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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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效力問題研究
【 刑事論文】《立法法》頒布后,法的位階問題在“法律”的層面上有了基本的定位,但在學術層面上,關于“法的位階”等概念的定義還存在很大的爭議。這樣不但不能理論上達到自圓其說,對實踐也不能作出很好的解說,比如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位階問題。下面就“法的位階”的概念和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的位階兩個問題進行研究,以期拋磚引玉。
一、法的位階問題
(一)法的位階的定義
1.法的位階與法的效力等級的關系
國內主要有如下三種觀點:
(1)等同論:“法的位階就是法的效力等級”[1](P284)
(2)傳統論:法的位階與法的效力等級是因果關系,“由于法律本身有層次或等級劃分,因而其效力當然具有層次或等級性”。在法的體系中“較低一級層次的法律效力是或應當是來自并服從于(即低于)較高一層次的法律效力”,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2]
(3)質疑論:其要點有四:其一,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位階,在四維空間中不存在等級性,“法的效力是法律在屬時、屬地、屬人、屬事四維空間中所具有的作用力。如果法的效力有層次之分,則應在四維空間中體現出其作用力的層次。然而,事實上在這四維空間中,法的作用力并沒有層次之分。”[3](P190)其二,法的位階可影響法的效力有與無,并不產生高與低層次上的影響,“當低位階的法律與高位階的法律產生規范內容相矛盾的時,低位階的法律的應然法律效力就受到影響?!钡纱藢е碌牟皇堑臀浑A的法律應然效力“高與低”層次的變化,而是“有與無”的問題,“高與低是量的區別,有與無是質的區別。”[2]其三,國外“偶然有個別學者談到法律效力等級問題,也是與法律有效還是無效結合起來的,”這種“法律效力層次論實際是有效和無效的層次,不是真正的層次?!逼渌?,以同一有效的法在不同時間段的效力狀態,法的效力可分為兩個層次,即“完全的應然法律效力和相對的應然法律效力”兩層次論。前者指某一法律生效之日和失效之日前的連續時間段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后者指某一法律生效日之前和失效日之后的非連續時間段或說法律生效的“兩頭”所具有的效力。[3](182—184)
下面分析以上三種觀點及我對法的位階與法的效力等級關系的認識:
(1)等同論把法的位階與法的效力等級絕對等同起來,不加區分,認識比較僵化,應該拋棄。
(2)傳統論看到了法律規范相聯系的表象,但沒有將法的效力本身與法的效力范圍相區分,沒有將法的效力本身與法的效力理由相區分,犯了形而上學的錯誤。
(3)質疑論揭示了法的效力的真正含義,由此可以看出法的效力等級是個虛假的概念,是人們不能正確認識法的位階的結果。但質疑論也是有缺陷的,它只解決了問題的一個方面,即只證明了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位階,但它沒有對法的位階作出具體的說明。
我認為應將法的位階與法的效力等級分開,而且法的效力等級本身就是個虛假的概念,應該統一用法的位階去描述法律等級地位。[4]理由如下:
(1)法的位階與法的效力并不是指向同一事物
法的效力指的是法律規范在一個四維空間范圍內的拘束力,這是一種非物質的強制力,在法律的生效范圍內,法律效力就是十足的,沒有強弱。也就是說,在一定的范圍內,某法律規范要么有效力,要么沒有效力。只有質的區別,而沒有量的區別。
法的位階是從法律體系的角度說明法律規范等級地位的,它表現的是在法律體系內部一個法律規范同其他法律規范之間的聯系。法律體系并不是一個平面的結構,而是一個立體的結構。在立體的法律體系中的法律規范也不是雜亂無章的排列的,而是嚴格按照法治的原則,在法律自己控制自己的規范體系的原則下,法律體系中的法律規范呈現出一種階梯式的結構,所以形象的用法的位階來描述這種關系。
(2)法的位階與法的效力在法的實施中的不同
當確定某一法律規范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它的事實范圍內這種法律效力就是十足的,和其他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哪怕是下位法,法院也應該象適用其上位法一樣適用該法律。因為下位法就是根據上位法制定的,是上位法的具體化。法的位階在法的實施中的意義與法的效力不同。在同一社會關系領域,當兩個法律規范相抵觸時,法律適用機關必須作出選擇,而不能同時適用。根據法的位階原理,上位法優先下位法適用,同位法中新法優先于舊法。
之所以說法的效力等級是個虛假的概念是因為:
(1)法的效力等級混淆了法的效力本身與法的效力范圍,錯誤地認為法的效力范圍廣的法律規范其效力就高。法的效力范圍有大小之分,這是其立法機關所代表的人民的利益的范圍的不同造成的。但是在每一部法律所確定的管轄范圍內,各種法律的效力是一樣的,都必須嚴格遵守。如果認為效力范圍廣的法的效力就高,那么效力范圍窄的法律規范就沒有適用的余地和必要了,直接適用效力范圍廣的法律規范就行了。極端的說,全國只要一部憲法就行了,因為其有最廣的效力范圍。
(2)法的效力等級混淆了法的效力本身與法的效力理由,錯誤地認為作為另一個法律規范制定依據的法律規范其效力就高,另一個法律規范效力就低。根據法治的原則,法律的產生應該由法律自身來控制,這樣法律就有了獨立性,而不再是人治的工具。這樣,一個法律規范依據另一個法律規范而產生,不管是內容還是程序,都受到另一個法律規范的控制。但只要這個法律規范沒有違反它所賴以產生的那個法律規范,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這種法律效力與它沒有違反所賴以產生的那個法律規范,就是具有同等效力的,在他們各自適用的范圍內都必須得到遵守。
法律規范是有等級的,法的效力是沒有等級的,想當然的認為法律等級或法的位階就是法的效力等級,或者用法的效力等級來解釋法的位階都是犯了形而上學的錯誤。
2.法的位階的定義
綜上所述,法的位階是指由立法體制決定的,不同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法律淵源體系中的等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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