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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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親友在公司吃空餉,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
安排親友在公司吃空餉,虛領工資超過六萬元,構成職務侵占罪
閱讀提示:安排親友在公司吃空餉,已經成為部分高管在公司套取資金的一種常用手段,該種方式其實是一種職務侵占的犯罪行為。由于職務侵占罪的起刑點僅有六萬元,安排一個人按照月工資一萬元的標準吃六個月空餉,就會構成職務侵占罪。
裁判要旨
利用職務之便,安排親友在公司吃空餉,虛領工資超過六萬元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案情簡介
一、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間,唐某在北京金融衍生品研究院任職人力資源經理,負責公司的薪酬管理。
二、唐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辦理公司員工薪酬福利的職務便利,采取將其妻、女列入公司員工名單,虛報工資薪酬等方式,將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304萬余元非法占為己有。
三、2017年5月23日,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為,退賠了全部贓款。
四、此后,本案經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觀點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單位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第二、從本罪的客觀方面來看,首先,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即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職務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例如,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管理,或者經手、經辦以及處理一定事項等的權力侵占本單位財物,依靠、憑借自己具有的權力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實施侵占行為,依靠、憑借自身具有的職務權限或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實施侵占行為。其次,行為人實施了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行為,即采取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據為己有。最后,非法占有的財物需達到數額較大,構成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六萬元以上。
第三、從本罪的主觀方面看,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本案中,首先,唐某作為民營企業中人力資源經理,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要件。其次,唐某利用其管理公司招錄員工及發放薪酬的職務便利,在其妻女未為公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虛構勞動關系,三年間冒領工資及獎金高達304萬元,符合職務侵占罪的行為表現和犯罪金額。另外,在主管上,其安排妻女在公司吃空餉,主管上具有侵占公司工資的直接故意。綜上,唐某構成職務侵占罪。
實務經驗總結
本案例提醒公司的老板們,首先,要對公司各部門、各崗位人員的工作內容、人力成本了然于胸。其次,要加強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特別是負責員工招錄及薪酬發放的高管,防止該類人員通過安排親友吃空餉的方式,侵占公司資金。必要時,在公司發放薪酬前,務必要經各部門領導簽字,最后自己親筆審批,加強對薪酬發放的監督。
同時,對于公司高管來講,務必要潔身自好,意識到職務侵占罪的門檻只有6萬元,不要安插親友吃空餉,否則領不了幾個月,就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另外,在本身工資較高時,也不要為了避稅,安排親友代領工資,否則也有被追究職務侵占罪的風險。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于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庭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職務侵占罪成立。被告人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三點辯護意見及“減輕處罰”的請求,確實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納。被告人唐某在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時,能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唐某已主動退還全部贓款,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本院根據被告人唐某認罪認罰的情況,對其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來源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唐某職務侵占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8)京0102刑初125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裁判規則:安排親友吃空餉,虛領工資6萬元以上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案例一: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藍某職務侵占罪【(2016)滬01刑終1253號】認為,藍賓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其審批錄用南京地區外聘員工的職務便利,虛構錄用楊某、姚某等外聘員工信息,騙取A公司發放給上述員工的工資,騙取A公司為姚某繳納了社保,其行為已經構成職務侵占罪。
案例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周某職務侵占罪【(2015)滬一中刑終字第1148號】認為,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間,被告人周某利用核算派遣員工工資、獎金的職務便利,通過虛增部分員工獎金請款金額,并將其母親朱某某等人虛構為公司退休返聘人員的方式,將上述虛增的金額通過中*公司發放至朱某某等人名下的銀行卡內,從而侵吞公司的資金。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間,被告人周某虛構了應由派遣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部分均由賀**公司承擔的事實,進而在核算派遣員工工資過程中,虛增公司為員工支出的社保金額,并將其母親朱某某、父親周某某虛構為賀**公司退休返聘人員,將賀**公司上述金額作為工資通過中*公司發放至朱某某、周某某名下的銀行卡內,從而侵吞公司的資金。經審計,被告人周某通過上述方式侵吞賀**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493,788.51元。上海市徐匯區法院據此認為被告人周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幣49.3萬余元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予處罰。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張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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