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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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官量刑的思路和刑事律師辯護的策略
律師辯護,就是溝通,跟當事人溝通,跟檢察官溝通,跟法官溝通,跟大家都溝通好了,辯護就有效果。辯護藝術,其實就是溝通藝術。在量刑辯護中,刑事律師最重要的,就是跟法官溝通,溝通要有成效,就應當知道對方是怎么想的,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嘛。如果刑事律師不研究法官是怎么想的,法官可能也不在乎律師是怎么說的。因此,了解法官是怎么量刑的,而后對癥下藥,采取有針對性的辯護策略,說到法官的心坎里,贏得法官的理解、同情和尊重,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辯護效果。

前言
法官是怎么量刑的,其實是一個人的內心活動,是說不清道不明的。也有人說,量刑是一門經驗和智慧的藝術,說是說不清楚的,只能悟。因此,法官一般不愿意告訴別人,也很難清楚地說明他自己是如何量刑的。但今天,我還是想聊聊這個話題。因為,我對刑事案件量刑問題持續關注了20多年。我當法官23年,其中有12年是直接在刑事庭辦案,另外的11年是在研究室,雖沒有直接辦案,但參與研究討論了大量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而且,我2006年到北京工作后,其中一項任務就是量刑規范化改革,參與了量刑規范化改革方案、政策文件的起草。可以說,以前的20多年,我每天都在琢磨量刑。

在正式開講之前,先對量刑規范化的大背景和小趨勢作個交待。
首先,刑事量刑規范化的大背景。為什么要搞量刑規范化改革?因為大家都關注量刑了,紛紛指責量刑不公正、不平衡。一個普通刑事案件,量刑過輕或者過重,都難以讓當事人接受,也可能成為媒體炒作的焦點,成為廣泛關注的法制公開課。這在我剛開始辦案的90年代,是難以想象的事情。那時候,較少人關注量刑,法官的權威較高,而且量刑是法官獨享的權力,任何人都不能瓜分法官的量刑權力,甚至,別人也很少評價、質疑法官量刑的結果,不要說多判幾年,就是多判幾個死刑,基本沒人關注。但進入新世紀以后,尤其是互聯網和自媒體普及以后,情況逐漸變了,大家可以對法官的量刑評頭論足,甚至攻擊謾罵了。這時出現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法官似乎越來越說不清量刑,在其他人看來就是法官越來越不懂量刑了,而其他人卻似乎越來越自信,甚至紛紛想指導法官量刑。為什么發生這種變化,我想最主要的原因有兩個:一個是人權意識覺醒,二是司法權威弱化。人權意識覺醒后,人們更加注重自己的權利保障,被告人越來越要求公正審判,不僅要求定罪準確,還要求量刑適當。以前多判個一兩年,沒有人計較,甚至在缺衣少食的物質匱乏年代,有的人認為坐牢也不賴,起碼有飯吃,在外面可能就餓死了。現在是個好時代,有吃有喝、自由自在,誰還愿意呆在牢里?不要說多判幾年,就是多判幾個月都不行。按理講,人權意識覺醒了,司法權威就要強化,這樣才能保障人權。但實際情況恰恰相反,隨著經濟發展、利益分化、價值多元、信息公開、管制放松,公權力機關的權威逐步消解,官員的權威逐步消解,相應地,司法的權威、法官的權威也不斷弱化。以前法院怎么判都認為是對的,當事人及其家屬即使有意見,也不太敢提,更不敢鬧。而現在,還有多少人怕法官、還有多少人真正從內心尊重法官?人們越來越不信任、尊重法官,動不動就質疑、批評法官,認為量刑不公,要求法官給個說法,詳細說明量刑的理由。而量刑恰恰又是說不清道不明的,甚至有些理由恰恰就是不能說的。可見現在的法官量刑多么難,壓力山大啊!
