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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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案件中的“一對一”證據問題
“一對一證據”是從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引申出來的一個特殊的證據現象。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53條對于犯罪嫌疑人口供有如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陀^地說,在現階段,這一規定在很多情況下尚僅在學術文章中被充當學術點綴,司法實踐中的眾多做法經常是背道而馳的,如湖北佘祥林殺妻案、云南杜培武故意殺人案、無錫茅亞蓀受賄案都是“口供為王”、刑訊逼供的結果。
導致刑訊逼供發生的主客觀原因較多,如我國司法歷史習慣沉淀問題、“口供為王”根深蒂固的觀念問題、司法資源問題、辦案水平不高問題、程序意識低問題、人權觀念問題、有罪推定問題、行政干預司法問題等因素,另有一個重要的客觀因素,就是容易形成“一對一證據”的刑事案件所特有的特點決定了證據上“一對一”這種特殊情形的出現,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并決定著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比較突出的此類刑事案件如職務賄賂案件、毒品犯罪、強奸案件等。
“一對一”證據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是指案件事實的發生僅在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行賄人)兩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沒有第三人在場,案件事實的發生或行為的完成即時完成,不留痕跡,同時也未留下其他實物證據或音影資料,除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受害人(行賄人)的證人證言外別無其它證據的情形,由此形成了兩個方面的“一對一”,一是行為主體的“一對一”如行賄人和受賄人;二是證據上的“一對一”,即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辯解與行賄人的證人證言?!耙粚σ弧钡碾p方證據如果彼此能夠相互印證,即證明的方向一致,就會影響案件向有罪判刑的方向發展,成為公安機關據以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的核心證據;而如果這“一對一”的雙方證據彼此相互否定,相互矛盾,就會使整個案件事實形成證據不足的重大缺陷,最終可能導致案件事實無法認定,對嫌疑人無法定罪量刑。
一、 “一對一”證據的法律特性分析。
1、屬于直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主要表現為各種言詞證據。與之相相對應的是間接證據,間接證據指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直接證據的最大特點是其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的同一性,直接、簡明、不產生歧義,有助于迅速認定案情。
2、屬于原始證據。即屬于“第一手證據”,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中間未經過其他傳播,未夾雜其他中途添加上來的信息,能夠直接客觀地反映案件事實的本來面貌。與之相對應的是傳來證據,即“第二手證據”,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間接證據多表現為實物證據。
3、屬于言詞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實物證據。言詞證據說明它只能來源于行為人的口述和記述,能夠直接反映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也容易添加上行為人的主觀影響因素,如對事實的夸大與縮小等。
4、單一性。除受害人(行賄人)的證言和受賄人的口供外,別無其他證據。證據事實的形成過程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并且事實上如果自己不講,自己不供述,就只有“你知”一個方面了,證據單一、具有相當大的薄弱性。
5、易變性,即容易翻供。案件的翻供問題,特別是從偵查階段轉入起訴、審判階段后,翻供的比例更高?!耙粚σ弧鳖?a href="http://m.dailiki.cn/" title="上海刑事律師" target="_blank" class="sitelink">刑事案件口供的取得不易,而由于案件事實實施過程的一對一特點,決定了此類案件的翻供率遠高于其他刑事案件。
6、行為人僥幸心理嚴重。
行為人自恃兩人在場,別無其他證據,只要自己不講,便查無對證,因此通常會懷有較強的僥幸心理。如在案發前就已經訂立過攻守同盟的,則僥幸心理就更加嚴重。
