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權犯罪等。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聯系我們
- 律師:林長宇
- 手機: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郵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 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江場三路181號盈科大廈
青年記仇十余年 持刀報復砍人
【 刑法案例】十多年前,李某與同學發生爭執并被打傷。十余年后,仍然懷恨在心的李某找同學報復未果便將同學的母親砍傷。因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判處26歲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大約十年前,李某和振某是同學,二人在踢球時發生矛盾,振某將李某打傷。后振某的父親帶李某看病,此事得以暫時解決。
但是后來,李某的性格發生變化,一直對此事耿耿于懷,并認為自己做事不順利,與女友分手都是因為振某把其鼻子打傷了,便一直想報復振某及其家人,但都被家人制止。
2010年10月的一天,李某又想報復振某及其家人,便事先準備了菜刀;當天12時許,李某到北京市順義區南彩鎮前郝家疃村振某家經營的“興華”商店內,因未找到振某,遂持菜刀向振某母親包某面部、肩部砍至數刀,見包某流血后離開。
次日李某在家屬帶領下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經法醫鑒定,包某身體所受損傷構成輕傷(偏重)。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告人李某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在庭審中,李某辯解其開始是通過正當渠道解決問題,但因精神上有問題才去砍人,沒有要殺人,就是振某把自己打成了重傷,其想還回去,但因振某不在家,自己一緊張才砍了振某的母親。經法庭調解,由李某的家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包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 000元。
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檢察機關的供述及其實施犯罪行為時砍傷被害人的身體部位,可以證實李某具有故意殺人的目的。被告人李某未能正確處理與他人矛盾,蓄意持刀殺害他人,造成一人輕傷(偏重)的后果,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李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應當對其減輕處罰;鑒于其案發時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案發后在親友陪同下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能積極賠償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標簽:

在線客服