其次,刑事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小趨勢。量刑規范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想統一法官的量刑思路和步驟,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以解決量刑不公正、不平衡問題。但是,量刑不公正、不平衡真是一個問題嗎?有人就認為,量刑統一、量刑均衡等等,都是偽命題。因此,刑事量刑規范化改革進行了十余年,推進得非常緩慢、難度很大。即使很難,量刑規范化改革還是會繼續推進的,我估計,還會再推個一二十年,之后,就不會也不能再搞這樣的量刑規范化了。因為,凡事不能過頭,否則容易走到極端,量刑統一化、量刑標準化也不能過度,一旦過度了,就會出問題,就要開始糾偏,就要大力提倡刑罰個別化了。這就是刑法現代化的必然路徑。當然,一二十年后,可能還有量刑規范化,相關意見也不一定廢止,但它的強制性、約束力肯定不如現在,至多只是個參考,就像美國的量刑指南一樣。雖然我明知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困難很大,又注定是短命的,但我仍然投身于這場改革之中,最重要的理由是,這場改革是現實的需要,是能夠幫助法官、幫助當事人的,是能夠解決當前面臨的急迫問題的。比如,量刑指導意見中,從寬的情節列的比較全,從寬的幅度比較大,就是想解決法官不敢依法從寬的問題。既解除了法官的壓力,又讓被告人得到了公正的量刑。
言歸正傳,法官的量刑思路是什么,量刑指導意見中已經有了規定,最基本的就是兩步,先根據犯罪事實確定基準刑,再根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得出宣告刑。當然,如果具體細分,還可以分三步、四步甚至五步。這些都不說了,因為今天不是講量刑規范化。我今天講的重點是,法官量刑時究竟會考慮哪些因素?除了常見因素,還有哪些不為公眾熟知的因素?根據我個人的辦理刑事案件的經驗,歸納了十點,概括為三個方面,即罪的因素(刑事犯罪事實),人的因素(刑事被告人)和其他因素(社會原因等)。同時這十點內容,也是刑事律師進行有效的、專業的量刑辯護的思路和方向,是贏得法官理解、同情和尊重的重要途徑和方法。

一、刑事犯罪事實因素
量刑當然要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這是顯而易見的。但法官量刑時往往還會考慮下列三個因素:
第一,定罪事實
所謂定罪事實,是指確定罪名及其法定刑的事實,在確定罪名和法定刑時已經用過的事實,在量刑時就不能再考慮了,這是理論上公認的不重復評價原則。比如,砍人一刀,造成重傷,就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砍人一刀、致人重傷這個事實,定罪時使用了,量刑時就不再考慮。但有兩個例外:
一是有些刑事犯罪事實,既在定罪時作了考慮,又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比如,“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類似的規定還有不少。有意見提出,一方面降低入罪數額門檻,另一方面又按照累犯從重處罰,有雙重從重、重復評價之嫌。這意見是對的。但解釋的規定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這是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對盜竊“數額較大”的具體認定標準所作的解釋。故對根據本條已構成盜竊罪的行為人,如同時符合累犯成立條件的,依法認定為累犯,似不存在雙重從重問題。當然,由于已將累犯作為定罪情節考慮,體現了對累犯從嚴懲處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具體量刑時,要掌握好從重處罰的幅度,不宜增加過多的刑罰量,以免造成實質上的不公。這種情況,在敲詐勒索罪、受賄罪等司法解釋中都有明確規定。法官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不得已要作出重復評價,刑事律師要求法官不認定累犯是沒有用的,但如果提出不要從重處罰,以實質上遵循不重復評價原則的意見,法官還是樂于接受的。
二是有些刑事犯罪事實,證據有些瑕疵、程序有些問題、定性有些爭議,雖然認定了,但會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綜合平衡。比如定搶劫罪還是搶奪罪,爭議很大,各有道理。如果認定為重罪搶劫罪,量刑時就會從輕;認定為輕罪搶奪罪,量刑時可能就會適當從重。總之,有經驗的法官,對案件的定罪量刑一定會進行總體上的平衡和把握,以實現罪刑相當、案結事了這個最高的價值追求。在定罪上作了讓步的,量刑上就不會作過多讓步;反之亦然,在定罪上體現了從重的,量刑上就會從寬,從而實現這樣的目的:不管如何定性,不管如何適用法律,最終量刑結果基本相同。甚至充滿經驗和智慧的老法官,會根據刑事案件全案事實證據和個人經驗智慧,先估摸出被告人應當處刑多少,而后以刑定罪,根據估摸的量刑結果尋找和認定量刑情節。這就是為什么,同樣的情形,由于刑罰的不同,有些認定了自首、從犯,而有些就沒有認定。這就提醒我們,量刑刑事辯護也學會整體思維、全局思維,要靈活機動,學會在總體上平衡和把握。對于法官采信一些有瑕疵的證據,不要態度過于激烈,要學會妥協,轉而在量刑上爭取從寬處罰。
