案。
這個案件時由我和蔣華律師一起辯護的。陳某某被起訴了兩個罪名,共同受賄900萬元和洗錢800萬元(陳光某本人涉嫌2200余萬元人民幣及其他);律師僅僅圍繞了陳光某沒有明確告訴陳某某“我受賄”、“我是貪官”等細節,從而依法不得認定陳某某構成受賄罪共犯(或者說:認定陳某某構成受賄罪共同犯罪的證據不足),同公訴人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這種辯論實際上是從質證環節就開始了的,只不過在辯論環節更加集中、明確、尖銳(以至于公訴人開始攻擊辯護律師“為什么陳光某在庭審時改變了口供,是不是有人向他暗示了什么或者傳遞了什么或者交流了什么”,逼迫律師不得不當庭宣讀陳光某過去的供述以“回敬”公訴人)。但是,律師這個“辯護點”找得很準,公訴人越是反駁、就越是給人一種很不講理的感覺,尤其是公訴人也不得不當庭承認本案關于陳某某共同受賄的案情事實存在十多個疑問(公訴人當庭說“通過開庭三天審理中律師提出的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我深思后認為,律師所提出的陳某某不是共同受賄的觀點中至少有十多個疑問”),最終,陳某某共同受賄的無罪辯護獲得圓滿成功,只認定其構成洗錢罪(獲刑6年)。
這個案件辯護成功的“亮點”還有一個:以重大影響力案件、尤其是發生在法官身邊的重大案件的判決情況來說服法官,摸準法官思維的基本特點,增強法官接受律師觀點的信心和決心。當時,我們就直接引用了文強夫婦共同受賄案的認定和判決情況,指出,文強案比陳光某案的影響力更大,但是人民法院仍然依法認定起訴書指控文強妻子共同受賄數百萬的事實不能成立,其原因正是證據不足的問題;那么,陳某某案是否成立共同受賄罪,陳某某同陳光某還不是夫妻關系、不是共同享有受賄財物,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我們沒有理由不依法判決;法官是比較認同律師的辯護意見的,多次催促律師趕快將文強案的判決書提交法院。結果,人民法院依法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判決認定陳某某不構成受賄罪(共同受賄)。這是一個十分成功的無罪辯護案例!
第二,在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中,辯護人是否可以選擇進行無罪辯護?這個問題現在也面臨很多批評,比如,重慶審判李莊律師案二審中,辯護律師陳有西和高子程就在上訴人李莊自己認罪的情況下選擇了無罪辯護策略,這是否恰當呢?對此,有部分學者和律師是認為不可以的,比如北京大學的陳瑞華教授就明確表示了反對。
對此,我還是先表明我個人的觀點:我認為是可以的,而且我給這種辯護策略去了一個名字,就叫“兼顧性無罪辯護”,辯護律師無罪辯護策略是堅定的、但是兼顧了被告人認罪的需要(即律師應直接指出被告人認罪情節)。因為,被告人認罪的情況很多,有的是針對“犯罪事實”的認罪,有的是針對“法律評價”的認罪,有的是針對“表態上”的認罪(其目的是在法院定罪時獲得“認罪悔罪”的從寬處罰情節或者獲得緩刑與免除處罰的條件),這時,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既可以幫助法院作出無罪判決,還可以補強法院作出從寬處罰被告人的決心,因而在總體上是十分有利于實現刑事辯護目標的,是恰當的辯護策略技巧。
事實上,有許多案件的定性處理,公訴人與法官自己也是十分糾結的、矛盾的,如果這時我們辯護律師進行無罪辯護,只要有道理,一定是十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因此這種辯護兼顧了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的所有優勢,比較保險。
相反,有的案件也有相反的教訓,如我省巴中市王某某涉嫌敲詐勒索案,被告人認罪就可能判處6年,被告人不認罪就判9年,結果這時的辯護人辯護策略就十分重要:可以讓被告人認罪,而由辯護人選擇進行無罪辯護。但是,這個案件的被告人很倔強,不愿意認罪,被告人也不接受辯護律師的建議而當庭拒不認罪,結果被告人因認罪態度不好而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為10年)。假如本案采取被告人認罪認錯、辯護律師無罪辯護策略,那么本案被告人將只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這種案件中的辯護策略對于定罪量刑的影響顯然是十分巨大的(相差3年)。
第三,辯護律師是否可以同時進行無罪辯護與最輕辯護兩種辯護同時存在的“兼顧性立體辯護”?我先說明我個人的觀點:我認為辯護律師可以恰當選擇進行“兼顧性立體辯護”,但是不得進行“矛盾辯護”。
什么叫兼顧性立體辯護?我這里舉出兩個案例來說明:
案例一,是我代理的云南省高院審理的周某某涉嫌販賣毒品案。辯護律師的二審辯護意見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辯護律師指出原一審判決中存在的邏輯矛盾與法律適用錯誤問題,指出“即使退一步講罪名成立,也應當依法認定上訴人有犯罪中止、重大立功表現、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從而應當對上訴人免除處罰或者判決緩刑”等辯護觀點,其中提出了“陷阱教唆”、“警察圈套”、“共犯的脫離”等法學理論來支撐辯護觀點,這個部分實際上就是罪輕辯護。第二部分,辯護律師進行了無罪辯護,認為本案證據證實上訴人周某某是出于引出毒品和毒販的良好動機,報告給了警察并且接受警察指派參與偵查破案,其行為性質應當依法認定為是“協助破案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并提出了“警察圈套”(陷阱偵查、控制下交易)等法學理論來支撐辯護觀點。應當說,這種辯護策略,能夠獲得比較好的辯護效果。
