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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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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虛開普通發票罪定罪與量刑
摘要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一規定增加的罪名為“虛開普通發票罪”。
虛開普通發票罪,是指以虛假的手段,開具普通發票的行為。
認定虛開普通發票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一,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虛開普通發票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本罪。因為這類行為首先違犯的是國家發票管理法規,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應當主要通過行政制裁的方式處理。只有情節嚴重的虛開普通發票的,才構成犯罪。什么是“情節嚴重”有待于最高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
司法實踐中,“情節嚴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認定:虛開普通發票數額或者數量;虛開普通發票的次數;虛開普通發票造成的后果;是否因虛開普通發票的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有無其他惡劣情節,等等。
第二,要注意區分本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逃稅罪的界限。虛開普通發票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主要區別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普通發票,后者是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逃稅罪的主要區別是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虛開普通發票的行為,后者是逃稅的行為。如果利用虛開普通發票的手段逃稅的,可以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處罰較重的罪處罰。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犯虛開普通發票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我國新的發票管理法修改后,自2011年2月1日開始實行,
按照發票管理法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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