第二,定罪事實以外的刑事犯罪事實
刑事犯罪事實包含了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定罪事實以外的犯罪事實,是重要的量刑情節。根據量刑規范化規定,根據定罪事實確定量刑起點,而后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比如,殺死兩個人的案件中,殺死一個人就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那么殺死另外一個人的情節就會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如果只有一般立功情節,一般是不足以抵消死刑的。此時,不能因為被告人有了立功這個法定從寬情節,就以為萬事大吉,可以保命了。而是還應當認真尋找,甚至積極創造其他從寬量刑情節,比如當庭認罪、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等。
第三,判決未認定的“犯罪事實”
未認定的所謂刑事犯罪事實,還能影響量刑?這不是笑話!當法官根據卷宗記載或者案件審判情況,了解到被告人還有其他犯罪,只是由于證據原因不能認定,甚至也沒有起訴的,這些事實常常會有意無意地影響法官的量刑。尤其是在法官會議、審判長會議、審委會等內部討論時,參會人員往往比較關注這些事實。比如,認定被告人販賣毒品海洛因100克,但多個下家供述還曾多次向他購買毒品海洛因總計3000克,但因被告人拒不供認,毒品也沒有查獲,所以認定不了。而法官根據種種蛛絲馬跡,認為多個下家的供述是可信的,只是因為被告人狡猾而無法認定,那么在量刑時就會有意無意對他從重處罰。假如這些事實作為需要說明的情況寫到報告里,那么就會特別吸引參會人員的眼球,促使他們支持較重的處罰意見。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我想可能法官畢竟代表公權力,承擔打擊犯罪、維護穩定的職責,想除惡務盡,有時難免角色定位不準、地位不夠中立。而且,有一種現象,離被告人越疏、離法庭越遠,就越是贊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所以,遇有類似情況,一定要讓被告人在法庭上如實供述,不要輕易翻供,否則,如果認罪態度不好,給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就更可能產生聯想、強化預斷,認為被告人確實還干了其他壞事,從而內心變狠,對被告人從重處罰。

二、被告人因素
主要指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刑事犯罪后是否認罪悔罪,得出被告人是否值得理解、同情、原諒、寬恕的結論,這是法官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法官也是凡夫俗子,具有同情心、同理心,如果法官認為被告人值得同情原諒,他就會積極主動地對其從寬處罰。
第一,被告人犯罪的動機、目的和起因
雖然被告人的犯罪動機、目的和起因,法律、司法解釋沒有將其規定為量刑情節,但是法官在量刑時,一般都會酌情考慮。因此,必須深入挖掘被告人犯罪的動機、目的和起因,把社會因素、制度因素、政策因素、家庭因素、對方過錯等因素統統整理出來,證明被告人不是那么壞,而是有太多的不得已,雖然犯罪了,但情有可原,打好感情牌。犯罪是社會現象,有時候可歸責于被告人的因素不多,換誰在那個特定情況下都可能犯罪。理論上有個“期待可能性”理論,其本質是“法律不強人所難”。如果能夠期待行為人在行為時實施合法行為,行為人違反此期待實施了違法行為,即產生責任;如果無期待可能性,即行為人在行為時只能實施違法行為,不能期待其實施合法行為,行為人就不負刑事責任。我國法律雖然還沒有完全引入這個理論,不能作無罪宣告,但作為具有同理心的法官,他也會自覺不自覺地將自己代入同樣的境遇和情景,如果他也避免不了犯罪,他就會想方設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第二,被告人犯罪后的認罪悔罪表現
一是認罪表現。主要指被告人是否承認犯罪、認識錯誤,并勇于承擔責任,從而得出是否容易改造、是否可能再犯的結論。如果被告人不認罪悔罪,繼續為非作歹的可能較大,法官就不敢對其從寬處罰。因此,在審判階段不要輕易翻供。尤其是審查起訴階段供認了的,在審判階段不要輕易翻供。因為即使在偵查階段遭受了誘供逼供,在審查起訴階段,因為已經換了辦案機關、辦案人員,公訴人一般不會再對被告人誘供逼供。如果在檢察院階段如實供述,到了法院階段才翻供,法官就會認為你不老實,想欺騙法官,給審判增加負擔,既然你給我增加負擔,我就給你增加刑罰。還有,在一審階段供認了的,在二審階段就不要翻供了,否則,肯定會給法官留下認罪態度不好的印象。如果確實有冤情,在偵查階段就要開始“翻供”,如實說明情況,現在檢察院審查批捕時原則上都要會見犯罪嫌疑人了,此時就要“翻供”,至遲也要在審查起訴階段“翻供”。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也要及時提出,至遲要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當然,如果以前都沒有請律師,律師在審判階段才介入的,在審判階段翻供也要謹慎,除非有較充足的證據、較可信的理由。否則,如果是無端揣測、無理狡辯,律師給審判增加負擔,法官也可能給被告人增加刑罰。