案例二,是我代理的成都市某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周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辯護詞也是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辯護律師首先指出《起訴書》指控事實與法律適用之間存在突出矛盾,指出“即使退一步講指控事實成立(而不考慮證據問題),其指控罪名也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而依法也只能指控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辯護觀點,這個部分實質上就是罪輕辯護。第二部分,辯護律師進行了無罪辯護,指出本案指控證據足部的突出問題(尤其是鑒定結論問題、出售玉米皮的陳老板尚未抓獲的問題)。這個案件的辯護效果和挺身效果都很好,成功希望很大。
所謂實體性刑事辯護,是指針對案件有關刑事實體問題所進行的抗辯,以行為人的行為在實體上不構成犯罪、存在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等為由,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所謂程序性刑事辯護,是指在刑事辯護中以偵查機關、審查公訴機關、審判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調查取證、偵查行為、審查起訴、審判活動等程序違法為由,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應當說明的是:第一,無論是實體性刑事辯護還是與程序性刑事辯護,都可能是顛覆性刑事辯護或者非顛覆性刑事辯護,即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第二,實體性刑事辯護與程序性刑事辯護往往可以交叉運用、同時并用。例如,廣安劉某某故意傷害案件,其取證上存在的問題及其說明,就是交叉運用了實體性辯護與程序性辯護策略,得到了法官的當庭支持(盡管是有限的支持)。再如,有些毒品犯罪案件,運用“警察圈套”原理進行程序性辯護,有時也能達到很好的辯護效果。
非法證據排除辯護就是典型的程序性辯護。巴中市中院審理的原廣電局局長范某某涉嫌貪污案,原一審沒有采納非法證據排除辯護意見,二審時辯護律師緊緊抓住這個要害,促成了本案發回重審。重審的時候,辯護律師成功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人民法院當庭確認了偵查取證程序違法,直接排除了非法羈押四天期間所取證據,屬于程序性辯護的成功案例。
非法證據排除辯護是一個不能輕易放棄的辯護策略,若能排除非法證據更好,而且即使沒有完全排除非法證據,那也是取得良好辯護效果的重要措施。如,姚某某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件,這是我和鄭子軍律師共同辯護的案件,目前還在審理之中,當我們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時,主辦法官“很生氣”;但是,我經過慎重考慮,認為這是必須提出來的,不管最終是否排除了非法證據,但是意義十分重大:至少律師沒有過錯了,而且很有可能對姚某某判刑的最終效果提供正能量(依法從輕判刑)。
(四)定性辯護(罪與非罪及此罪與彼罪)與量刑辯護(分析實施細則)
這兩個辯護都是實體性刑事辯護,其中的定性辯護前面已經做了比較多的說明,這里我主要談一下量刑辯護問題。
第一,要窮盡所有的從輕、減輕、免除處罰量刑情節,并按照法定從寬情節與酌定從寬情節進行分類。其中,可以將司法解釋或者兩高文件中明確列舉的從寬處罰情節作為“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從寬處罰情節”來處理。
第二,要研究和引用省高院發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窮盡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規定;即使不屬于15種罪的刑事案件辯護,也可以引用其中的量刑指導意見。
第三,要明確提出具體的量刑意見,如免除處罰、緩刑、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等意見;同時,要正面反駁公訴人提出的不當量刑建議。
第四,律師在明確提出量刑情節、最終量刑建議的每一個意見的時候,必須引用和表明具體的刑法條款、解釋條款。必須堅決杜絕有的律師的不當做法,那就是籠統的說“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依法應當在10年以下判處決定適當刑罰”,而沒有具體說明時哪一個刑法條款、哪一個解釋條款的明確規定。
一般來說,辯護律師和被告人可以完全一致進行辯護,但是,有些案件由于各種復雜原因而并不明朗,如果完全做無罪辯護,又擔心被定罪后得不到從寬處理;如果做有罪辯護,又于心不甘且擔心法院判決無罪。這是,就需要處理好辯護律師與被告人的互動技巧,例如律師可以進行無罪辯護,但是讓被告人客觀陳述事實且“認錯悔悟”,被告人甚至也可以直接承認有罪或者不直接承認有罪,達到周全無錯的效果。
應當明確,辯護律師與被告人之間的溝通和互動是必須的,盡管風險很大,但是這種溝通和互動必須依法謹慎展開,否則辯護是有可能很被動的。
(六)精心安排處理好依法調查取證
