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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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綁架的司法獨立
一、離奇的案情
無錫市國土局正副局長受賄案二審之前,主任陳有西最早交給我的是茅亞蓀一審的判決書,當時我并不了解案件情況,初看這份判決書時,感覺這怎么像是在做數字游戲,判決書原文如下:
1、2004年春節前的一天,在大地賓館門口,收受謝國棟通過強民杰送的50萬元;
2、2005年春節前的一天,在國土資源局,收受謝國棟通過強民杰送的50萬元;
3、2006年春節前的一天,在國土局強民杰辦公室,收受謝國棟通過強民杰送的50萬元;
4、2006年10月的一天,在國土局強民杰辦公室,收受謝國棟通過強民杰送的30萬元;
5、2007年春節前的一天,在國土局強民杰辦公室,收受謝國棟通過強民杰送的50萬元;
6、2008年春節前的一天,在國土局強民杰辦公室,收受謝國棟通過強民杰送的50萬元。
可以發現,這里面只要將年份的最后一個數字依次改起,其它幾乎不需要變動,十分離奇:
金額:六筆行賄,5筆同一個數字50萬元整;
地點:都在國土局辦公場所(大地賓館是國土局租來作為辦公地點的,共約10層);
方式:巨額行賄不是本人親自秘密進行,卻要公開并由他人轉交;
時間:都是春節前的一天;
時間點:上班時間;
過程:沒有任何障礙、沒有任何客氣,照單全收。
除了判決書中描述的六次行賄,在其后看到的其他案卷中,相同的情節又出現在其他涉案人員的供述或證言中。如行賄單位的會計彭惠中就如何提供行賄款給謝國棟用于行賄一節:
2003年年初,彭惠中提供120萬元現金給謝國棟;
2004年年初,彭惠中提供100萬元現金給謝國棟;
2005年年初,彭惠中提供150萬元現金給謝國棟;
2006年年初,彭惠中提供150萬元現金給謝國棟;
2007年年初,彭惠中提供150萬元現金給謝國棟;
2008年年初,彭惠中提供250萬元現金給謝國棟;
2009年年初,彭惠中提供250萬元現金給謝國棟;
2010年年初,彭惠中提供250萬元現金給謝國棟;
可以看出,在連續5、6年間的時間里這個行賄人每年定期拖著兩大一小三個拉桿箱,里面裝著上百斤重的現金,在上班時間去行賄無錫國土局的三位領導,公然將錢送到無錫市國土局的辦公場所,兩位局長還不是親自送,都通過下面的同一下屬轉交。如此離奇如此明目張膽地行賄,無論怎么說,都太不符合常理、太離譜。當時看完案卷產生的第一個想法就是,即使這個案子是真的,被告人家屬有權利、偵查機關也有理由對涉案的強民杰、謝國棟、茅亞蓀、吳偉坤這幾位“人寶”進行必要的司法精神病鑒定,是不是腦子都出了問題。第二個想法是,一審既然定罪,證據鏈一定是十分嚴密的。
二、會見茅亞蓀
第一次跟主任陳有西一起去會見異地關押在宜興的茅亞蓀是今年 的4月11日。實事求是地講,去的路上“大官大貪、小官小貪”這種觀念在我心目中還是有一席之地的,私下想,國土局副局長,怎么會不貪呢?多少罷了。今天回想起來,這個想法可能就是導致辦案偵查人員刑訊逼供,導致上層權力部門下大氣力突破該案的思想根源所在,這也可能是所有接觸或聽說這個案子人們的第一個想法。