二是悔罪表現。主要指被告人是否立功贖罪、賠償損失、減輕危害,讓法官放心地對他從寬處罰。案發以后,如果有被害人的,被告人及其家屬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及時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取得被害方的諒解、和解。因為被害方與被告方是一對矛盾,互相死掐著對方,并且以懷疑的眼光審視法官:你膽敢偏袒對方,我就告發你、搞倒你!現在法官辦案,基本上都謹小慎微、如臨深淵、如履薄冰,都不敢輕易惹當事人及其家屬。如果被告人沒有把被害方搞定,法官就不敢大膽地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尤其是現在自媒體這么發達,法官量刑時不得不越來越多地考慮被害方的感受,否則吃不了兜著走。我估計,這種現象只有等《被害人救助法》出臺以后,才能有所緩解。一些法治比較完善的國家,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民間的救助也比較多。被害人的損失先由國家補償,國家再向被告人追償。被害人及時得到補償、撫慰后,就可能不會那么強烈地要求嚴懲被告人了,法官辦案的壓力就小了。因此,律師應當及時幫助被告人及其家屬做好與被害方的調解和解工作。被告人如果將僅有的錢用于請托關系、聘請名律,而不是用于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效果有可能適得其反。因此,聰明的刑事律師往往會在法官面前渲染他是如何努力幫助調解、化解矛盾,甚至墊錢賠償被害人,少收甚至不收辯護費等情況,以幫助減輕法官的辦案壓力。法官一感動,可能就會手下留情。
第三,被告人的一貫表現及其現實困境
人生路漫漫,誰不錯幾步。錯了就改正,容易被寬恕。一是如果是初犯、偶犯,如果是激情犯、過激犯,且犯罪后有認罪、悔罪表現,都是從寬處罰的理由。不要泛泛舉證,僅舉出被告人一貫表現好的村委會、居委會證明是不夠的,應當輔以證人證言,舉舉例子、講講故事,說明其真誠、善良、美好的一面。二是如果個人有病痛、家庭有困難等等,都可以羅列出來,贏得同情。特別是爭取緩刑的案件,一定要注重打好感情牌。

三、其他因素
現在法官辦案的壓力很大、責任很重,既要考慮法律效果又要考慮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因此量刑時要考慮的因素越來越多:除了刑事案件因素,還有案外因素;除了合法,還要合情合理;不但要案結,還要事了;不但要經得起法律的檢驗,還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不但要關注各方利益,還要注意自身安全,等等。
第一,犯罪的社會根源、時代背景以及法律制度變遷等因素
有些刑事犯罪由于社會發展、時代變遷,人們更加理性、寬容,社會危害性已經變小了,刑事律師一定要揭示出來。對于社會危害性變小,但因法律滯后,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尚未調整的情形,負責任、有勇氣地法官一般不會機械適用已經嚴重滯后的解釋和文件,會按照立法精神和內心良知,對個案作出符合時代潮流、人民普遍認同的判決。這就是大伽律師一貫倡導的“大辯護”理念。要分析案件所處的大環境和小生態,要探究案件背后的原因,要跳出案件看案件,跳出法律條文看辯護。如我本世紀初在地方法院主審的一件走私案,走私偷逃稅額7000多萬,由于刑事律師辯護很成功,讓聽眾普遍認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在當時的政策環境下,在當時的認知水平下,五位被告人本想打政策的擦邊球,為地方政府立功,多年來當地海關也確實對銷售特區自用貨物行為不管不問,偶爾查到也只是罰款而已。沒想到中央專案組一來,嚴格執行國家法律,原來的地方土政策作廢,他們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而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聽眾都非常同情五個被告人,認為不管是誰,在那個崗位上都可能犯此錯誤。因此,我們想方設法對他們從寬處罰,沒有情節創設情節。為此,經上級法院同意后,首次認定單位的自查自糾行為也構成自首,五名被告人沒有逃避偵查,大膽認定他們屬于特殊自首,最終結果是對五個被告人都宣告了緩刑,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還有快播公司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應認定情節特別嚴重,在十年以上量刑。但最后根據案件情況,海淀法院只認定情節嚴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也獲得一致好評。這些判例,辯護律師都要注重了解、收集,必要時為法官提供知識、信心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二,民意和輿論的因素
