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聯系我們
- 律師:林長宇
- 手機: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郵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 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江場三路181號盈科大廈
上海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最新政府指導價)
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上海律師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和《上海市定價目錄》等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外地律師事務所分支機構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適用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本辦法,也可以執行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服務報酬的行為。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應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合理控制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律師服務收費按不同法律服務事項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管理。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提供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法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按照《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見附件一)執行。政府指導價標準需調整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制定并發布。
律師事務所應在政府指導價標準的范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案件的收費標準。
代理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認定辦法(見附件二),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規定標準5倍之內(含5倍)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在開展律師服務過程中,不得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行為。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十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收費方式。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可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以及其他收費方式。
具體收費方式,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依照本辦法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計件收費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項為基本單位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第十二條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按該項法律服務所涉及的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第十三條計時收費是指按照律師計時收費標準和辦理法律事務的計費工作時間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計費工作時間是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有效工作時間,包括律師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調查取證、查閱案卷、起草訴訟文書和法律文件、會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出庭、參與調解和談判、商議工作方案、代辦各類手續以及辦理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的必要時間。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委托人要求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比例。
禁止婚姻、繼承案件、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信息,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可參照市律師協會制定的示范文本。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改變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重新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在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及其他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異地辦案差旅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結算前兩款所列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律師事務所在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如發現委托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條件的,應幫助委托人辦理法律援助申請。
第十九條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條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可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一)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的;
(二)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
(六)請求國家賠償的;
(七)其他因特殊情況無力承擔律師服務費的。
第二十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律師事務所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等公布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政府指導價標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認定辦法、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有效工作時間計時規則、投訴舉報電話和本所的律師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法以及其他與收費相關的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因律師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或因委托人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事宜,依據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收費條款處理,沒有約定的,依據《合同法》的原則處理。
第二十二條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提請市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本市司法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定職責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對律師事務所、律師存在違法收費行為的,由本市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本市律師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加強對律師服務收費的規范、指導,依據行業規則對違規行為實施行業處分。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六條本市基層法律服務的收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司法局關于發布〈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滬發改價費〔2009〕004號)、《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司法局關于發布〈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的通知》(滬價費〔2009〕004號)同時廢止。
附件1:
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一、計件收費方式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偵查階段:1500-10000元/件;
審查起訴階段:2000-10000元/件;
一審階段:3000-30000元/件。
2、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標準酌減收費。
(二)代理其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可以根據該項法律服務所涉及的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8%-12%,收費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5%-7%;
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3%-5%;
1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為1%-3%;
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0.5%-1%。
三、計時收費
代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案件,計時收費標準為200-3000元/小時。
四、收費說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數個罪名或數起犯罪事實,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屬于實行政府指導價范圍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屬于市場調節價范圍的,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協商確定。