刑事辯護必須依法、依證據,因此調查取證就十分關鍵。可以說,只要證據有利,辯護就可能成功,因此,必須精心安排處理調查取證工作。同時,又要注意風險,不能違法,尤其要防止刑法第306條文的威脅。有的辯護律師根本不取證,其實這是很不負責任的做法。
例如:(1)內江市趙某某涉嫌貪污案件,律師的調查取證工作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眉山市徐某某私分國有資產、隱匿銷毀會計帳簿案件,律師調查取證工作奠定了整個案件辯護成功的重要基礎;(3)成都市某大型投資集團公司董事長張某某合同詐騙案件,律師取證幾乎與偵查機關取證相當,是檢察院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關鍵。(4)宜賓市某人民法院審理的鄒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辯護律師取證也是堆積如山。
但是,有的案件律師取證是存在很大風險的,這時必須要斟酌采取一些變通做法。例如,新津縣政法委副書記案,律師根本無法取證,也不敢取證。我們就將當事人提交的所有無罪證據,全部以“證據線索”向公訴機關和人民法院提交,要求他們取證和核實,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律師取證風險。
(七)最大限度地重視庭審質證,庭審質證時堅持寸土必爭
其一,理由說明。這是增強庭審效果、為后面的法庭辯論奠定基礎,所以十分重要,必須寸土必爭。
例如:廣安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案件的質證;
都江堰市夏某貪污案件的法庭質證;
南充市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件的質證、證人老大爺問題;
成都市某縣法院審理的周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其檢驗報告的質證。
其二,刑事案件二審的質證特點值得注意。針對原一審判決書的證據采信情況、判決情況來進行質證,而且必須緊扣核心和重點,必須注意“質證”的形式要求(即圍繞著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等“三性”展開),否則法官會打斷發言,并且可能影響庭審效果。
其三,發回重審案件的質證特點值得注意。要針對原一審、現在重審的證據情況進行關照行質證。(楊德術案,有關辦案人員堅決反對律師針對原一審證據情況質證,但是律師依法堅持,取得良好質證效果和辯護效果)
(八)竭盡全力安排好法庭辯論,緊扣重點核心,捕捉控方弱點與辯方亮點
其一,理由說明。這是說服法官、增強庭審效果的絕佳時機,必須高度重視。
其二,法庭辯論必須事前反復斟酌辯論重點、辯論順序、辯論的表達方式。
例如案例一:見義勇為張德軍案件。將證據不足(撞擊對方車輛、有過錯等的證據不足)作為重點一;將正當防衛必要性、扭送合法性、見義勇為的正當性等作為重點二。
案例二:廣安劉某某故意傷害案件。反復提出證人證言的變化原因、采信規則、檢察官的辯解和說明之不合理性(通過偵查人員給證人做工作后證人才改變證言)作為重點和亮點。結果:無罪認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案例三:成華區未成年人陳某某盜割通信線路案件(圍繞一罪與兩罪、如何處罰問題)。重點陳述本案只能依法認定構成一罪(盜竊罪),并適用緩刑。
(九)大膽地對法律及司法解釋進行“合理解釋”,對確實存在問題的司法解釋予以否定(但原則上不能否定“法律”規定)
理由說明:因為我們只能依據“刑法”來定罪量刑,所以,當司法解釋出現問題和矛盾的時候,一定要有理有據地提出來,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認定和判決。
例如,案例一:成都市李某手機欠費案件(司法解釋本身也是矛盾的和無法定罪的)。
案例二:眉山市仁壽縣警察葉某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件(針對造成嚴重后果的理解問題)。
(十)辯護詞必須認真、嚴肅、精細化寫作,增強辯護的說服力和感染力
理由說明:法官越來越重視辯護詞,而且是高度重視辯護詞、經常性地評論辯護詞!
其一,辯護詞中每一個觀點后面必須詳細列舉證據、周全說明理由。這就是為什么吳念勝博士在西昌市法院審理的於某合同詐騙案中寫出了數萬字的辯護詞,震撼了法官、也震懾了檢察官和有關利益關系人,法院最終判決於某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其二,辯護詞必須邏輯嚴謹、說理充分、用詞用語規范合法。如:到底是做無罪辯護還是作有罪辯護,必須明確,且必須邏輯自洽;再如:認罪悔罪以及積極退贓等只能是依法“從輕處罰”或者“從寬處罰”,而不可能是“減輕處罰”,這是一個法律水平問題,不能鬧笑話;還比如:上訴案件,原則上必須緊緊圍繞著原一審判決書來提出異議,雖然也可以佐證性地引用和評論《起訴書》,但是絕對不應該通篇都針對《起訴書》來辯護,更不能通篇都用“指控事實不清”、“指控證據不足”或者“指控犯罪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只能是說原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認定犯罪的證據不足”或者“定罪量刑適用法律錯誤”,否則,法官會鄙視你這個刑事辯護律師的,哪來好的刑事辯護效果呢?
總之,刑事辯護是一項綜合運用各種知識、策略和技巧的智力活動,必須全面考慮、綜合權衡、精細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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