宜興看守所,除了前額中摻雜的縷縷白發外,茅亞蓀神情淡定,談到具體案情時,立刻變得義憤填膺,她對我們講了她的那份有罪供述是在什么情況下形成的具體經過。沒有毆打,只是不讓睡覺,窗子關得嚴嚴的,讓你不知道是白天是黑夜,幾班訊問人員輪流審訊,反復思想教育,幾天下去人已經神志迷糊,最后在辦案人員翻出她手機中正在準備高考女兒“媽媽你怎么還不回我短信呵”讀給她聽時,她整個身心崩潰了。這個過程在她的《我的自述》中有具體的陳述。
第二次會見是交換證據的頭一天5月4日,我跟許蘭亭律師去的。面臨第二次開庭在即,茅亞蓀訴說心中又激動又擔心,既愿這一天早一天到來,也愿這一天再晚一點到來。看得出來,對于二審開庭,她已經進行了準備,銬著的雙手中緊緊握著幾張紙。對于庭審中應當注意的問題,以及質證中可能要回答的問題,她有的陳述不得要領,經常一講就講到那幾名讓她刻骨銘心的檢察院辦案人員的行徑和仇恨上來。
兩次會見,我意識到這是一位單純、善良、又較少經歷過什么世事的女性。
三、開庭
二審開庭伊始,程序上首先弄顛倒了。上訴審因上訴人提出上訴而啟動,法庭審理應圍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展開進行,而不是一審審判程序的重復,陳述、調查、提問、辯論都應由上訴人一方先行,調查也應由上訴人提出對一審中的哪些證據和事實進行調查質證,并圍繞展開。在陳主任當庭指出該錯誤后,法庭聽取了意見才改正過來。
庭審焦點直指非法證據的排除。由于本案沒有任何實物證據,所有定案的依據均為言詞證據,定茅亞蓀有罪的言詞證據有二,一是中間轉交人強民杰的供述,一是她本人的有罪供述。茅本人當庭否認收受過任何一筆錢,強烈控訴無錫檢察院違法對她實施變相刑訊逼供及誘供、騙供的行為,指明對她的所有訊問都是非法的。指出她的第一份有罪供述完全是誘供、騙供的結果,是非法證據,強烈要求當庭播放。而對于她在一審中就已經強烈要求出庭對質的強民杰、謝國棟、吳繼昌等人再次不被允許出庭,表示十分憤怒。指出強民杰的假供述直接決定了她的冤案,而強民杰就在監獄隨時可以通知到庭,甚至提出既然法庭明知有見不得人的證據不敢出示,故意不讓制造假證言的證人出庭對質,她也要拒絕接受審判。面對她提出的一連串質問,公訴人和法庭都無言以對,只能視左右而言他。
“雙規”期間對茅亞蓀訊問的同步錄像,重點是茅亞蓀作出第一份有罪供述這一天的錄像,二審至庭審結束拒絕播放。對這份錄像,一審中就曾拒絕播放,判決書中僅描述為經合議庭私下審核過。
圍繞證人出庭和錄像播放這兩個問題,辯護人提出了嚴正的要求,法庭不同意,卻又說不出任何正當的理由,最后只能草草收場。這就等于這兩個本案爭論焦點問題,錯案的淵藪和總根源再次被掩蓋,法庭調查已經喪失了基本的功能和意義。
陳有西主任另對一審判決中列舉的16份證據一一質證,從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直指所有證據的虛假和不能采信,指出證據鏈根本不存在,不值一駁。對于實物證據,比如拉桿箱,顏色、款式不一樣暫且不論,本案裝錢的拉桿箱有20多只,偵查機關能否找來一兩只看看。20多只拉桿箱在國土局應該摞成一大摞了。
四、茅亞蓀有沒有收到錢是全案的核心。一審和目前的二審中對贓款來源和贓款去向這兩個關鍵事實全部無法查明。贓款來源無任何有效證據,贓款去向則完全沒有任何證據事實。
