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yè)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xié)會會員,現(xiàn)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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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一審單位犯罪案件用)
( ) 刑初字第 號
公訴機關______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
訴訟代表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辯護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被告人……(寫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xiàn)羈押處所)。
辯護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______人民檢察院以___檢___訴〔______〕___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______犯______罪,被告人______犯____罪,于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者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______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______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___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___、訴訟代理人______,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______及其辯護人______,證人______,被告人______及其辯護人______,證人______,鑒定人______,翻譯人員______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______人民檢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的意見)。
被告單位______辯稱……(概述被告單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述、辯解、自行辯護的意見和有關證據)。辯護人______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概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有關證據)。
被告人______辯稱………(概述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述、辯解、自行辯護的意見和有關證據)。辯護人______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概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首先寫明經法庭審理查明的有關被告單位犯罪的事實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其寫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及其來源;最后對控辯雙方有異議的事實、證據進行分析、認證)。
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規(guī)定,論證公訴機關指控的單位犯罪是否成立,被告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的什么罪,應否實行“雙罰制”,應否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從重處罰。對于控辯雙方關于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應當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納,并闡明理由)。依照……(寫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三種情況: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單位______犯______罪,判處罰金______元,……(寫明繳納期限);
二、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如有追繳、退賠或者發(fā)還被害人、沒收財物的,應在以上各項之后續(xù)項寫明)。”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單位______犯______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有追繳、退賠或者發(fā)還被害人、沒收財物的,應在以上各項之后續(xù)項寫明)。”
第三,宣告無罪的,無論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還是第(三)項,均應表述為:
“一、被告單位______無罪;
二、被告人______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___份。
審判長: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___________
附:
一、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的規(guī)定制訂,供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于實行“雙罰制的”單位犯罪的公訴案件,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終結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的什么罪,判處什么刑罰或者免除處罰,或者宣告無罪等處理決定時使用。對于刑法規(guī)定只實行“單罰制”的單位犯罪,即單位犯罪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案件,不適用本樣式。
二、本判決書樣式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尾部五個部分組成。與“一審公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決書樣式相比較,按本樣式制作判決書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首部
1.由于立法規(guī)定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因此,本樣式“被告單位”項下還需列“訴訟代表人”。作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被告人”的基本情況,與其他自然人犯罪的“被告人”項的內容相同,但要突出其在所在單位的任職情況,以表明其行為與職務有關。
2.訴訟代表人,應是代表被告單位出庭參加訴訟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參加訴訟。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參加訴訟。
3.人民法院審理單位犯罪案件,被告單位被注銷或者宣告破產,但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仍應在首部寫明被告單位的基本情況,并增加其被注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內容,然后再寫明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二)事實
1.本樣式事實部分“經審理查明”的內容是按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的模式設計的;如果條件變化,即如果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則應作相應的改動。
2.對“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的敘述,按照單位犯罪的具體情況,既可一并敘述,也可分別敘述,但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對單位犯罪應承擔罪責外,還有其他犯罪事實的,則應單獨列項表述。
(三)理由
在論證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要根據刑法總則和分則條文的具體規(guī)定,對本案是否構成單位犯罪和實行“雙罰制”進行重點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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