現在司法和民意、司法和輿論的關系很微妙。在強大的民意面前,司法的反應總是緩慢的,而法官往往在輿論喧囂的時候保持沉默,從而淪為弱者。總體上,法官是不喜歡輿論炒作的,不會主動將案情透露給媒體。但有時,法官又想了解民意、預測輿情,希望通過輿論了解民意,甚至希望輿論關注為公正審判掃清道路。我曾經碰到一個案件,被害方是農村惡勢力,欺行霸市、強迫交易,被告人奮起反抗,致三人死亡,由于被害方家屬非常強勢,是全國人大代表,一定要判被告人死刑,否則就投法院反對票。一、二審判死刑,我是復核審承辦人,案件發回重審,并明確提出被害方有過錯,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一、二審在被害方強大的壓力面前,原封不動判處死刑,又報請復核。當然,這個案件最后還是沒有核準死刑。當時,我就想,假如被告人請了律師,將這個案件向媒體披露,引起輿論關注,被害方就不敢再對法院施壓了。實踐證明,在目前這樣的特定歷史階段,通過輿論監督,是可以幫助法官排除干擾、督促法官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的。如廣東許霆盜竊案、天津擺攤大媽非法持有槍支案等。當然,律師披露的事實一定要客觀,否則輿情反轉,就將自食其果。
第三,法官自身安危的因素
近幾年,法官因為辦案,遭受報復致傷致死的案例已經好多起了,而遭受詛咒、唾罵和威脅,應付沒完沒了的上訪、鬧訪更是家常便飯。比如,6月6日,云南省大姚縣的一個刑事法官,被剛剛刑滿釋放的人殺害了。所以,現在的法官,為了案結事了、圖個清靜,更為了自身及家庭安危計,法官在趨利避害的本能驅使下,再也不敢偏聽偏信、隨意量刑,更不敢罔顧事實、胡亂判案了。法官開始注意傾聽,并且可能主動詢問當事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只要有理有據、合情合法,就會盡可能采納。法官也想在全面聽取各方意見、平衡各方利益后,盡己所能,努力做出各方都接受的判決。因此,務必引導當事人及其家屬充分陳述理由、適度表明決心,明確表達將通過各種合法方式追求公正裁判的信心和決心。當事人及律師一定不能對法官說威脅、恐嚇的話。要多體諒法官的難處。如果法官確實違法辦案,也不要報復法官及其家屬,可以向法院或者有關部門反映、舉報。
第四,公正和效率衡量的因素
在新一輪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辦案法官的數量減少了,而刑事案件數量卻增加了,案多人少的矛盾進一步加劇,要公正還是要效率的矛盾也進一步加劇。經濟學里有一個結論,凡是理性的人都是經濟人。那么,法官作為一個理性的法律人,同時也是一個經濟人。他在處理公正和效率的關系時,一定會自覺不自覺的做出這樣的反應:誰為法官減輕了負擔,幫助法官提高了效率,法官就將公正的天平偏向他,就給他相應的獎賞和好處。其實,自首、立功、坦白,認罪、悔罪,簡易程序、速裁程序、認罪認罰程序等等,為什么可以從寬處罰,就是因為提高了效率、節省了成本。法官這么做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刑事律師認清這一點非常重要,所有沒有一定的無罪把握時不要輕易做無罪辯護,不要輕易死瞌程序,不要隨意拖延訴訟,不要輕易跟法官對抗,盡可能理解法官、配合法官、支持法官,只有取得了法官的理解、同情和尊重,法官才能盡他所能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我曾遇到一些案件,被告人及其律師一心一意作無罪辯護,忽視了罪輕證據的收集,導致部分被告人沒有得到應有的從寬處罰,實在可惜。

總結
一是法官總想快點結案。法官具有同理心、同情心,應遵循互利原則:只要你幫助法官節省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查明了事實,取得了法官的理解、同情和尊重,法官就會盡力為你爭取最大利益。所以,請配合法官。
二是法官追求案結事了。法官量刑時會總體上把握全案,綜合考慮各種情節,平衡各方利益后,做出罪刑相當的判決,不想惹事。所以,請相信法官!
三是法官也是趨利避害的,會將個人安危放在首位。搞定被害人永遠比搞定法官重要。只要被害人緊緊盯著法官,法官就難以放心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所以,請理解法官。
四是個別法官有點欺軟怕硬、不夠負責任,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對法官適度施加一點壓力,督促其不得不更加負責、公正辦案。
我對法官量刑的思路作了疏理,從律師辯護的策略提了建議,不妥之處,請批評指正。
2021年2月27日于北京
文/黃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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