作為司法實踐中典型的“一對一”受賄案件,言詞證據居多,在受賄人有罪供述穩定,受賄人收到贓款這個核心事實成立的前提下,行賄過程、包裝物、時間、地點、在場人、提取憑證等等就不再是那么重要。收到錢自然構成犯罪,沒有收到錢就不構成犯罪。茅亞蓀有沒有收到錢的證明責任在公訴機關,她本人在徹底明白真相之后已經堅決翻供,一審就只有強民杰口供這一份孤證,二審中仍然如此。強民杰的這份孤證還是本案其他涉案人員一切供述和證言的來源和“藍本”,也是同案吳偉坤局長有罪的主要證據之一,但在金額、次數、包裝物、地點、時間、在場人等細節方面與其他涉案人員的供述或證言存在著大量無法排除的矛盾。實物證據沒有,全部以言詞證據定案,這要求不僅要排除同一被告人口供前后之間的矛盾,還要排除此一被告人與其他被告人口供之間的矛盾,更是排除口供與客觀事實之間的矛盾。所有的矛盾得到排除,未能排除的矛盾能夠有合理解釋,所有證據指向同一方向,彼此之間應形成一個真實、完整的證據鏈,特別在在贓款來源、贓款去向這兩個重要環節上應當有實實在在的證據事實予以證明,因為在賄賂案件一切可能的證據中,只有這兩個環節證據事實的形成過程包含不受行為人意志轉移的外在客觀因素,以客觀形態存在,客觀性最高。但本案的證據鏈僅掛在公訴人的嘴巴上,空洞無物,不值一駁。
5月5日在無錫中院交換證據時,我們提交了五份新的證據,包括國土局保安人員的證言、謝國棟專職司機的證言(謝自己不會開車,如他真到國土局地下車庫,司機必須同行,但司機證實根本沒有這一回事,更沒有見過拉桿箱),一審中作為指控證據使用的華仁集團帳冊的審計報告、華仁集團董事長裴仁年2010年總結大會上的講話、大地賓館物業管理處關于7至8樓間安裝鐵門及地下車庫情況的證明(只有七、八個車位)。
先說贓款去向
贓款去向是賄賂案件中最重要的案件事實之一,并且是證據鏈條中首要的一環,這是一個常識問題。沒有贓款去向,證據鏈中就缺少了最基本的一環,不能定案。在贓款去向這個事實無法查明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居然來了個“贓款的去向不影響受賄事實的認定”,一審法院自認為是找到了利器,但實在是在自慰:
1、全部贓款都無法查明這屬于標準的案件事實不清;
2、不能查明的比例是多少?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如果僅是一部分,并有其他證據支撐的情況下,也許可以得出這個結論。但本案茅亞蓀的330萬元去向無法查明,吳偉坤的550萬元同樣無法查明,合計880萬元。這是所謂“窩案”正副局長的全部受賄款,其去向全部沒有查明。
3、除了“贓款去向”不影響受賄事實的認定外,本案目前還有哪些證據在支撐整個證明體系?遺憾的很,只有一份強民杰的供述。強民杰的供述有理由相信也是刑訊逼供的產物(本文不贅述),強民杰是有利害沖突的同案人,自身有到澳門賭博等惡習,并且本案所有其他涉案人員,只講將錢交給了強民杰,由強民杰轉交茅亞蓀,而強民杰轉交沒有,沒有任何人看到,更沒有其他任何證據。強民杰有受賄可能是個事實,具體是多少,只有他自己清楚,但可以相信的是,也沒有他本人判決書中指控的那么多。
4、贓款去向是賄賂案件證據鏈中最基本的一環,這是一個基本常識,缺此一環,不能充分地認定案件事實。在無其他證據支撐,證據鏈沒有閉合的情況下,案件事實不能作出認定。
再說贓款來源。
贓款來源也是一審中辯護律師重點質疑的內容之一,本案由于沒有進行本來應當進行的司法審計,一審判決對于贓款來源的論證,一是靠行賄單位似是而非的部分帳冊,其余就是涉案矛盾重重的供述和證言了。一審帳冊沒有具體數據,沒有明確對應的錢數,特別是與本案的關聯性沒有得到任何證明。