7、大都存在刑訊逼供或變相刑訊逼供。
刑訊逼供的問題,不僅僅存在于賄賂案件中,但在“一對一”類刑事案件中表現最為突出,這也是由于“一對一”類刑事案件的特點所造成的。
二、“一對一”證據的認證與采信。
刑事證據的認證通??梢詮膬蓚€方面理解,其一是采納,其二是采信。采納是證據符合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從而具備證據資格,可以被允許進入案件程序,在法庭上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通過質證,得以進入下一步,即采信。采信是指證據經過質證,法庭認為證據具備合法性、具備真實性,與待證案件事實存在內在聯系,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從而作為定案的依據。
1、“一對一”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補強證據,翻供,孤證不能定案。
由于上述“一對一”證據的單一性與易變性特點,缺乏其他證據支撐,決定了對“一對一”證據的采信有別于其他刑事案件?!耙粚σ弧弊C據的認證主要地是在兩個證據之間進行,沒有其他證據可供相互印證;認證過程通常在兩個證據固定不變的前提下進行,一旦其中一個發生變化,就會引起認證基礎的動搖。
補強證據?!耙粚σ弧弊C據的單一、薄弱性決定了“一對一”證據的補強問題,即“一對一”證據一般須要有其他補充、說明、輔助類的證據進行“加強”。以受賄罪為例,行賄受賄的空間隱秘,絕大多數行賄是在受賄人和行賄人“一對一”的場合發生;受賄標的物即時交付;行賄過程時間短暫;能夠證明受賄事實存在的只有行賄人的證明,而一旦受賄人否認,行賄人的證言將陷于“孤證”境地,而孤證通常是不能定案的,當然這通常是指言詞證據而言?!把a強證據”視補充的力度和數量,可以增強其地位,可能會上升到重要證據地位或核心證據地位,在上升到重要或核心證據地位后,即使犯罪嫌疑人口供翻供,也仍然可以依據“補強證據”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翻供。翻供在“一對一”類刑事案件中大量地在存在,其產生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刑訊逼供的結果,犯罪嫌疑人在經過最初的“洗禮”后,經受不住而招供,經同監室的犯人“指點幫助”,并且經被允許會見律師,經律師咨詢后,會明白一些道理,從而翻供;臨近案件審判的最終到來,面對刑罰甚至生命的威懾,出于本能會產生逃避心理,從而翻供,對翻供抱有一定的幻想;在賄賂案件、毒品犯罪、強奸案件等“一對一”類刑事案件中,孤證一般不能定案這一理論也能為有的犯罪人所掌握,因而被用來對付偵查機關。
2、“一對一”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焦點問題:
“一對一”類刑事案件的難點是證據的采信,其中,“一對一”證據是否達到法律所要求的“充分”標準,是實踐中最易產生的問題之一。依據現有的刑事法律規定,證據“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但“一對一”證據(假定沒有其他任何證據),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之外,就只有舉報人(受害人)一人的證言,如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就只剩下了舉報人(受害人)一人的證言,而依靠這一個的證言,是根本無法完成前述五個方面的證明的。因此,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法律上的解決之道,就是貫徹“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作撤案、或不起訴、或判決無罪處理。
三、偵查機關對“一對一”證據通常做法分析。
1、重視偵查取證的全面完整,注重證據鏈的整合。
在重視突破口供的同時,偵查機關也十分明白“一對一”證據類案件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因此通常著意完成證據鏈的完成,力爭形成足以排除其它可能的證明體系和環環相銜接的證據鏈條。證據鏈條如每一起行賄受賄行為起因、行賄動機和目的、取款、聯絡、會面、交接、時間地點、行賄受賄結果、知情人等。每一環節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環節證據彼此連接、彼此能夠相互印證,數個環節行為的數個證據彼此連接起來后,就對整個行為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
2、訊問策略與攻心策略。