(二)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可按較高者計算并收費。
反訴案件,可在本訴案件收費的基礎上由律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三)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
(四)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規定標準5倍之內(含5倍)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五)前述收費標準,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死刑復核、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后一階段起減半收取。
附件2:
律師服務收費中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認定辦法
一、以下訴訟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費)合同中約定為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
(一)依法應當由合議庭審理的刑事案件;
(二)由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訴訟案件;
(三)符合法院、檢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標準的訴訟案件;
(四)引起社會普遍關注、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五)新類型案件;
(六)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涉港澳臺或涉外案件;
(七)辦案機關決定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參與的案件;
(八)案情復雜、涉及三個以上(含三個)法律關系的案件;
(九)其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作為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
二、律師事務所按照本辦法所指的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與委托人協商收費時,可在《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規定標準5倍之內(含5倍)確定收費,不得重復累加收費。
三、律師事務所接案時作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開展具體代理工作后發現屬于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在辦案過程中及時與委托人協商,協商變更委托代理(收費)合同或重新簽訂委托代理(收費)合同。
四、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雙方在委托代理(收費)合同簽訂后對是否為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仍有爭議且不能協商一致的,雙方可以向上海市律師協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9年6月13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事務所的計時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科學、合理地確定律師辦理法律服務的有效工作時間以及收費金額,根據《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時,應當告知委托人或同委托人商定計時收費的有關問題,包括計費的時間單位、單位時間計費標準、計時的業務范圍、計時的計算原則、途中時間和出庭時間、談判時間的計算方法、二人以上承辦業務的計時原則、律師工作時間的估算、律師工作時間的確認、結算時間、方法,并在委托代理(收費)協議中明確。律師事務所也可以根據所委托的律師業務的實際情況,事先在委托代理(收費)協議中同委托人約定進行估算或確定據以收費的律師工作時間。
第三條 律師計費工作時間,是指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有效的工作時間,計費工作時間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從事下列工作的時間:
(一)律師同委托人或當事人談話,包括聽取委托人或者當事人對案情的介紹,聽取委托人或當事人對辦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對委托人或者當事人的有關問題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者當事人研究、交換對案件的看法等;
(二)律師審閱委托人提交的各種文件資料;
(三)律師進行盡職調查或調查取證,包括向犯罪嫌疑人、當事人、被害人、證人和有關單位調查取證等;
(四)律師會見涉及案件或者項目的相關人員;
(五)律師查閱案件材料,包括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查閱和復制案件有關材料,向其他有關機關、單位查閱與案件有關的資料等;
(六)律師研究、分析案情或者項目情況;
(七)律師起草、制作各種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工作,包括起草、制作起訴書、答辯狀、辯護詞、代理詞、上訴書、申訴書、合同書、法律意見書、律師信函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八)律師參與案件或者項目的調解、洽談或者談判工作;
(九)律師代辦各類手續或事項;
(十)律師的出庭工作;
(十一)律師為所辦業務之需進行信息交流;
(十二)律師為辦理案件的在途時間及外出停留時間。
(十三)其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可以作為律師計時收費的工作。
第四條 律師計費工作時間的一般計算辦法:
(一)律師計費工作時間一般按實際工作時間確定。計費工作時間需要按實際工作時間增加(如出庭、節假日加班、非節假日晚二十一點到次日凌晨六點的加班等)或減少(如在途、外出停留時間等)計算的,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則增加部分時間可以按照實際工作時間50%以內確定(含50%),減少部分時間可以按照實際工作時間60%以內確定(含60%)。
(二)承辦律師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計費標準和計費工作時間分別計算。但是,二名以上律師共同辦理同一法律事務中同一項工作,除法定必須由二名以上律師共同辦理的以外,應按一名主辦律師計費標準和計費工作時間計算,但委托人同意分別計算或特別折算的除外。
(三)法律輔助人員指律師事務所內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專職人員,包括秘書、律師助理等。律師事務所法律輔助人員從事法律輔助的工作時間,可以按照合理比例折算為被委托律師的計費工作時間,具體折算比例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則秘書的工作時間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師計費工作時間10%以內折算(含10%),律師助理的工作時間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師計費工作時間30%以內折算(含30%)。
律師計費工作時間計量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雙方沒有約定的,一般以六分鐘為一個基本計量單位,不足六分鐘的,忽略不計。
第五條 承辦律師應當及時、如實記錄承辦案件的工作事項和工作時間,包括辦理事項的起訖時間,認真填寫《律師承辦案件工作時間記錄》。
《律師承辦案件工作時間記錄》是律師事務所制作本所律師承辦案件費用清單的依據,《律師承辦案件費用清單》,在委托人需要時應當提交給委托人確認。費用清單應全面、如實反映律師服務計時收費信息。
第六條 采取計時收費的,律師服務費根據律師計費工作時間與計時收費標準之乘積確定,但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 委托人要求律師事務所提交律師承辦案件工作時間記錄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雙方對計費工作時間的爭議不能協商一致的,雙方可以依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相關規則,向上海市律師協會申請調解。
第八條 本規則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律師協會關于律師服務收費中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的認定標準及實施辦法
(2009年6月13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以及《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的有關規定,現就“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的認定標準及實施問題,制定本辦法。
一、以下訴訟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費)協議中約定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一)由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訴訟案件;
(二)符合法院、檢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標準的訴訟案件;
(三)引起社會普遍關注、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新類型案件;
(五)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涉港澳臺或涉外案件;
(六)辦案機關決定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參與的案件;
(七)案情復雜、涉及三個以上(含三個)法律關系的案件;
(八)異地辦理或者工作量明顯較大的案件;
(九)其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作為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
二、律師事務所按照本辦法所指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與委托人協商收費時可在最高不得超過《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規定的5倍之內協商確定收費,不得重復累加計算。
三、律師事務所接案時作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開展具體代理工作后發現屬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在辦案過程中及時與委托人協商,另行重新簽訂委托代理(收費)協議或協商變更委托代理(收費)協議。
四、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雙方在委托代理(收費)協議簽訂后對是否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仍有爭議且不能協商一致的,雙方可以依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相關規則,向上海市律師協會申請調解。
五、本辦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解釋。
六、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在線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