二審前交換證據時,公訴機關為了彌補贓款來源的漏洞,提供了行賄單位到銀行提款的36筆憑證,金額為2941萬元。但經我們核查,能列出去向并有憑據的就有1099萬元,加上檢察院扣押證據中,用于華仁集團年終分紅的1000萬元中,目前辯方無法提供去向的只有800余萬。剩余的這800余萬只要審計檢察院查扣帳中的其他開支去向,就會一目了然了。但檢察院不做。
本案行賄單位在聯合辦案機關的掌控之中,行賄單位的相關人員已成驚弓之鳥,并且可能還有種種施加的壓力,辨方又沒有偵查機關的權力和查證手段,在行賄單位不敢配合,偵查機關刻意只到銀行而不去行賄單位提取不反映提款去向和用途的提款憑證的做法,致使本來十分容易查清的贓款來源有無問題被人為地掩蓋。但就是這樣,目前贓款來源這一證據環節在二審中再次遭到破產。
一審判決對于贓款去向無法查明來了個“贓款去向并不影響茅亞蓀受賄事實的認定”;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對于贓款沒有來源,二審法院不會得出與一審邏輯一樣的“贓款來源也不影響茅亞蓀受賄事實的認定”這個結論吧。
五、昏招迭出,掩蓋錯案比維護公正判決難度更大,成本更高。
1、為了彌補贓款來源的漏洞,二審交換證據這一天,公訴機關連茅亞蓀女兒在上海讀書,一年要交學校1000元學費的收據,以及租房每月2000元,一年2.4萬元,三年7.2萬元的收據都收集到了,以此證明茅亞蓀家庭支出是多么地巨大。這能證明330萬贓款的去向問題嗎?這恰恰證明,偵查機關實在找不到茅亞蓀330萬元的受賄款到哪里去了這一根本“心病”所在。祖孫三人在上海,2000元能租到什么樣的房子,這可能是去上海取這份證據的辦案人員沒有想到的。而且,茅為副局長,她的丈夫也是一行政單位副局長,十余年間全部家庭財產被偵查機關查了個底朝天,也一共390萬元。學費和租房收據實在是荒唐至極,我甚至懷疑是良心未泯滅的人在幫助茅洗清罪名。
2、阻止查明事實。二審開庭前華仁集團冒著風險給我們提供了銀行提款去向和用途的憑證,但結果馬上就遭到有關部門的反調查,致使華仁集團的人員十分害怕。這種害怕不是對辦案人員的害怕,而是對權力的害怕。這個公司也許有稅收問題,并且本案招標中的串標問題都還捏在檢察院的手中。正當的公正司法,查明案件事實是對法律負責,也是對辦案機關不辦錯案負責,但公訴機關故意不去調查,刻意地捂著真相不讓查明,辯護方只有千方百計自己去調查取證,而被調查單位卻被施以威脅,刻意捂著的是什么呢?捂著的東西能是見著人的東西嗎?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錯案錯辦,維護一審的錯誤判決。
3、本未倒置,畫蛇添足,“技術含量”實難恭維。放著主要的殘缺證據不去修補,卻對細枝未節的證言刻意修補。謝國棟5、6年間每年用兩大一小三個拉桿箱將錢送至國土局,一審律師已經指出按謝國棟所稱的尺寸,一個大拉桿箱就能裝下200萬元,為什么要用三個箱子;送局長錢多用大箱子,可是送茅和強的錢少都是50萬元,用小拉桿箱就足夠了,為什么也要用大箱子。公訴機關就此重新對謝搞了筆錄,但謝的新證言仍然是原來尺寸的兩大一小三個箱子,仍然驢唇不對馬嘴,不著邊際。一審律師指出這么多箱子,20多個,在哪里買的,憑證有沒有,公訴機關對謝重新搞的筆錄中,就改成:謝稱自己是公司經理,買箱子錢不多(應為萬元左右),都是自己掏腰包并自己親自去買的,都沒有憑證,也沒有報銷。可笑吧,連續5年6次,公司行賄,他一個打工的自己掏腰包買了裝錢的拉桿箱20多只!