攻心策略是“一對一”案件的重要偵破手段,訊問策略的運用是一門專業知識,其中首要的是對行為人心理防線的突破。職務犯罪人一般有一定身份和地位,懂得法律和政策,認為行賄受賄"一對一"只要不開口,就會查無對證;他們還相信憑借自己的生活經歷和社會關系能把問題大事化小或小事化了,以及相信自己的關系網能夠擺平一些問題,但同時又擔心影響自己及配偶子女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更害怕無情的刑罰漫長的刑期。對此偵查機關可能的方式手段包括:首先使用轉換訊問地點影響心境的手段,如“雙軌”中的賓館等,以打亂行為人的心理節奏;分級審訊,層層攻心,從案件承辦人、科長到反貪局局長層層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逐步加壓,瓦解其心理防線;尋找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支撐點,根據絕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寄希望于訂立攻守同盟,則有選擇地突破一點,再各個擊破;對既有證據的使用,打破行為人的僥幸心理,即不見棺材不落淚的。結合以上方法的同時,有的就是刑訊逼供和變相的刑訊逼供,從身體到精神到心理,全面摧毀犯罪嫌疑人的防線,使犯罪嫌疑人的逐漸地從僥幸、害怕、抗拒三種心理中解脫出來,走向供述。
3、注重對間接證據的收集。
“一對一”類刑事案件在直接證據少的情況下,間接證據是偵查、起訴、審判的重要依據。間接證據包括如:
(1)注重對贓款贓物的來源和去向的調查。贓款來源和贓款去向是賄賂案件證據鏈中兩個最重要的方面,在賄賂案件一切可能的證據中,這兩個方面的證據包含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因素的程度最高,如取款時銀行流水憑證、轉移款項的憑證等,客觀性最高。通說認為,這兩個方面缺少其中任一個,理論上則不應定案;如兩個同時缺少,則應當不予定案。
(2)注意收集再生證據。賄賂案件的行為人有的具有一定的反偵查傾向,有的事前就訂立過攻守同盟;一有風吹草動時就急于串供、轉移贓物、打借條,甚至退回贓款,這類行為事實上對整個犯罪形成了第二層次的證據,即再生證據。例如,行賄方和受賄方串供、訂立攻守同盟的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再生證據,能使原本比較淡薄、零亂的原生證據形成充實、完整、緊密的證據鎖鏈。
(3)對賄賂之后相關請托事項的完成結果進行調查取證。如受賄人受賄后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謀取了利益,行賄人的事項得以順利完成等等。根據賄賂犯罪新的司法解釋,賄賂犯罪有多種新的形式,不僅僅表現在金錢上,并有多種新的方式,如情人受賄、低價購房、退休后兌現、變相投資入股等等,都是受賄行為。
4、注重細節。
比如帶有標記的行賄款物、單位行受賄的原始記錄、行賄款物的來源、行受賄雙方實施其行為的具體時間、地點、情節及相關知情人、贓款去向、配偶、子女或情人是否幫助隱匿了贓款等。上述可能獲取的證據"鏈節"越多,結合越密切,其證明作用越大,這些細節越多,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就越低。
5、有過供述的通常即被定案。
依筆者經辦的多起類似案件看,在“一對一”類刑事案件中,有個特點,可能不屬于共性,但仍然十分突凸,就是凡是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曾經有過供述過程的,不管什么情況,在庭審中又翻供的,律師也做無罪辯護的,法庭一般不予理睬。此時,即使經犯罪嫌疑人翻供后導致只剩下行賄人一方的證言這一言詞證據,即使別無其他證據的,公訴方和法院也仍然照判不誤。
該做法已經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刑訴法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C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钡笆銮闆r是,不僅沒有被告人供述,也沒有實物證據,除行賄人一人的證言外,還沒有其他任何證據,此種情況僅根據行賄人一人的證言定罪量刑,完全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實有制造冤假錯案的重大嫌疑和可能性。
四、對“一對一”證據,在法庭上的抗辯主要應從細節上予以批駁和論證。
“一對一”證據的產生有其特殊的環境,并且,從證據屬性上來說這屬于言詞證據,如無其他證據佐證,特別是,如果在沒有被告人本人口供的情況下,僅靠“一對一”的言詞證據就達到對案件事實的充分認定,是有巨大困難的。言詞證據本身由于提供證言的人的動機、認知能力、表述方式、與客觀事實之間的契合度等因素的影響,決定了言詞證據本身有著天然的縫隙,這些縫隙在專業的提問、專業的質疑之下,很可能會無法自圓其說。
由于偵查程序的制約,在審判階段到來之前,被告人是沒有機會對指控自己的“一對一”證據進行證偽的,賄賂案件中法律上賦予刑事被告人的抗辯機會只有等到上了法庭之后,才有機會發起攻擊。主要的方式是要從“一對一”言詞證據的各個細節入手,從各個細節的不一致性提出合理的懷疑,從佐證“一對一”證據的其他人的言詞證據的不一致,來論證“一對一”證據的矛盾和不合理之處,如不能達到充分證偽的程度,最低限度也要對“一對一”言詞證據的可靠性提出合理的懷疑,這個懷疑建立在對“一對一”證據上眾多無法自圓其說的基礎上。提出了合理懷疑,就有可能影響到審判法官的內心確信;如果合理懷疑無法排除,就有理由請求法庭對該“一對一”證據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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