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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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投毒案辯護律師對外公開辯護詞簡潔版
12月8日,上海高院開庭審理了復旦投毒一案,半個月后,林森浩的二審辯護律師唐志堅向外公開了長達3萬字的辯護詞
2014年12月8日,上海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復旦投毒一案,這場從早上開庭,持續到深夜的庭審,以法院擇期宣判結束。半個月后,林森浩的二審辯護律師唐志堅向外公開了辯護詞,辯護詞長達3萬字。由于辯護詞字數太長,讀者這里閱讀的是唐志堅律師提供的簡潔版 ,完整版請點擊唐志堅律師的騰訊長微博。唐志堅認為一審認定被告人林森浩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所依據的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達不到唯一排他的證據要求,沒有證據證明林森浩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亦不能證明林森浩客觀上所實施的行為必然導致了黃洋的死亡,更不能證明黃洋喝下的就是二甲基亞硝胺,退一步說,即使黃洋喝下的是二甲基亞硝胺,也不能達到足以致死的劑量,不能排除黃洋因自身體質原因、治療過程中藥物性肝損傷等可能的因素而導致死亡,認定被告人林森浩構成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案號:(2014)滬高刑終字第31號
二 審 辯 護 詞
一、一審認定被告人林森浩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所依據的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達不到唯一排他的證據要求,沒有證據證明林森浩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亦不能證明林森浩客觀上所實施的行為必然導致了黃洋的死亡,更不能證明黃洋喝下的就是二甲基亞硝胺,退一步說,即使黃洋喝下的是二甲基亞硝胺,也不能達到足以致死的劑量,不能排除黃洋因自身體質原因、治療過程中藥物性肝損傷等可能的因素而導致死亡,認定被告人林森浩構成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審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對事實的認定和推理論證大致可以歸結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亞硝胺劇毒,故意將明顯超過致死量的二甲基亞硝胺投入飲水機,致使黃洋喝了含有劇毒的水并且產生了死亡的結果,故此林森浩主觀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其行為導致了黃洋死亡的必然結果,得出林森浩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現辯護人就此展開論述:
(一)一審認定被害人黃洋的死因系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事實認定不清,其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存疑,鑒定程序違反相關的規定。
1、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公安尸檢意見”、“司法鑒定中心尸檢意見” 、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的毒物檢測報告,均違反了法定程序,此類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公安0587號毒物檢測報告”在黃洋的尿液樣本中檢驗到二甲基亞硝胺的檢驗結果缺少質譜圖來佐證,且與“司鑒所111號檢驗報告”相矛盾,據此認定黃洋系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死亡的缺乏直接的依據。
3、認定林森浩所投毒物為“二甲基亞硝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所投的毒物就是二甲基亞硝胺。
(1)根據二甲基亞硝胺的特性,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在黃洋的尿液中檢測出二甲基亞硝胺不符合科學依據。
(2)根據呂某某等人的大鼠實驗結果分析,不能確定該實驗所購的化學品就是“二甲基亞硝胺”。
(3)從購買的“二甲基亞硝胺”的價格比較看,也不能確定所購的化學品就是“二甲基亞硝胺”。
(4)飲水機、杯子、桶蓋封口處檢測出二甲基亞硝胺成分,也不符合二甲基亞硝胺的物理屬性。公訴機關未提供檢測的質譜圖,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
4、辯護人認為鑒定人陳憶九出庭的證言沒有作出排他的死因認定,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使用。
(二)北京云智科鑒中心審查認為,黃洋系暴發性乙型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三)退一步說,即使林森浩投的毒是二甲基亞硝胺,黃洋咽下的劑量很低,遠遠達不到常規致死的劑量。
(四)關于林森浩投毒的動機
1、結合一審法院認定林森浩故意殺人的動機沒有給出依據,只有通過公訴機關指控的立論基礎來揭開林森浩所謂的“殺人動機”。
2、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具有故意殺人的動機和故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被告人林森浩沒有對黃洋有懷恨之心,而是同寢室關系不錯但“不很鐵”的室友,沒有其他矛盾,只有生活中常見的小的過節,但不致于為生活中小的過節而要去故意殺人,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基礎。
(2)公訴機關指控,林森浩因讀博找導師被婉言拒絕、因對跨專業讀博不如意、因家庭經濟問題放棄讀博而就業、因黃洋考博成績非常突出、因被實習單位博導公開批評等等,主觀臆斷的得出“被告人具有殺人的動機和心理,其結論是非常荒謬的。
(3)林森浩對黃洋投毒時沒有要置黃洋于死地的心理。首先,林森浩對于多少二甲基亞硝胺原液能致人死亡沒有概念的。其次,大鼠注射稀釋后的二甲基亞硝胺后,死亡率不高。再次,林森浩認為黃洋肝部受損后期待能夠恢復,肝纖維化是可逆的。
(4)林森浩在投毒后上網查詢二甲基亞硝胺的心態顯然不是希望或者是放任的心態。從其心態看,不是為了如何要希望或者是放任致黃洋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是沒有勇氣說出來自己投毒的行為。
(3)從林森浩投毒后其他行為的表現看,沒有故意隱瞞黃洋黃洋的病因,也沒有出現希望或者放任黃洋死亡的心態。
二、辯護人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存疑的相關問題未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事實存疑
1、黃洋有沒有自身免疫性肝炎,或者是黃洋是否自身攜帶肝炎病毒。
病歷分析。黃洋入學時體檢表缺失。
2、不排除治療期間因用藥誘導了黃洋暴發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3、不排除酒精對黃洋肝臟損傷的影響。
4、關于毒物檢測結果相互矛盾,不足以支撐黃洋就是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死亡。
三、從林森浩投毒的動機、投毒后的心態以及所造成的結果看,林森浩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法律特征,只能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責任
無視犯罪的主觀目的,以行為結果來判斷行為人之罪名,屬于典型的客觀歸罪,此類思路,可以抹殺任何過失犯罪。
反過來,若是認定林森浩具有故意殺人的動機,還有多個疑問得不到合理的解釋。
一審公訴機關指控林森浩的犯罪手段隱蔽性,為什么林森浩在投毒前不去查詢相關的毒物以及毒物的檢測方法?
林森浩若是對毒物非常了解,為什么事后還要去百度查詢二甲基亞硝胺的相關資料?
為什么林森浩不去選擇無色無味的毒物去殺害人?
為什么林森浩投毒前后不去查詢如何逃避法律制裁的相關內容?
為什么林森浩不避諱別人,拿著顯眼的、裝著毒物的黃色袋子大搖大擺和同學一起走向寢室?
為什么林森浩投毒后,在宿舍時不去再次清洗飲水機和水桶去銷毀證據?
多少個為什么,質問的就是為什么不去反過來思考?這些都是典型的客觀歸罪和故意殺人罪的有罪推定,才會導致如此的一審判決結果。如果反過來思考,按照故意殺人罪的無罪推定,也就是故意殺人罪的疑罪從無,那么一定會重視黃洋死亡的原因與林森浩的投毒行為是不是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一定會重視鑒定檢測的法律程序上的各個環節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一定會對毒物檢測的質譜圖高度重視分析,一定會對林森浩的投毒劑量和黃洋咽下的劑量作深入的分析論證,一定會在分析林森浩投毒的動機上實事求是、作出客觀準確的指控和定罪。
四、一審法院的審理,違反了管轄的規定
五、根據相關的刑事政策規定,林森浩具有酌定從輕的情節,量刑時應予充分考慮
我們期待,二審法庭會給出一個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公正判決!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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