4、公開審理的案件不允許民眾旁聽,并對媒體人員施以腳踢。
公開審理的案件,法律規定允許任何公民持身份證到庭旁聽,并規定媒體優先采訪。但2012年5月10日下午的開庭卻搞的如臨大敵,只允許茅亞蓀的兩位家屬旁聽,大多數家屬被法警攔在外面不讓進入,站在法庭外面的法警最少有二十多人,拍照家屬的手機被法警搶走,鐵門內是法警,門外是家屬和要求來旁聽的群眾和當地律師,都是里三層外三層,質疑吵鬧聲一片,大量路人圍觀,這哪里是神圣的人民法庭面前應當出現的一幕。當時的陣勢,看警察對要求旁聽人員的態度,如同水火,現場一度失控。被踢了一腳的記者就在我旁邊一邊打電話投訴,一邊憤怒地與法警理論。這可是“人民”法院啊,法警的全稱也是“人民警察”,怎么對自己的“主人”做起老爺來了。不是公開審理嗎,怎么搞得像是秘密審判。其實,越是這樣沸沸揚揚的案子,司法機關更不要捂蓋子,就讓所有愿意旁聽的人來旁聽,讓媒體充分報道,又能怎么樣?公開審理允許旁聽,不給媒體和家屬以口實,是不是會更明智?如果,真正的以事實為根據了,真正地做到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了,還怕什么呢?如臨大敵,真是昏聵到了極點。
六、“另類”的普法教育
二審定在5月10日下午1點15分開庭,我們提前半個小時出發前去法院。這個案子由于事實和證據都具有代表性,因此我早在此之前就想跟陳有西主任學習他這個案子的辯護思路,然而到了法庭外拿出律師證,法警仍然把我攔下了,理由是名單上沒有,我問什么名單,法警回答家屬名單,我說我又不是家屬,是陳有西的助手。但名單上沒有就不讓進。主任看我沒能進去,回頭來帶我,仍然不讓進。之后,我見張青松律師及其助手進去了,對指揮的一位庭長說,怎么不一樣對待,這位庭長已經累得臉色發青,不好通融。我又對一位法警說了理由,法警說,張青松他們也沒有進入法庭,我說讓我進去如果他們沒有在法庭,那我就出來。這位法警特赦我進去,與我一同看到了呆在休息室的張青松律師及其助手。法警說:怎么樣,你出去吧。我不同意出去,法警這時對我講起了道理:你是個男人吧,你剛才怎么說的。當然,我不能否認我是男人,我也不能為旁聽一次開庭不做男人,在這位講“誠信”法警的親自護送下,我又被請出了法庭大門。此時門外人員仍然很多,家屬憤怒于不讓旁聽,打出了“反秘審茅亞蓀反司法腐敗”的橫幅,但最多不超過半分鐘,馬上有警察過來要收橫幅,打橫幅的一位七旬老人不同意,結果就被連拖帶推地帶往西側的法院大門方向去了。這個過程很快就過去了,回頭一看,見張青松律師就在我身后不遠的地方,他們仍然沒能旁聽,不知什么時候已經出來了。
第二天開庭,雖然費了一點周折,但總算能進入法庭了。
無錫國土局受賄案件的事實真相相信目前已經逐步為大部分辦案人員,同時也為大部分民眾所逐漸了解,作為一個法律人,當然只能本著事實和法律這兩個基本的要素看待對待圍繞本案發生的一切。這個案件在昏聵的幕后指揮下的做法,所起到的反面普法教育的后果是惡劣的。
1、“口供為王”。
“口供為王”的司法流毒在我們這塊土地上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著。非法證據排除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不是沒有規定,規定都很明白,很清楚。“口供為王”另一面就是不管客觀事實的真假,不管證據事實存在與否,是導致刑訊逼供的思想根源。
2、要有“豬堅強”的精神。
完全依靠刑訊逼供的口供定案的做法,對所有可能涉及賄賂的潛在人員都是一個警醒,那就是對于刑訊逼供,要有足夠的體格,精神上有足夠的耐力,心理上有足夠的準備。問題是,能否抗得過去。另外,如果被逼沒有退路,可以在供述中留有必要的伏筆,為將來的翻供打下基礎。
3、是不是還能相信法律。
