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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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近7億僅判三年六個月
關鍵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承辦律師:艾述洪
w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近7億,艾述洪律師為其辯護,僅獲刑三年六個月
一、 【案情簡介】
2010年年底,y某通過其兒子w某認識l某,l某以投資煤炭生意為由向w某、y某借款幾百萬元,并承諾支付15%的利息。2011年春節后,y某、w某為籌集更多資金在l某處賺取利潤,便以自己做生意為由,許以高額利息的手段向他人借款,并將所借資金的一部分用來支付以前借款人的利息,剩余資金以15%的利息轉借給l某,從而賺取其中利差。直至案發時,y某和w某先后向68人吸收資金67627萬余元,造成經濟損失上億余元。
二、 【辯護思路】
資深專業刑事律師艾述洪接受委托后,立即組成專案律師小組,召開專題討論會。同時,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w某依法進行溝通,經過仔細查閱案卷材料,提出如下辯護要點。
1、艾述洪律師仔細查閱受害人筆錄,發現公訴機關起訴w某的涉案金額中,很大一部分是w某向親戚、朋友所借,并沒有向社會公開宣傳,對于這部分金額,艾述洪律師提出應依法認定為合法的民間借貸,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涉案金額。
2、對鑒定結論提出諸多合理懷疑,提出沒有扣減大量虛構的“由利息沖抵的本金”,該類金額應當依法扣減。由于該案涉及數百人,借據、收條及銀行賬目等財務資料上萬頁,鑒定過程中因各種原因,導致結論出現較多錯誤,甚至出現重大偏差,因此司法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3、艾述洪律師在會見被告人以及查閱同案被告人y某的筆錄后發現,w某在犯罪過程中,僅起輔助、協助作用,故提出w某依法應認定為從犯,其犯罪金額也只能是其直接參與部分,y某單獨實施的借款行為所涉及的金額不能認定為w某共同犯罪金額。
4、艾律師積極走訪w某所在地區政府與社會組織后法院提出w某犯罪之前表現良好,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同時系造血干細胞捐獻志愿者。鑒于其自愿認罪,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不大,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三、【裁判結果】
最終,審判法院采納艾述洪律師的辯護觀點,認定被告人w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四、【辦案隨筆】
在我國,現行法律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界定還十分模糊,因此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首先要明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只是單純的民間借貸行為。區別二者的關鍵就在于借貸要約是否向特定的人發出。如果是特定的個人,則不能認定為公眾存款;反之,如果要約是向社會的不特定人群發出,即使雙方相識,都可認定為“社會不特定公眾”。同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涉嫌非法集資的案件,大都需要進行司法鑒定,但由于該類案件時間跨度較長,涉及人員較多,地域較廣,鑒定的材料較多,往往導致鑒定結論出現較多錯誤,甚至出現重大偏差,因此對司法鑒定的質證也是非常重要的環節。
在辦理此案時,艾述洪律以此為突破口,提出涉案金額中,一部分為民間借貸資金,不可將兩種資金混為一談,誤將犯罪金額提高,從而量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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