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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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辯護中如何完善刑事律師的辯護權?
辯護律師的辯護職責是根據具體案件案情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死刑辯護中如何完善律師的辯護權一直是辯護律師所追求的。
一、實行強制辯護制度
目前我國總體上沒有實行死刑案件律師強制辯護制度,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告人沒有聘請辯護律師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律師辯護。對于該條款的規定是否適用于死刑案件第二審程序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上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復》中,對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精神,筆者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死刑案件的指定辯護權,不僅應當包括一審、二審時的指定辯護權,也應當包括被告人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指定辯護權。同時,我國法律援助法律法規中也有,應當有死刑案件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規定。
隨著我國人權保障水平的提高,應該考慮在死刑復核程序當中設置完全意義上的“律師強制參與制度”,即對于死刑復核程序,必須經由辯護律師參加;被告人沒有聘請律師的,法院為其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要求更換,或自行聘請,但不得拒絕:總之,死刑復核,律師不能缺位,否則,所作出的死刑核準決定書無效,執行機關也不得執行。
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為確保辯護律師更好地履行辯護職責,必須為律師配置比普通刑事辯護更為廣泛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
程序參與權。在死刑復核程序中,雖然也有聽取被判出死刑的人的意見的規定,但被告人的程序參與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為此,應該保證被判處死刑的人參與到復核程序,充分保障律師介入程序的權利。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要求,也是維持訴訟平衡、實現訴訟公正的需要。法律必須規定,與案件利害攸關的各方,擁有平等的主體地位和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所以有人提出,對死刑案件實行“三審終審制”不是沒有道理的。
不受次數限制的會見權。通過立法明確規定辯護律師在死刑復核程序中不受次數限制的會見被告人的權利,及時聽取被告人的辯解和自行辯護意見,代為制作及向死刑復核法庭呈交其書面辯護意見。
廣泛充分的知情權。授予辯護律師更加廣泛的查閱、復制案卷材料權、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自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死刑復核案件之日起,應有權到最高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下級法院報送的本案全部卷宗。有權申請法院協助調查取證。辯護律師在調查取證中遇有困難的,有權申請法院頒發證據調查令。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向律師作證的,經辯護律師申請,法院可以強制傳喚其到庭作證。
三、充實辯護事由的內容
根據《刑法》的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刑事實體法上關于死刑適用的“彈性”規定具有兩面性,它一方面賦予了法官在死刑適用上的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也為律師的辯護留下了空間。司法實踐中這種“彈性”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扮演著擴大死刑適用的角色。同時,刑事實體法又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如果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以適用死緩。
辯護律師辯護權的完善關鍵還是復核庭能否認真、誠心、誠信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不能“你辯你的我核我的”,或者干脆限制律師意見的充分發表。對于律師的意見,復核庭不予采信的,必須充分論證相關理由,從證據、事實、法律、邏輯等的角度令人信服,使復核決定書成為“講理的”司法文書,而不能效仿在我國司法判決中一直頗為流行的“辯護意見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的“萬能格式”,推行赤裸裸的司法蠻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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