不允許旁聽會被民眾認為是在捂著蓋著,是有見不得人的東西,這直接導致人們對法庭公正性的質疑。要求播放法律規定播放的錄像,要求唯一證人出庭質證,這都是依法應予以滿足的,但為什么不敢。法律規定在本案中如此蒼白,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基石遭到了現實的褻瀆。法律、法院本來是民眾心目中神圣、公正、公平的象征,如果連法律、法院也不能相信,讓他們去相信什么呢。但這個案件的確就是這么做的。法律底線也可以隨意突破,司法公正理念遭到徹底的踐踏。
4、檢察院系統辦案人員的辦案水平實難恭維。
如當辦案人員看到負責記錄的已經記到7、8筆了,這位辦案人員邊搖手邊著急地站起來說“有7、8筆了,不要說了,不要說了,夠了”(見茅亞蓀當庭陳述)。這是典型的逼信供,這樣的供述不具有客觀性,難道這些辦案人員連這個基本道理也不懂嗎?但看本案的發展軌跡,他們似乎就是不懂。再如二審前對無關緊要的證據進行畫蛇添足的修補,不僅于事無補,卻暴露出更大的缺陷,恰恰起到了相反的證明作用。
七、本案如要定罪,應當查明下列案件事實,并排除所有矛盾。
1、行賄款的來源,特別是行賄單位提款后該款項的去向和用途。
2、賄賂款的去向。哪怕只查明其中的一部分。
3、被告人利用職權為行賄單位取得土地提供了哪些具體幫助的具體事實。包括在哪個環節,提供了什么樣的具體幫助,以及在沒有提供這些幫助前,事情處于什么樣的一個狀態等等。查明這些方面的具體事實和證據。
4、本案目前全部靠言詞證據定案,而沒有任何實物證據,在被告人全部翻供,孤證定案的情況下,理應查實其中的部分實物證據,比如任何一筆贓款、任何一筆去向、20余只拉桿箱中的一兩只、或一兩只裝錢的袋子等等。
5、司法審計。按照裴仁年、彭惠中的證言,從2004年到2010年,公司行賄款多達1500多萬元,但其公司有沒有行賄?行賄款到底是多少,這要在對其公司贏利、小金庫、造假工資套現等全部數據進行司法審計的基礎上,才能得出結論。
6、國土局的監控錄像。不是公訴方所取來的書面證明只能保存幾個月就結束了,其中的數據通過技術手段完全可以恢復,這是十分肯定的。
7、一人供述的變化為什么會發生蝴蝶效應,吳繼昌先是行賄250萬元后改為50萬元供述的變化為什么引導了后面幾人的供述也紛紛都發生了同樣的變化,其中的原因應予查明并作出合理解釋,非法證據應全部排除。
8、排除法。本案可以嘗試在排除強民杰的口供后,看看還有哪些案件事實、哪些證據可以繼續成立,以此檢驗本案的真實程度。
9、前后共8筆行賄,在金額、次數、包裝物、地點、時間、在場人等細節上,到目前為止仍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每人各執一詞。這些矛盾都不是細枝未節的問題,而是關系到所有供述、證言的真假問題,這些矛盾必須排除。
10、茅亞蓀和吳偉坤目前都強烈控告在羈押期間遭到了變相刑訊逼供,非法證據沒有排除。解決這個問題并不難,只要播放從“雙規”開始日到25日檢察院正式立案中間的訊問錄像就可以一目了然。
11、導致千篇一律出現的情節高度一致的事實真相應當查清。每次“50萬元”、每次“春節前的一天”、每次上班時間“在國土局強民杰的辦公室”,每次“謝國棟通過強民杰轉交”、每次“兩大一小三個拉桿箱”、每次都是重達數百斤的現金。
12、吳繼昌行賄從250萬元減到50萬元,其證言已經被證偽,一審判決對剩余50萬元部分仍然予以認定,沒有作出任何合理的解釋。
13、茅亞蓀2004年初受賄50萬元已被一審判決認定,但來源虛無,如何解釋這個問題。彭惠中證言為“2004年年初我提供了100萬元給謝國棟(去行賄)”,而張遠霞、強民杰二人的判決書中已經認定該二人在2004年年初分別拿到謝國棟行賄的各50萬元(兩人合計100萬元),一審判決中稱茅亞蓀在同一時間也拿到謝國棟行賄的50萬元,這50萬元,是從哪里弄來的?
依據江蘇省高院《關于刑事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對于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應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的判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證據不足:
(一)據以定案的某個或某些主要證據不真實、不可靠;
(二)作為犯罪構成的某個要件或幾個要件的案件事實沒有必要的證據加以證明;
(三)據以定案的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證據與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無法排除。
八、本案不是事實難以查明,而是故意不查明;控辯之爭實質上已經簡化為檢察院如何補漏堵洞這一個問題;法院無獨立性可言,成為權力部門錯案錯辦的道具。
1、我對于無錫市國土局受賄案件的整個看法,是這個案件的證據不足如此清楚,行賄過程如此離奇,案件事實如此不清,贓款無來源無去向,辦案機關和上級權力部門不可能不知道。辦案法官也都是受過高等法律教育的人,稍有法律常識的人不難發現這個案件在事實和證據方面的嚴重問題。這個案件的走向已經從最初的反腐,向著維護權力部門此前先入為主、錯誤判斷、刑訊逼供導致錯案結果這個方向演變;程序正義、疑罪從無、客觀公正等刑事司法理念已經為一兩位昏聵的幕后指揮人維護錯誤判決的私心所取代。法院沒有獨立的審判權,司法獨立已經被徹底綁架,一切唯紀委權力馬頭是瞻;二審中公訴機關已經不是從完善證據、查清事實這個角度出發,也是在竭力補漏堵洞,由此所帶來的問題就是案件事實和證據方面的千瘡百孔,根本不值一駁。本案所謂的證據鏈僅掛在公訴機關的嘴巴上,空洞無物,不值一駁。明知是事實錯誤、證據不足的錯案,卻仍然竭力維護,這對本身專職監督法律實施的無錫市檢察院而言,是十分可怕的,對具體辦案人員則是危險的。在這個案件中,法律和事實已經被完全地邊緣化了。
2、這個案子目前最大的障礙也許是既判案子的存在,其中強民杰還沒有提出上訴,而刑期短的涉案人員已經刑滿釋放了。因此,聯合辦案的各權力部門面臨二難境地,如果茅和吳偉坤的案件就此否定,已經服刑的人怎么辦,辦這個“窩案”刑訊逼供的偵查人員的違法辦案責任、領導責任如何追究,如何賠償等等,都會成為極為棘手的難題。
3、一審法院在一審開庭前曾經5次推遲開庭,推遲理由估計就包括審理法官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最后又不得不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這說明這些法官不是不知道這個案件中的原則性和根本問題上的重大錯誤,從另一個角度,也說明從一審起這個案件的判決基礎已經不是客觀的案件事實了。
本案的啟示
關于非法證據排除,新的刑事訴訟法再一次作了標榜。但如果不完成三個細節上的技術問題,再好的規定也沒有用,這就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訊問時律師在場權,以及訊問開始同步錄像必須制作的技術強制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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